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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2013-12-17 14:36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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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為鼓勵企業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節能服務,規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8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凡實行查賬徵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和本公告有關規定的,該項目可享受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如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二、節能服務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項目的優惠期限,應連續計算。對在優惠期限內轉讓所享受優惠的項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受讓企業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項目受讓之日起,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優惠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企業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優惠。

三、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節能服務企業應分別核算各項目的成本費用支出額。對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劃分不清的,應合理進行分攤,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兩個因素計算分攤比例,兩個因素的權重各為50% 。

四、節能服務企業、節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符合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條件。

五、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項目應屬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餘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節能服務企業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應按各項目分別進行備案。節能服務企業應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完成項目享受優惠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

(一)減免稅備案申請;

(二)能源管理合同複印件; 

(三)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佈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附件1),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附件2);

(五)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複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

七、企業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不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停止享受優惠,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節能服務企業採取虛假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公告規定報送備案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徵管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稅務部門應設立節能服務企業項目管理臺賬和統計制度,並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建立監管機制。

八、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佈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負責,並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第三方機構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認真審核把關,確保審核結果客觀、真實。對在審核過程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第三方機構,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審核資質,並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九、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發佈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仍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

2.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馬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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