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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關於實施農民創業示範工程的意見

2015-01-09 11:56 來源: 陜西省勞務交流指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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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關於實施農民創業示範工程的意見
陜人社發[2014]83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淩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

根據《陜西省促進農村居民收入倍增規劃的通知》(陜政發[2014]20號)及其《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業行動方案》的有關要求,現就農民創業示範工程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

(一)指導思想

圍繞實施《促進農村居民收入倍增規劃》,將農村勞動力創業納入鼓勵創業政策體系,以縣區為主,加強創業孵化、創業示範、創業服務,全面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構建我省鼓勵農民創業的長效機制,重點扶持農村勞動者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加快促進農村居民收入增長。

(二)主要原則

1、著重扶持本地農民初始創業,進一步完善成功創業農民的後續跟蹤服務。

2、主要扶持農民非農領域創業,兼顧農業領域創業。

3、堅持重點扶持與整體推動相結合,優先扶持有較好創業基礎的縣(區)和鄉鎮,著力培植有創業孵化示範作用的特色産業創業集中區。

二、扶持對象和工作目標

(一)扶持對象

1、農業富餘勞動力。指具有創業意願和創業潛力、初始創辦各類經營實體的當地農民,包括初高中畢業“兩後”生、回鄉農民工、大學生“村官”、退伍軍人、回鄉大中專畢業生等。

2、農民創業實體。成功創業且正常經營不超過2年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

3、主管部門認定的各類農民創業孵化基地。

(二)工作目標

1、到2020年全省新增農民創業人數累計達到12萬人。其中:到2015年新增農民創業人數達到2萬人;到2017年達到4.5萬人;到2020年累計達到12萬人。

2、到2020年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達到40個。其中:到2015年達到25個;到2017年達到30個;到2020年達到40個。

3、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個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包括省級示範基地5個,市、縣級示範基地95個。

三、推進措施

(一)積極優化創業服務。

加快建立農民創業數據庫。以行政村、社區為單位,摸清已創業戶、有創業潛力農民和初始創業農民的基本情況,建立農民創業基本情況電子數據庫,為開展農民創業服務提供依據。

加強農民創業綜合服務。加強創業項目庫建設,大力開發適合農村勞動力創業的農副産品加工、資源綜合利用、農村社區服務、農業休閒觀光等勞動密集型創業項目。採取適合農村勞動力創業特點的服務形式,完善創業項目信息、政策諮詢、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

完善創業幫扶機制。對確定的重點農村勞動力創業實體,實行一對一幫扶。對持續經營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農村勞動力創業實體,由省、市統籌組織開展農民創業企業負責人經營管理提升培訓。

(二)深化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建設。在提升現有20個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區)建設水平的基礎上,新建20個省級示範縣,及時總結各市、縣實施農民創業工程的經驗和模式,發揮創業示範帶動作用,引導更多農民積極創業、集聚創業、成功創業。按照“嚴格標準,總量控制,動態管理,提升水平”的原則,制定《陜西省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管理辦法》(見附件1),進一步深化和加強回鄉農民工創業示範縣建設,不斷改善農民創業環境。

(三)突出發揮農民創業示範孵化基地幫助支持農民創業的作用。堅持“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市場導向,合理佈局”的原則,以重點鎮建設為依託,以當地主導特色産業為支撐,以龍頭企業為牽引,在全省創建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載能力強,具有一定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的孵化基地,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創業條件和創業服務。省上重點支持建設5個農民創業孵化基地,示範帶動各地農民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切實使農民創業孵化基地成為鼓勵扶持農民創業的重要載體和手段。申報認定按《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認定辦法》執行(見附件2)。

(四)加大農民創業的政策支持。

著力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個人,給予最高不超過8萬元貸款,期限為2年。在審核中,要簡化程序,明確辦貸時間,鼓勵引導農民自主創業。建立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補充機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兌付機制。以縣為單位,對申報的有較好發展前景的創業項目進行篩選排序,優先安排貸款支持。

鼓勵農民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對被認定為省級農民創業孵化基地的,各市、縣(區)人社、財政部門應及時落實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補貼,並適當增加補貼額度。對經評估驗收為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的縣(區),省人社、財政部門從就業工作經費中給予支持。

四、組織和保障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市要高度重視農民創業增收工作,把扶持農民創業擺在當前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工作責任機制,主要領導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確保工作取得成效。要發揮人社部門創業促就業牽頭抓總作用,協調財政、農業、扶貧等單位共同做好促進農村勞動力創業工作,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定期開展促進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工作督查。

(二)嚴格考評和管理。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和省農民創業孵化基地,由各市人社部門向省人社部門申報,由省人社部門組織評估、命名和授牌。省級農民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要按照“中期有規劃、年度有計劃、項目有目標、進度有跟蹤、效果有評價”的原則,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對基地建設情況的考核考評。

(三)開展評選表彰。按《促進農村居民收入倍增規劃》要求,自2015年起每兩年舉辦1次全省農民工工作先進個人、農民創業示範項目、農民創業帶頭人、先進創業示範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評選表彰活動。對評選出的農民工工作先進個人、農民創業示範項目、農民創業帶頭人、先進創業示範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報請省政府發文予以表彰獎勵。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市縣區要通過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對農民創業政策和先進典型宣傳,使農民創業工程在農村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切實營造人人“想創業、敢創業、會創業”的濃厚氛圍。

附件1:

陜西省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建設工作,扶持農民以創業帶動就業,增加農村居民收入,根據《陜西省促進農村居民收入倍增規劃》(陜政發〔2014〕20號)和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創建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的基本要求是:政府主導、體系健全、機制完善、持續發展;其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促進農民工回鄉創業的組織領導體系、政策支持體系、創業培訓體系、創業服務體系、工作考核體系,形成農民在本地創業的良好環境,為農民(工)創業提供切實有效的幫助扶持。

第三條  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管理堅持“嚴格標準、總量控制、動態管理、有序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的總體規劃、評估驗收和監管。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政策、工作的指導。各縣(區、市)政府負責創建實施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實施方案

第五條  創建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的縣(區、市)政府應當結合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創建規劃,明確創建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並按年度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建設內容、責任主體、資金來源、實施進度安排、組織管理體系和監督考核等。

第六條  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創建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經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後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七條  申報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應由縣(區、市)政府向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經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

第八條  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每兩年評定一次。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材料後,組成評估驗收組,制定工作方案,按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評估驗收標準進行評估驗收。

第九條  評估結果經公示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對被認定為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的縣(區、市),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被認定為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後,每年應定期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半年度、年度報表和工作總結,接受其定期評估。

第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結合新增省級創業示範縣的認定,對此前已被認定為示範縣的縣(區、市)進行抽查。抽查結果和年度評估總成績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稱號。

第五章 扶持獎勵

第十三條  對被認定為省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的縣(區、市),省、市人社、財政部門在年度就業專項資金分配時,給予適當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市可根據實際制定市級農民工回鄉創業示範縣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附件2:

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陜西省促進農村居民收入倍增規劃》(陜政發〔2014〕20號),做好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認定工作,示範引導各地加強農民創業孵化基地建設,依據《陜西省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陜人社發〔2014〕59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應具備(陜人社發〔2014〕59號)規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的條件、標準,並以農民或農民工為主要孵化對象,規範運營,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載能力強,具有較強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和創業服務。

第三條  不同類型的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應分別達到以下標準:

(一)市場型孵化基地的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有不少於50個相對獨立的經營單位;

(二)門面型孵化基地由不少於50個獨立經營的門面集中組成;

(三)加工型孵化基地入駐企業不少於15家,吸納就業總數不少於150人;

(四)樓宇型孵化基地總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有50個以上獨立經營的創業者入駐;

(五)園區型孵化基地入駐的創業實體數量、吸納就業人數均達到較大規模,所提供孵化服務、創業項目培育方面已形成良好産業集群效應。

第四條  入駐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創業實體應符合(陜人社發〔2014〕59號)規定條件。同時,創業人員中農民或農民工的比例應不低於50%,50%的入駐創業實體在創業孵化基地孵化的時間不超過18個月。

第五條  在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創辦的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應優先認定為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

第六條  申請認定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應由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機構向同級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陜西省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參照陜人社發〔2014〕59號附件1);

(二)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和發展報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建設運行情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開展情況,入駐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

(三)孵化基地落實扶持創業優惠政策情況,主要包括落實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鼓勵創業的政策情況和本基地優惠扶持措施情況;

(四)服務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崗位説明;

(五)入駐孵化基地創業實體名冊、創業實體基本信息以及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土地使用或租賃證明及孵化協議;

(六)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人員花名冊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孵化基地基本資質資料及場地證明。

(八)制定的孵化管理辦法及入駐、退出標準、流程等配套規則制度。

(九)用於孵化服務的場所、設施、設備説明。

第七條  縣級人社部門和設區市人社部門逐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和復審,符合條件的,上報省人社廳轉移就業工作主管部門。

第八條  省人社部門採取實際考察和專家組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對各申報基地進行量化評分。量化評分實行100分制,其中,實際考察為45分,專家組評審為55分。

第九條  專家組由從事創業研究與教學的省內有關單位專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就業創業方面的業務負責人組成,專家人數不低於專家組人員總數的55%。專家組評審包括專家組成員審核申請材料和孵化基地負責人集中現場答辯兩個環節。根據專家組評審結果,按照當年認定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計劃數的1.5至2倍,提出專家組建議名單。

第十條  實際考察組由省人社廳轉移就業主管部門邀請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一般為5至7人,對專家組提出的建議名單逐一進行實際考察。省人社廳轉移就業工作主管部門綜合專家組評審結果和實際考察結果,提出當年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擬定名單,該名單提出的示範基地數量應比當年計劃認定數多出1 個。

第十一條  將擬定名單在省級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 7 天。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將擬定名單、公示結果和評審情況提交省人社廳研究,按年度計劃認定為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

第十三條  對被認定的陜西省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給予以下獎勵支持:

(一)由省人社廳授予“陜西省省級農民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牌匾;

(二)在省人社廳網站及省級新聞媒體發佈並進行宣傳報道;

(三)各級人社部門將其納入重點服務對象,優先落實各項鼓勵創業政策,優先提供各項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2015年至2020年,陜西省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每年認定一次。設區市和縣級人社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請的受理、審核(復核)和推薦上報工作,各設區市每年推薦上報參加認定的基地不超過1個,全省認定的陜西省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不超過5個。

第十五條  陜西省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其日常管理由所在地縣級或市級人社部門負責。省人社廳轉移就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每年對其進行一次專項考核,對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取消其“陜西省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稱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1月 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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