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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2014-05-06 09:41 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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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微企業
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4〕3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精神,著力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能力,有效緩解小微企業貸款轉貸中“先還後貸”造成的資金週轉壓力,現就在全省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近年來,為控制信貸資産風險,提高企業現金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轉貸中普遍要求“先還後貸”。但在實際操作中,小微企業由於受流動資金需求時效、“兩項資金”佔比、技術創新投入週期等因素制約,資金週轉難度較大,有些企業被迫採取“資金過橋”等辦法,不僅增加了融資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社會不法金融行為,影響了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和社會金融秩序。目前,省有關部門和部分地方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創新小微企業轉貸方式上開展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對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著力提高小微企業信貸管理水平,有效擠壓不法金融活動生存空間具有重要意義。

二、基本原則

(一)市場主導。試點工作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參加、自主決策。各地不得以試點的名義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常信貸工作進行行政干預。

(二)風險可控。參與試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和評估試點工作可能帶來的風險,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加強對相關貸款真實性、用途、質量的控制,著力提高風險防控水平,防止出現道德風險。

(三)靈活優惠。尊重基層首創精神,鼓勵參與試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全省統一的試點政策指導下,探索形式多樣的創新業務模式,不得以試點名義額外增加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三、試點範圍

(一)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範圍。首批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以農村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為主,其中,農村商業銀行8家,城市商業銀行2家。首批試點1年後,各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省級分行或一級分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除外)可自願申報,經審核通過後參加試點。

(二)試點小微企業範圍。參與試點的小微企業需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小微企業的最新劃型標準(詳見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生産經營正常、符合轉型升級方向、具有較好市場前景、有轉貸需求的小微企業建立準入名單,納入名單制管理的小微企業作為試點業務對象。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名單採取動態管理,按季進行檢驗或更新,根據小微企業經營發展以及相關條件的變化情況,適時在名單中加入或退出部分企業。

四、試點模式

(一)基本思路。允許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轉貸過程中部分還貸,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困難。企業在轉貸前歸還部分當期貸款本金,一方面減輕資金週轉壓力,另一方面檢驗企業現金流管理能力,將銀行信貸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二)基本模式。納入名單制管理的小微企業,可在結清當期所有貸款利息的前提下實行轉貸。名單制企業當期貸款到期前,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進行授信審查或追加貸款保證措施,審查通過新的授信額度和期限後,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制定不同企業的當期貸款還本比例,最高不超過60%,最低不少於30%。名單制企業按規定未結清的當期貸款本金自動轉入下期貸款本金。

(三)符合試點政策的現有小微企業轉貸模式。

1.限額循環模式。銀行與借款企業簽訂一次性授信合同,在授信存續期間和授信額度內,允許借款企業多次滾動取得貸款資金。授信期不低於2年,不超過3年。滾動期間借款企業還本比例不高於60%,不低於30%。

2.寬限期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借款企業二次審批後,可對部分貸款本金給予一定的還款寬限期,還本比例不高於60%,不低於30%。還款寬限期不超過原貸款週期。

3.其他符合試點政策的現有模式。

五、政策保障

(一)省財政廳要將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貸款納入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範圍。按規定享受風險補償,且對試點工作成效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由所在地財政局和金融辦聯合推薦申報即將出臺的省金融創新獎勵資金。

(二)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要充分利用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對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政策傾斜。

(三)江蘇銀監局要在不良貸款率、資本充足率、存貸比等監管指標方面,對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貸款適當提高容忍度,支持試點成效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

(四)省農聯社要篩選推薦首批參與試點的農村商業銀行,並做好試點業務系統支撐,加強對試點農村商業銀行風險排查、管理、控制的指導。

六、組織領導

(一)工作機構。省金融辦、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省農聯社共同建立省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負責具體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完善政策保障措施。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照本意見制定試點具體保障政策措施,經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2.提出試點申請。擬參與試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測算轄內有轉貸需求的小微企業情況,科學判斷存量與增量,合理安排業務資源,制定詳細的試點工作方案,向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試點申請。農村商業銀行的試點申請由省農聯社篩選後報送,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報送。

3.確定試點資格。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收到全部試點申請後,組織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後的試點名單,報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討論通過,並向社會公佈。

4.建立試點工作機制。參與試點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工作納入總行層面管理,建立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控制機制,防止承辦分支機構和信貸人員放大風險偏好。參與試點的非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獲得總行授權後,實施相應的業務推進和風險防控措施。

5.建立信息報告制度。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試點工作月度信息報告制度,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向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三)試點退出。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試點中若出現相關貸款質量下降較快、信貸人員道德風險、提供虛假信息爭取試點扶持政策等行為,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可以對其停止試點,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6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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