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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市戰略性主導産業直投資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4-11-26 16:40 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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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發改高技〔201462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市戰略性主導産業直投資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産業直投資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20141126    



附件

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産業直投資金

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産業直投資金(以下簡稱直投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産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的若干指導意見》(財建〔2007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産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修訂)的通知(穗府201424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投資金,是指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産業發展資金中直接以股權投資方式,扶持重大産業項目、公共服務平臺(包括孵化器)、示範工程、研發及産業化等項目的資金。直投資金的使用不以盈利為目的,遵循市場運作、鼓勵創新、引導為主、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直投資金的支持對像是在本市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股權投資條件的企業。直投資金出資額佔被投企業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被投企業總體股本的5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第四條  廣州産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直投資金受託管理機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議,受託管理機構應有專門的管理團隊和部門對直投資金進行管理。

第二章  申報審批程序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聯合確定年度直投資金重點投資方向和領域,結合直投開展情況根據實際需要,也可聯合發佈項目申報指南,由各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聯合推薦直投項目;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示範工程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在市戰略性主導産業發展資金工作聯席會議的統籌協調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遴選、推薦符合直投資金參股投資的項目,並向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報送項目投資方案。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上報的項目投資方案進行評審,並委託受託管理機構對擬投資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

 各項目主管單位根據評審意見,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投資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後,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向市戰略性主導産業資金辦公室上報正式項目投資方案,提出直投資金出資額度。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受託管理機構的盡職調查意見,報經市政府審定同意,正式確認投資項目並批復直投資金出資額度。

第九條 對於經市政府決定同意由直投資金參股投資的重大産業項目、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投資方案,並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項目投資方案進行評審,並委託受託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受託管理機構的盡職調查意見,報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確認投資項目並批復直投資金出資額度。

第十條 市財政根據批復的項目名單、額度以及受託管理機構與被投企業簽訂的協議,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被投企業。

第三章  項目監管

第十一條 受託管理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按投資額佔有股份,向被投資企業派遣董事、監事、觀察員等,參加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並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

(二)充分利用自身的資源和投資經驗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幫助企業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

(三)及時跟蹤項目進展情況,定期將項目進展情況,以及被投資企業的股本變化、經營情況等向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報告;

(四)建立專賬,單獨核算直投資金盈虧;

(五)每半年將其財務報表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將託管資金用於其他項目的擔保、貸款質押等可能給託管資金造成損失的用途。擅自將託管資金用於上述方面的,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關係;造成損失的,受託管理機構需向委託人支付賠償。

第四章  投資退出

第十三條 直投資金通過企業並購、股權回購、協議轉讓、股票上市等方式實現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直投資金投資運作的有關要求確定。

第十四條 投資退出時,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對退出時機進行考察,選擇成熟的退出時機運作退出,並及時向委託人報告選擇退出時機的理由及對財政資金帶來的影響情況等;

(二)與受讓方就股份轉讓價格、手續等進行協商。其中通過股權回購、協議轉讓退出的,具備條件可參照以下方式確定轉讓價格:3年內(含3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投資金原始投資額;3-5年(含5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投資金原始投資額與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超過5年的,通過産權市場公開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退出

(三)在轉讓股(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審批程序完成後8個工作日內,將轉讓股回收的資金撥入託管專戶,並在2個工作日內上繳市財政;

(四)及時將退出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五)接受市財政局指令將回收資金以及因特殊原因無法按委託人批准的投資協議繼續執行的項目投資資金繳回市財政。

第五章  資金監管

第十五條 受託管理機構以招標的方式選取代理銀行開設專戶,專門用於直投資金的管理,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和相關協議辦理資金撥付和回收手續。

第六章  委託管理費和效益獎勵

第十六條 委託管理機構管理直投資金,需支付一定委託管理費用。委託管理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費,二是效益獎勵。

第十七條 日常管理費在市戰略性主導産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當年支付上年的費用。日常管理費按上年12個月底尚未回收投資的年平均額的0.75%-1.25%計算,按照超額累退方式核定,具體比例在委託管理協議中明確。

第十八條 效益獎勵僅在有項目退出年度發生,在市戰略性主導産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當年支付上年。直投資金在5年內(含5年)退出的,按退出資金額的3%核定;直投資金通過市場化方式退出,若退出項目實現收益(回收資金扣除原始投資額),效益獎勵按收益的20%核定,若退出項目出現虧損,按虧損額的20%扣減效益獎勵。效益獎勵按年綜合計算撥付。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直投資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委託人對受託管理機構進行考核和監督。具體包括:

(一)每年3月底前,受託管理機構需將本機構的財務和直投資金管理情況報告委託人,報告內容具體包括:

1.受託管理機構的資産、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情況;

2.受託管理機構的經營情況;

3.直投資金規模、投資完成情況;

4.投資企業經營情況;

5.直投資金的退出和收益情況。

(二)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有選擇性對産業直投項目進行抽查,核實受託管理機構報告信息的真實性。 

第二十條 各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應配合市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和協調,對投資涉及本區域內企業出現的重大變化和問題,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第八章  附則

二十一條 對國家、省産業扶持專項資金參股扶持的項目,直投資金原則上可按11的比例予以參股扶持,最高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已獲我市直投資金參股扶持的企業,在直投資金尚未退出或扶持項目尚未建設完成、驗收期間,不得申請新的直投資金和産業扶持資金。

第二十二條 撥付直投資金前,廣州市發展改革委應當通過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中心進行查詢,對沒有行賄犯罪結果的申報企業,方可撥付直投資金。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解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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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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