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區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8-11 17:13 來源: 坪山新區政府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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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坪山新區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依據《深圳市政府公眾網站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坪山新區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由新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主辦,是新區就業服務的網絡化平臺,主要功能為發佈就業消息、宣傳就業政策、公開辦事流程、提供公益性求職招聘服務、搭建校企合作渠道等。
第三條 坪山新區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坪山新區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新區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是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公共就業服務網站。
第六條 新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應該至少安排一名工作人員專職負責網站管理維護工作。對網站的內容更新升級以及網站後臺的各項操作均應當由專職網站管理人員完成。
第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按照工作職責將網站欄目制定成任務分解表,由負責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依據任務分解表按時報送欄目內容。
第八條 負責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據任務分解表每月報送一次相關欄目更新內容。信息采編完成後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核,重點審核擬發佈信息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是否涉密等。
第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發佈信息應遵循“誰發佈,誰負責”的原則。網站管理人員應當對上網信息進行嚴格審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網發佈: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動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開的經濟、科技、社會等信息;
(四)未經議決的行政管理事項,公開徵集意見的除外;
(五)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為杜絕註冊會員利用公共就業服務網站平臺惡意發佈違法言論、低俗信息,註冊會員發佈的個人簡歷、招聘通知、校企合作等信息必須經網站管理人員審核後才能在網站上公佈。
網站管理人員應該在二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各類會員發佈的信息。
公共就業服務網從其它媒介如網站、報刊等引用的資訊,應當註明信息來源。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0日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坪山新區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由新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主辦,是新區就業服務的網絡化平臺,主要功能為發佈就業消息、宣傳就業政策、公開辦事流程、提供公益性求職招聘服務、搭建校企合作渠道等。
第三條 坪山新區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坪山新區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新區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是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公共就業服務網站。
第六條 新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應該至少安排一名工作人員專職負責網站管理維護工作。對網站的內容更新升級以及網站後臺的各項操作均應當由專職網站管理人員完成。
第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按照工作職責將網站欄目制定成任務分解表,由負責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依據任務分解表按時報送欄目內容。
第八條 負責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據任務分解表每月報送一次相關欄目更新內容。信息采編完成後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核,重點審核擬發佈信息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是否涉密等。
第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網站發佈信息應遵循“誰發佈,誰負責”的原則。網站管理人員應當對上網信息進行嚴格審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網發佈: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動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開的經濟、科技、社會等信息;
(四)未經議決的行政管理事項,公開徵集意見的除外;
(五)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為杜絕註冊會員利用公共就業服務網站平臺惡意發佈違法言論、低俗信息,註冊會員發佈的個人簡歷、招聘通知、校企合作等信息必須經網站管理人員審核後才能在網站上公佈。
網站管理人員應該在二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各類會員發佈的信息。
公共就業服務網從其它媒介如網站、報刊等引用的資訊,應當註明信息來源。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0日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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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