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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

2013-12-31 16:01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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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國家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科技園)是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為依託,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他社會優勢資源相組合,為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産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的平臺和服務的機構。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後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

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技園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並取得國家大學科技園資格。

(二)科技園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佔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應佔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註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科技園工作場地內。

(二)屬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三)企業在科技園的孵化時間不超過42個月。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五)遷入的企業,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

(六)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大於3000平方米。

(七)企業産品(服務)屬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諮詢和技術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六、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科技園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定期進行審核確認,並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列明納稅人用於孵化的房産和土地的地址、範圍、面積等具體信息。

七、本通知規定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按照備案類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凡納稅人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辦理稅收減免,加強對科技園的日常稅收管理和服務。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1日

解讀評論:

兩部門明確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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