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5-02-09 08:26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府辦〔2015〕1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9日

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建立科學、規範的高層次人才選拔、評價、培養和保障體系,培養適應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需要的人才隊伍,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及認定標準的編制發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依其業績與貢獻不同,劃分為大師級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其他高層次人才5個層次。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兼顧的原則;堅持業內認可、社會認可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範圍與條件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的認定,不受國籍、戶籍的限制。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對象為已在我省工作和新引進的人才。(柔性引進人才按照《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辦發〔2014〕34號)執行)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列入認定對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不設名額限制。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除應具備認定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作風;

(三)業績顯著,貢獻突出;

(四)已在我省工作的人才,年齡不受限制。新引進的人才,除大師級人才年齡不受限制外,其他層次人才須在55周歲以下。

第三章  認定標準編制與發佈

第九條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制定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實行動態發佈。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編制和發佈程序如下:

(一)省人才辦負責編制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

(二)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發佈實施。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常年受理。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程序:

(一)個人申報。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認定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對照認定標準,選擇認定層次,填寫《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申報表》。

(二)審核和認定。申報人所在單位對申報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報表》中作出推薦意見,連同相關材料報送省級主管部門(其中非公經濟領域人才報統戰部門、社會組織人才報民政部門),主管部門作出推薦意見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認定。

(三)公示和發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人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頒發相應的《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證書》。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三條  依據本辦法對高層次人才作出認定後,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激勵保障待遇。

高層次人才認定週期為3年,3年後須按照簡化程序重新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後,達到更高層次認定條件的,可繼續申報相應層次人才認定。

第十五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數據庫。申報人員經認定後,列入我省高層次人才信息庫管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層次人才稱號:

(一)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二)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三)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出國或出境逾期不歸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

附件: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2014)(試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