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場租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創業(孵化)基地:
為進一步加大對我市各類自主創業人員和創業(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充分發揮創業促就業的倍增效應,經原廣州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現將《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場租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3年7月23日
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
場租補貼辦法
為進一步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充分發揮創業(孵化)基地搭建創業平臺開發就業崗位的作用,根據廣州市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穗府辦〔2009〕50號)的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
(一)2009年1月1日後經廣州市市一級認定併為進駐創業人員提供場租減免等優惠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下簡稱“基地”)。
(二)由本市戶籍人員創立的,2010年1月1日後入駐基地並正常經營滿一年,且準時支付場地租金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由該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申領,以下簡稱“創業組織”)。
二、補貼標準
(一)基地按以下標準給予場租補貼:
1、門面型、市場型、樓宇型的基地給予一次性2萬元場租補貼;
2、園區型的基地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場租補貼。
(二)創業組織按以下標準給予場租補貼:
1、實際租賃面積為100 m2及以下的給予每戶1000元/年的場租補貼。
2、實際租賃面積為101m2—500m2的給予每戶3000元/年的場租補貼。
3、實際租賃面積為501m2及以上的給予每戶5000元/年的場租補貼。
(三)創業組織的場租補貼最長期限不超過2年。
三、申領程序
(一)申請受理
1、符合條件的基地或創業組織可分別在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向所在區(縣級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申請辦理。
2、《辦法》公佈之日前已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應自《辦法》公佈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辦法》公佈之日後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應自符合條件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報材料
1、基地須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場租補貼審批表》(見附件1);
(2)基地內所有入駐企業(個體戶)辦公場地租賃合同原件和複印件;
(3)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2、創業組織須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廣州市創業組織場租補貼審批表》(見附件2);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複印件或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人代表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4)企業(個體戶)辦公場地租賃合同原件和複印件;
(5)個人存摺銀行帳號複印件。
上述材料須核驗原件,所提交的複印件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三)材料審核
申報材料由區(縣級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受理審核,分別於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提交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復核,後分別於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送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審定,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四、區(縣級市)本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場租補貼辦法,可根據本區(縣級市)實際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實施。
五、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附件:1.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場租補貼審批表解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