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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於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4-04-04 15:14 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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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於推進註冊資本
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蘇政發〔2014〕4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精神,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做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工作

(一)重要意義。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實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放鬆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降低創業成本、激發投資熱情,推動小微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的發展,對於政府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構建現代市場監管體系,具有重要作用。我省經濟環境好,社會投資活躍,政務服務便利,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必將釋放各類市場主體創業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為穩中求進、科學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總體要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便捷高效、規範統一、寬進嚴管”的基本原則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準入門檻,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強化信用約束,構建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格局,形成寬鬆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不斷優化營商環境

(一)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行業外,一律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等限制性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對認繳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按照年度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放寬將住宅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限制,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條件,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適應互聯網環境下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的信息化、便利化、規範化水平。

(五)優化登記審批服務。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減少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登記,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工商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範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營業執照種類和文書格式。推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改革。大力推進並聯審批,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四證一體”登記,做到“一窗受理、一表填報、信息共享、共同辦理、全程監察”,提高登記效率和服務質量。積極爭取和配合國家開展“先照後證”、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等改革試點,為推開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探索經驗。

三、轉變市場主體監管方式,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一)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全省經濟戶籍庫為基礎,加快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體系。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系統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保障公示信息安全。依託系統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和企業年度報告、資質資格、行政許可等信息。市場主體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系統公示相關信用信息。

(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強化信用監管,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抽查制度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擴大“黑名單”管理制度覆蓋面,按照《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加大信用約束力度,使違法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控制名單”,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採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三)實行證照聯動監管。建立行政審批部門許可證管理與工商部門營業執照管理聯動監管平臺,逐步實現發證發照、先證後照、先照後證、無證無照等許可及監管同步。擴展證照聯動監管參與部門,實行許可、監管信息共享,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形成監管合力。聯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逐步實現查處信息在各職能部門之間實時流轉、實時抄告、實時督辦、實時監控、實時留痕。

(四)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商事審判職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的懲治、威懾作用,依法懲處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環境的穩定與安全。

(五)加強社會協作共治。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在權益保護、資質認定、信用評價、糾紛處理、失信懲戒等方面,更好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動。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

(六)強化市場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健全自我管理辦法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強化主體責任,增強法制意識和自律意識,依法、誠信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引導公司(股東)正確認識註冊資本認繳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約定的數額、時間等履行出資責任,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七)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執法監管,完善舉報受理機制,建立常態化檢查機制,突出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商品,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監管。強化部門執法協調配合,推進信息互通、協作互動,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四、營造良好環境,有效發揮改革效應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同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統籌推進、協調落實各項改革措施。調劑充實窗口登記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優化登記流程,完善配套措施,保障高效便捷登記,保證改革前後管理工作平穩過渡。強化後續監管,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案件協查移送機制,確保市場秩序穩定有序。加強改革實施情況調查分析,研究探索進一步推進改革的新思路、新舉措。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採集、整合、服務能力。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基礎,以電子營業執照為載體,以信用信息共享為支撐,加快建設“智慧辦公、公共服務、社會公示”一體化市場主體監管信息平臺。加大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投入,保障工作需要。注重信息的歸集、整理、公開和更新,為實施行政許可、促進社會協同監管提供依據。

(三)加強宣傳引導。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各種媒介廣泛宣傳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政策,把改革措施轉化為促進社會投資、便民利民服務、經濟加快發展的實際成效。加強政策解讀,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引導社會正確理解、利用好政策,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全社會營造守法、誠信經營的良好氛圍,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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