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8-04 08:37 來源: 廣東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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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
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財社〔2014〕188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順德區財稅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3〕125號)規定,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製定了《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14年8月4日

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全省促進就業工作,加強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3〕125號)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自主創業、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改善就業創業環境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除用於省本級促進就業創業各項工作外,主要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對經濟欠發達地區開展就業創業工作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職責:

1.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受理各項補貼申請並進行審核;編制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及時上報本地區專項資金需求情況,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

2. 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規範使用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工作,提交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

3.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和完整。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編制省本級資金需求年度總體計劃和明細分配計劃,按程序報請審批。

2. 聯合省財政部門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專家評審或審核,並根據評審或審核結果,通過集體研究等程序及時提出省本級和補助地市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報請審批。

3.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與管理,及時了解專項資金使用以及項目驗收等情況,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等。

4.按規定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績效目標。

第六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1.聯合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資金需求申報和績效自評等相關工作。

2.對各項補貼申請進行復核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加強資金監管。

(二)省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預算編制及執行。

2.聯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專家評審或審核。

3.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安排方案進行審核和報批,並及時下達專項資金。

4.加強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扶持範圍和分配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促進就業創業補貼。具體對象、範圍、標準如下:

(一)職業介紹補貼。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職業仲介機構、未納入財政補助範圍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及街道(鄉鎮)、社區(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臺為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鄉新成長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可按其服務後實際就業的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標準不超過400元/人,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二)職業培訓補貼(含鑒定補貼)。本省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城鄉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以下簡稱本省戶籍勞動力)和外省來粵務工人員,未享受過本省政府補貼培訓的,參加本省有關培訓教育機構、行業組織或企業組織的職業培訓或者自學,獲得本省頒發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自相關資格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技能晉陞培訓補貼;已享受政府補貼培訓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級資格等級(含跨工種)的技能晉陞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列支,不足部分可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具體補貼標準、程序、申報材料和資金來源等按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含非廣東生源)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含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合格證書),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工種和標準實施目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並適時調整。其中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考取職業資格證書(含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合格證書)的,只給予每人200元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三)社保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下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指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的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並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四)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含“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等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政策。崗位補貼每人每月不得低於200元,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崗位補貼政策。

(五)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單位安排的見習活動,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見習補貼由見習單位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承擔,補貼期限最長為6個月。

(六)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由企業所在地給予畢業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業補貼。

(七)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在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就業意願並積極求職的城鄉困難家庭(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畢業生和殘疾高校畢業生,可給予求職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500元。

(八)安置“雙困”畢業生就業工資補貼。鄉鎮(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務等社會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吸納畢業3年內的“雙困”(家庭困難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可給予最長不超過2年的工資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參照當地同條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水平確定。

(九)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登記失業的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或登記失業滿6個月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辦理失業登記時屬應屆畢業生),可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補貼標準按戶籍所在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

(十)創業培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由定點創業培訓(實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十一)創業資助。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和就業困難人員,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給予5000元的創業資助,符合條件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十二)租金補貼。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租用經營場地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每年最高3000元的租金補貼。

(十三)創業孵化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為各類創業人員提供1年以上創業孵化服務(含創業項目、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以及相關後續跟蹤服務等)的,可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戶數每戶不超過3000元標準給予創業孵化補貼。

(十四)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不足的可用專項資金進行補充。擔保基金應儲存在擔保基金專戶,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小額貸款擔保,擔保基金利息計入擔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本省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包括登記註冊3年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其中:個人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合夥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借款人從事微利項目的,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十六)省級優秀創業項目資助。省每年通過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的方式遴選一批省級優秀創業項目,每個項目給予5-20萬元資助。

第八條 專項資金可用於扶持就業創業服務的其他支出,具體項目、標準、額度如下:

(一)基層服務經費補貼。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開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每年按照平均每個1.2萬元的標準安排服務補貼。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臺每年按平均每個2400元的標準安排補貼。具體補貼金額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基層單位的服務規模和工作績效統籌安排。

(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就業失業登記證》工本費、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和表彰、創業師資素質提升、創業項目庫建設、創業項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專項公共就業服務(含現場招聘會)、人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動態調查以及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分析、發佈等項目經費支出,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社會服務機構承擔有關工作所需的經費,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可由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三)就業失業監測補貼。就業失業監測經費按每個監測點每年不超過1000元標準給予補貼。

(四)示範性項目補貼。國家級創業型城市每個補助50萬元,省級創業型城市(縣、區)每個補助30萬元。國家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每個補助30萬元,省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每個補助20萬元。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每個補助20萬元,其中,被認定為國家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再補助10萬元。國家級充分就業示範社區每個補助2萬元,省級充分就業星級社區(村)每個補助1萬元。全國“千戶百強”家庭服務企業(單位)每個補助2萬元,省“百戶十強”家庭服務企業(單位)每個補助1萬元。

省財政轉移支付地區上述項目的補貼(助)資金從省下撥當地的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中按相應標準統籌安排,其他地區由省專門安排。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中可安排資金用於人力資源市場及基層服務平臺建設,具體管理辦法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市場及基層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25號)執行。人力資源市場及基層服務平臺建設資金作為省級就業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預算、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

第十條 有關項目補助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並公佈。除本辦法所列項目外專項資金還可用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促進就業創業補貼項目。

第十一條 省本級使用的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央、部屬和省屬駐穗企業(單位)及部、省屬駐粵普通高等學校按規定申請的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和創業孵化補貼;國家和省有關就業創業工作示範性項目和重點工作項目補助;省本級扶持、購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項目。

第十二條 通過轉移支付補助各地的專項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據各地完成促進就業人數、吸納高校畢業生人數、登記失業人數變化情況、人均財力狀況、市縣就業資金投入情況、促進就業資金結余情況、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分配過程中,要均衡各項指標的權重,充分體現促進就業實績。對上年度安排資金使用進度低於50%的,當年度不安排新的資金補助;對上年度安排資金使用進度低於30%的,除在當年度不安排新的資金補助外,對相關單位在全省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對整改不力的可收回已安排資金。

第十三條 示範性項目等補貼資金通過集體研究、專家評審、擇優認定等分配方式,確定擬給予補貼(資助)的項目,並按規定實行項目公示、實地抽查等工作機制,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開、透明,提高分配資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十四條 省本級使用的專項資金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當年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實際,按規定程序向省財政廳申報省本級資金需求,由省財政廳審核,其中屬於競爭性分配的項目,按照上述第十三條執行。

第四章 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審批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及具體實施項目複式審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審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執行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含專項資金安排額度、支持方向和範圍、分配辦法等),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報省領導審批。

(二)具體實施項目審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對本年度申報項目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按程序公示後報省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集體研究分配的,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申請指南,組織相關單位提出專項資金申報材料,將申報資料逐級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其中,財政省直管縣和省屬單位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提交申報材料。同時,按年度資金申請指南的規定,在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提交相關電子數據信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對符合申報補貼條件的材料進行集體研究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或因素方法計算確定補貼資金,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進行公示和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按規定提前發出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公告(項目評審或認定辦法),公佈有關項目評審、認定及資金分配標準、分配範圍、競爭條件、申報程序和評審程序,具體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管理辦法》和各項目評審、認定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於每年上半年制訂申報指南,明確年度專項資金扶持方向、申報條件、申報對象、申報程序、補助標準等,在有關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上公佈。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分配明細計劃獲批後,省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用款單位屬省級單位的,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省財政部門將款項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屬地級以上市或省財政直管縣的,由省財政部門向市縣財政部門辦理撥付手續。

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省補助資金後通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獲批後,各級財政部門應儘快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二十條 政策扶持對象享受的各項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撥補貼資金。

第二十一條 政策扶持對象申請補貼所需提交材料及有關經辦程序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另行制訂。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簡化操作環節,提高辦理效率。要加強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服務,專項資金補貼經辦和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可直接獲得或驗證申請人申請補貼所需資料和信息的,應簡化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書面材料。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程序和方案、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以及接受、處理投訴等情況,按規定在省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以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網站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職責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批、使用、管理、監督、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市縣有關部門及有關用款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用款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髮放臺帳,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結余的省級就業專項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補助我省的專項資金(含滾存結余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出項目(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人力資源市場及基層服務平臺建設資金除外)、對象範圍、補貼標準、申領程序等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條   各地要根據當地就業狀況和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並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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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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