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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重點新産品認定補貼辦法的通知

2014-06-30 08:46 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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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

天津市重點新産品認定補貼辦法的通知

津科計〔2014〕9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津政發〔2012〕22號),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産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我們制定了《天津市重點新産品認定補貼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天津市財政局

2014年6月30日


天津市重點新産品認定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津政發〔2012〕22號),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積極開發新産品,進一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重點新産品是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開發,應用新技術原理、新工藝、新材質、新設計,對原有産品進行實質性改進,顯著提高了産品性能或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並在國內首次(或首批)開發成功,並在近三年開始上市銷售的産品。

第三條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天津市重點新産品的認定管理與監督。相關資金由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章  認定的標準和程序

第四條  申請重點新産品認定的企業和産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是經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企業掌握申報産品的關鍵核心技術,擁有相關自主知識産權。

(二)産品的生産銷售應單獨核算。

(三)産品應擁有自主知識産權,且與産品相關的專利應為近三年授權。

(四)産品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需要通過國家或市質監部門有資質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檢測。屬於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産品,必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産品生産許可;屬於國家實施強制性産品認證的産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産品認證。

第五條  天津市重點新産品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

發佈認定申報指南;企業按照要求填寫申報表,準備材料;填寫完成後報送區縣科技主管部門。

(二)評審

1. 區縣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局負責初審。

2. 終審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委託相關仲介部門組織技術、財務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

(三)認定與發佈

1.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提出天津市重點新産品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2. 對公示無異議的産品頒發天津市重點新産品認定證書。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條  對於認定的天津市重點新産品,按照重點新産品銷售兩年內新增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計算,給予財政資金支持,每項産品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通過後補助方式下達補助資金。通過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等形成的新産品,經認定後,授予天津市重點新産品認定證書,原則上不再予以資金補助。認定的天津市重點新産品擇優推薦申報國家重點新産品計劃。

第七條  認定天津市重點新産品目錄推薦列入天津市政府採購供應商庫。

第八條  對於企事業單位採購已認定的天津市重點新産品屬於首購首用的,由認定新産品企業出具證明,可向市科委申請首購首用新産品風險資助資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對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將追回財政補貼資金,取消認定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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