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儋州市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4-11-10 10:19 來源: 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儋州市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儋府辦〔2014〕136號

各鎮政府,國營(地方)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儋州市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儋州市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農民小額貸款在實現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和農民增收中的積極作用,強化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機構為“三農”服務提供有力的信貸資金支持,進一步明確政府相關部門開展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職責,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2010〕4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3〕31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4〕18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獎勵與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專門用於對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和對經辦金融機構獎勵與風險補償的財政專項資金。

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扶貧及專項貼息、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省財政安排的專項和市級財政安排的配套資金。

第三條  貼息資金主要用於幫助個體農民、地方農場職工、林業職工、農墾職工、漁民(以下簡稱農民),農村婦女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林牧副漁業生産、加工、流通等涉農貸款貼息及農民自建住房(含房屋修繕)的貸款貼息。

獎補資金主要用於對發放農民小額貸款金融機構進行獎勵和給予一定比例貼息貸款風險金補償,鼓勵金融機構積極發放農民小額貸款,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環境。

第四條  貼息資金的適用對象為具有海南省戶籍且在儋州市創業、年齡在60歲以內,有生産經營能力的農民以及在海南省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成立且在儋州市合法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獎補資金的適用對象為發放農民小額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

本實施細則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機構。

第五條  貼息和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局按規定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節余滾存使用。

第二章  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  貼息條件和標準

(一)貼息額度:農民和農村婦女小額貸款單筆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和享受貼息;單筆在10萬元以上且不超過50萬元的,按照10萬元的貸款額度計算和享受貼息;對同一借款人當年度內在同一金融機構多筆貸款累計總額10萬元的部分給予貼息。農民專業合作社每社貸款單筆額度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和享受貼息;對同一合作社當年度內在同一金融機構多筆貸款累計總額100萬元的部分給予貼息。

(二)貼息率:年貼息率為根據各金融機構年執行利率農民自付1.5%貸款利率後剩餘部分,超出中央和省級資金使用範圍的貼息資金由市級財政補貼。

(三)貼息期限: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貼息期限原則為1年;農村婦女的貼息期限原則為2年〔農村婦女自建住房(含房屋修繕)用途貸款貼息期限為1年〕。

(四)貸款期限:農民小額貸款貼息不受貸款期限的限制,貸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小額貸款均給予1年貼息,貸款期限不滿1年的按貸款合同實際期限計算貼息;貸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農村婦女小額貸款給予2年貼息,貸款期限不滿2年的按貸款合同實際期限計算貼息。

(五)貼息方式: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小額貸款貼息原則上採取事後貼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約定向經辦金融機構按期還本付息後再給借款人予以貼息;農村婦女小額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如第1年正常償還利息,按年貼息的方式予以貼息,貸款到期全部還本付息後,再對第2年部分進行貼息。

第七條  風險補償和獎勵標準

(一)對經辦金融機構按當年新發放農民小額貸款金額〔新發放單筆10萬元以內的貸款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新發放單筆10-50萬元的農民和農村婦女小額貸款按10萬元額度計算,新發放單筆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的1.5%給予風險補償,其中對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補償只給予經辦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補償資金可用於金融機構計提風險準備金或核銷農民小額貸款中的不良貸款。

(二)對經辦金融機構按照當年新發放農民小額貸款金額〔新發放單筆在10萬元以內的貸款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新發放單筆10-50萬元的貸款按10萬元額度計算,新發放單筆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的0.5%給予獎勵,其中對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獎勵金同時給予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和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獎勵金用於經辦金融機構開展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及信貸人員專項獎勵,也可用於核銷農民小額貸款的不良貸款。

(三)對經辦金融機構信貸員按每成功放貸一筆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農民小額貸款給予30元的獎勵資金。

第八條  貼息方式

(一)對實施預撥機制的金融機構(含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綠色村鎮銀行),採取“先貼後審”的方式撥付資金,即市財政局提前將資金預撥給經辦金融機構,經辦金融機構在貸款結清日後(農村婦女小額貸款期限超1年的在年度正常還本付息後)10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髮放到借款人賬戶,並通過短信提醒借款人;按月貼息並填寫《儋州市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和獎補工作進展情況匯總表》(附件1)和《金融機構已貼息農民小額貸款清單》(附件2)于每月5日前報送市財政局;在每季度結束後的下月5日前還需填寫《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審批符合貼息條件的農民小額貸款清單》(附件3)和《貼息條件待政府審定的農民小額貸款清單》(附件4)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個工作日內組織市扶貧辦、市婦聯等相關職能部門會審上季度經辦金融機構對貼息條件把握不準的農民小額貸款,並將會審認定結果編制《政府認定符合貼息條件的農民小額貸款清單》(附件5)反饋給經辦金融機構。

(二)對未實施預撥機制的金融機構,經辦金融機構按季應將《貼息條件待政府審定的農民小額貸款清單》(附件4)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個工作日內組織市扶貧辦、市婦聯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會審,並將會審認定結果編制《政府認定符合貼息條件的農民小額貸款清單》(附件5)反饋給經辦金融機構,同時將貼息資金劃撥至經辦金融機構賬戶,經辦金融機構在收到貼息資金後10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髮放到借款人賬戶,並通過短信提醒借款人;按月貼息並填寫《儋州市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和獎補工作進展情況匯總表》(附件1)和《金融機構已貼息農民小額貸款清單》(附件2)于每月5日前報送市財政局。

(三)經辦金融機構需將農民小額貸款檔案分類保管,所有報送市財政局的資料均需留底一份作為內部檔案,以便各級政府及仲介機構抽查或審計使用。

第九條  獎補流程

各經辦金融機構在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貼息條件貸款的風險補償和獎勵金申請清單》(附件6)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個工作日內組織市扶貧辦、市婦聯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會審。

第十條 各相關部門職責

(一)市財政局作為財政貼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撥付以及績效考評;負責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材料和獎補資金的復審工作;負責全市農民小額貸款的協調和統計工作;負責安排各相關部門工作經費。

(二)市扶貧辦負責協助市財政局做好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材料和獎補資金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協調、督促金融機構以服務“三農”為大局,積極做好發放小額貸款工作;負責督促農民小額貸款政策的貫徹落實,做好發動、宣傳、培訓和督導工作;負責農民小額貸款的創業輔導和技術培訓,指導農民發展生産和經營;負責跟蹤貸款項目實施情況,確保貸款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市婦聯負責協助市財政局做好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材料和獎補資金材料的審核工作;要充分發揮貼近基層、貼近婦女、貼近家庭的優勢,宣傳發動農村婦女積極創業,加大創業就業婦女培訓力度,指導婦女選擇合適的創業項目,跟蹤項目實施。幫助解決承貸婦女時間困難,切實增強婦女創業和增收致富能力。

第十一條  經辦金融機構職責

經辦金融機構負責做好農民小額貸款的審批、發放、回收工作;負責提供農民申請貼息資金相關材料和提交本單位提取獎補資金所需的基礎資料;負責加大對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宣傳力度;負責創造出更多適合農民貸款的金融産品;負責將貼息資金按時撥入貼息對象開立的賬戶上。

經辦金融機構要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臺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貼息和獎補資金信息公開制度。市扶貧辦負責在行政村內公佈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情況。市財政局定期在市政府政務網公開財政貼息及獎補資金髮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資金監管

第十三條  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和獎補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確保專項資金規範、有效和安全。市財政、紀檢、審計、扶貧辦、婦聯等部門及經辦金融機構每年對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反規定使用、滯留、截留、挪用貼息和獎補資金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經辦金融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採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貼息和獎補資金的,除依法追回資金外,還將在全省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得享受獎補政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此前執行的《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儋州市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儋府辦〔2013〕6號)、《儋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儋州市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實施細則〉補充説明的通知》(儋財發〔2013〕607號)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