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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4-03-03 18:44 來源: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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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創業孵化基地和

創業園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4〕15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項目的建設發展,鼓勵扶持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實施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儘快研究制定本地區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認定管理辦法及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4年3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實施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

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勞動者自主創業,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以下簡稱“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勵創業、社會支持創業、勞動者勇於創業的新機制,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魯政辦發〔2013〕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設,堅持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市場導向、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佈局的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主線,以完善創業服務為重點,在全省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載能力強,具有一定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的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和創業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認定和管理。創業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創企業,併為之提供相關創業服務;創業園區主要面向初創企業、成長成熟期創業實體,落實創業扶持政策,開展創業服務。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實施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省級創業示範園區評估認定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設,作為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重要措施,負責對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設、創業扶持政策落實、開展創業服務等提供有效指導和跟蹤服務。各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豐富創業服務內容,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高創業孵化和創業服務能力,促進入駐創業實體健康發展。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五條  各地要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組織專家對設立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設立運行後的社會經濟效益進行嚴格論證,從源頭上確保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設的科學性。

第六條  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設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

(二)有一定規模的生産經營場地、辦公場地和共享的服務空間,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

(三)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關仲介服務機構,有條件的引入風險投資公司或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分支機構;

(四)有配套的創業服務,能夠提供政策諮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並建立網絡信息服務平臺,開展網上諮詢、專題講座、互動交流,為創業者創業提供各項服務;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財務管理、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能為入駐創業實體降低門檻,簡化手續,提供優質服務,提高創業成功率;

(六)有相應創業就業政策扶持,設有為入駐孵化實體的創業資助、經營場地費用和水電暖費用補貼或減免等項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駐一定數量創業實體,入駐創業實體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每個創業實體能夠帶動一定數量的人員實現就業,符合當地産業發展方向,産業特色鮮明。

第七條  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産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後勤保障服務,指導協助辦理開業相關手續; 

(二)實施創業項目開發、對接和融資服務,指導協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業做好遷址、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服務工作; 

(三)免費提供創業能力測試、創業指導、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協助開展創業培訓; 

(四)開展法律、會計、審計、評估、專利、金融、企業管理、人才培養、戰略設計和市場營銷等服務;

(五)指導協助落實稅費減免、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創業文化與氛圍;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發揮孵化功能,建立創業實體退出機制,商貿、物流、家庭服務企業孵化期不超過2年,工業、高新技術、文化創意等其他類企業孵化期不超過3年。孵化期滿後創業實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繼續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三章  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省級創業示範園區的認定

第八條  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認定標準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基本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産經營廠房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樓宇型基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創意、新興産業技術研發應用等為主體的科技含量較高、特色鮮明的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

(二)入駐創業實體100個以上,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下同)500人以上

(三)創業實體有較強的成長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於70%,孵化基地入駐率不低於80%,每年新入駐初創企業20戶以上(孵化成功企業是指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現仍在從事經營活動的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業數量佔入駐創業實體總數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駐率是指已入駐企業使用廠房樓宇面積佔創業孵化基地廠房樓宇總面積的比率;新入駐初創企業是指入駐孵化基地時申領營業執照1年以內的創業實體)。

第九條  省級創業示範園區認定標準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基本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入駐創業實體100個以上,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1000人以上,對網絡創業園、現代農業創業園,在入駐創業實體個數、穩定吸納就業人數方面可適當降低10-30個百分點;

(二)企業成長性好,企業存活率不低於80%,每年至少新增20戶以上創業3年以內的企業(存活企業是指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現仍在從事經營活動的創業實體;企業存活率是指存活企業數量佔入駐園區創業實體總數的比率)。

第十條  評估認定時間

2014-2018年,全省每年評估認定不超過20家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省級創業示範園區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省級創業示範園區評估認定工作于每年一季度開展,每年評估認定一次。各市、各部門申報材料應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一條  評估認定程序

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創業示範園區的評估認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申請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省級創業示範園區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中央駐魯單位和省直部門(單位)設立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申請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東省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區認定審批表》;

2.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區建設和發展報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區建設運行情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開展情況,入駐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

3.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區制定的扶持創業優惠政策情況,入駐實體享受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區房租補貼、經營場地補貼、水電費補貼等創業扶持證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園區協助落實稅費減免、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等政策證明材料;

4.服務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

5.入駐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區創業實體名冊、創業實體基本信息以及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6.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人員花名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和復核。當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復核。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評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專家,採取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區負責人集中現場答辯、基地園區實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估。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區負責人集中答辯時,應結合認定標準全面介紹基地園區促進創業的理念、規模、措施和成效,製作幻燈片;集中答辯實行現場評分,其中專家評分佔70%,參加答辯人員互評佔30%,發揮以評審促交流、以交流促建設的作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集中答辯評分情況,組織開展實地評審。

(四)公示和認定。對擬認定為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省級創業示範園區的,在省級媒體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正式行文批復,認定為“山東省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山東省創業示範園區”並授牌。

第四章  扶持獎勵

第十二條  省裏對被認定並授牌的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省級創業示範園區,根據入駐企業個數、創業孵化成功率、存續期、促進就業人數、實現經濟價值等,給予一次性獎補。獎補資金主要用於為入駐企業提供就業創業服務、房租減免以及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管理運行經費。獎補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實行一次性核定發放額度,授牌後首期撥付50%,第二年上半年復查合格的再撥付50%。對運行情況達不到省級標準的第二年的50%不再撥付,並收回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省級創業示範園區授牌。

第十四條  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省級創業示範園區獎補標準

(一)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獎補標準。生産經營廠房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樓字型基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入駐孵化實體100個,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500人以上,給予孵化基地300萬的獎補資金,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戶創業實體且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5人以上(含5人),給予孵化基地增加3萬元獎補資金,每有1戶孵化成功遷出孵化基地繼續創業,給予孵化基地增加2萬元獎補資金,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省級創業示範園區獎補標準。入園創業實體100個,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1000人以上,給予享受200萬元的獎補資金,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戶創業實體且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5人以上(含5人),給予創業園區增加2萬元獎補資金,省級創業示範園區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信息統計制度,定期對各地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設推進情況進行統計調度,通報工作情況。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建立信息統計、日常管理、資金扶持、監督考核等制度,加強對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管理,按照各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隸屬關係,由各市、省直企事業單位按季度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區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各孵化基地、創業園區要健全規章制度和基礎資料臺賬,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區內企業數、就業人數、勞動合同簽訂、參保繳費、政策兌現、跟蹤服務等記錄要真實、準確、規範。

第十六條  各市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創業示範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並不斷加強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專款專用。對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隨意變更使用範圍或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按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每年對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區進行績效考評。重點考評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持續發展能力、獎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創業扶持政策落實情況。對發展後勁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創業扶持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取消其省級示範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對市級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進行獎補,所需資金從各市創業扶持資金中列支。中央駐魯單位和省直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對其被認定為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省級創業示範園區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獎補。

第十九條  本通知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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