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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4-03-04 14:36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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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瓊府〔2014〕1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對我省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財稅扶持力度

(一)擴大專項資金規模。2014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增加至1.45億元,以後逐年增加,重點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創業創新、轉型升級、服務體系建設及成長性獎勵等;省財政現有的其他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當給予傾斜支持;各市縣政府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隨財力增長逐年增加資金額度。(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各市縣政府)

(二)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性專項資金、基金收益、捐贈等,基金總規模為10億元,首期從省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資金2億元。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以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政府金融辦等)

(三)增加小微企業政府採購份額。編制部門預算時,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預留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對小微企業産品價格給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等)

(四)強化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已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的最優標準執行我省小微企業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各級稅務部門要及時梳理國家關於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強政策宣傳,做好納稅輔導,細化操作辦法,優化辦稅流程,確保政策落實。(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二、緩解企業融資難題

(五)創新融資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産業鏈融資、商圈融資及企業群融資;擴大小微企業抵押擔保物範圍,開展存貨、訂單、倉單、保單、股權、應收賬款、知識産權、林權、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商鋪使用權等質押貸款和在建工程、機械設備抵押貸款業務;公安、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海洋漁業、林業、知識産權、房産交易管理等部門要完善相關産權登記管理制度,簡化登記流程,降低收費標準。(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省海洋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知識産權局、各市縣房産交易管理部門)

(六)實行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允許商業銀行將單戶500萬元以下且佔本行信用風險暴露總額的比例不高於0.5%的小微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範圍;對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全轄各項貸款不良率基礎上提高2個百分點。(責任單位:銀監會海南監管局)

(七)鼓勵小型金融機構發展。鼓勵民間資本依法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簡化小型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有序擴大小型金融機構在各市縣的覆蓋範圍;放寬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投資者最高持股比例,自然人投資者合計持股比例提高至60%;資信優良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比例最高可放寬至資本凈額的200%;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

(八)強化小微企業信貸績效監督考核。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小微企業信貸工作定期監測與考評激勵機制,按月通報,按季考核,年底對各銀行金融機構的小微企業信貸績效進行年度考核評比;將考評結果與金融獎勵政策挂鉤,對達到小微企業貸款“兩個不低於”要求的金融機構,除了給予一定資金獎勵外,優先給予辦理再貸款、再貼現業務。(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省財政廳等) 

(九)支持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綜合利用保費補助、獎勵和資本投入等方式,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建設;設立小微企業擔保貸款風險準備金,完善小微企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管理規範、信用度高的擔保機構協商確定具體的風險分擔比例。(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

(十)支持小微企業擔保融資。繼續實施中小微企業擔保融資獎補政策,按當年實際發生信用擔保貸款額,對小微企業給予不超過2%的貼息,對擔保機構給予1%的風險補償。(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十一)支持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上市融資,鼓勵小微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加快建設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鼓勵小微企業進行場外股權交易和流轉;對於成功融資、進行場外股權交易和流轉的小微企業,省財政給予一定額度的補貼和獎勵。(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銀監會海南監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等)

(十二)發揮保險行業風險分擔作用。引導保險機構發展小微企業履約保證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産品,鼓勵創新展業、承保、理賠和風險管理等服務。(責任單位:保監會海南監管局、省財政廳)

三、優化創業興業環境

(十三)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取消限制性經營條件,對於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經營領域,均向小微企業開放;進一步打破市場壟斷,將各類評價、評估、審查、檢驗、檢測、培訓等仲介服務及相關設備、産品購置推向市場,不得指定供應或服務。(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稅局等)

(十四)改革企業登記制度。落實《海南省企業登記制度改革十六條意見》,對小微企業登記實行“先照後證、寬進嚴管、網絡管理”,進一步完善企業登記服務,降低企業準入門檻。(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十五)推進小微企業誠信制度建設。構建全省統一的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監管等信息公示,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督促和引導小微企業守信用、重合同。(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省工商聯)

(十六)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各類取消或減免涉企行政事業收費的規定;全面清理取消省級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不合理收費及其他不合理收費;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防止變相收費和隱性收費,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銀監會海南監管局、省監察廳等)

(十七)實行小微企業首次違規預警制度。小微企業非因主觀故意,未造成危害後果的首次違規、違章行為,工商、稅務、質監、藥監、環保、安全監管、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實行“處罰預警”制度,企業及時糾正的,不予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等)

(十八)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小微企業就業。對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對小微企業與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給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落實已出臺的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業服務力度。(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地稅局等)

四、促進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

(十九)優化小微企業産業結構。大力發展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引導小微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方向發展;引導小微企業發展電子信息、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信息服務、文化創意、現代物流等新興服務業,發展海島旅遊服務、農産品精深加工、農業休閒旅遊等特色産業;引導小微企業實現集約、集群發展,加強與龍頭企業的配套鏈結,形成産業集群,增強競爭力。(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旅遊委、省農業廳等)

(二十)支持成長性小微企業發展。重點扶持機械電子、農産品加工、生物醫藥、商貿服務、新能源新材料及節能環保等行業的成長性小微企業發展,省財政每年繼續安排1000萬元資金,對這些行業中納稅情況好、成長性強的50家小微企業給予獎勵;發揮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每年篩選2至3家成長性小微企業進行上市前培育輔導,推動成長性企業上市融資。(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政府金融辦、證監會海南監管局、省財政廳等)

(二十一)支持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加大各類扶持資金對小微企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的支持力度;鼓勵大型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業提供研發試驗設施,與小微企業開展智力和技術經濟合作,推動産學研成果轉化與應用;小微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對於小微企業按照《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産品認定暫行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産品,每項給予2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工商局等)

(二十二)支持小微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引導小微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小微企業完善安全、環保、節能、質量、財會、營銷等基礎管理;加強小微企業質量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質量承諾活動;督促小微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生産許可、經營許可、強制認證等準入管理;加強品牌建設指導,引導小微企業創建自主品牌。(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聯等)

(二十三)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各市縣政府要統籌安排,在産業園區規劃部分區域用於建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標準廠房並減免租金,引導小微企業集聚發展;對小微企業入孵率達到標準的創業基地,可優先認定為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到2015年,重點支持20家以上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各市縣政府等)

五、完善企業公共服務

(二十四) 建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程,到2015年,重點培育認定50個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爭創10個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逐步建立資源共享、服務協同、覆蓋全省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全方面的服務。(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工商聯)

(二十五)推進社會化培訓。推廣“海南中小企業大講堂”和“中小企業融資大講堂”培訓品牌,聯合社會培訓機構,開展小微企業高技能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培訓,每年培訓2萬名。(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十六)支持開拓市場。支持小微企業參加國家級大型展會,給予展位費補貼;對小微出口企業參加商品展覽、開展境外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進行國際市場宣傳推介等國際市場開拓活動給予補助;加強對小微企業知識産權的海關保護,提升我省小微企業的進出口貿易質量。(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海口海關等)

(二十七)加強信息化服務。完善海南省中小企業信息網絡平臺建設,全面推行網上申報、許可、審批和招標採購;支持小微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産製造、經營管理、市場營銷等核心業務環節的信息化應用;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通信運營商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息化應用服務;積極探索運用雲計算、移動商務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高小微企業信息化水平。(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六、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優化政府服務。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小微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起領導親自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切實抓好本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各市縣政府、各相關部門)

(二十九)加強統計和監測分析。各級統計部門要按照國家劃型標準,利用經濟普查和常規統計及部門行政記錄資料,對小微企業開展統計監測和分析;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小微企業的動態跟蹤和監測分析,強化對小微企業的服務協調,指導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責任單位:省統計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

(三十)強化監督檢查。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每年組織開展小微企業工作專項督查,進行績效評估,對執行政策不力、落實政策不到位的地區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各市縣政府、各相關部門)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