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2-18 08:30 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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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
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
粵府〔2015〕2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勵創業、社會支持創業、勞動者勇於創業新機制”的要求,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粵發〔2014〕1號)有關部署,現就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弘揚創業精神

(一)提高思想認識。就業是民生之本。激勵創業是拓寬就業渠道、推動實現更高質量就業的重要基礎,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強經濟發展活力的重要引擎。各地、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新形勢下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增強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意識,進一步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扶持更多勞動者自主創業,為我省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的目標作出貢獻。力爭2015年至2018年,全省新登記註冊的初創企業戶數、吸納從業人員人數平均每年增長10%以上,創業帶動就業效果明顯提升。

(二)營造創業氛圍。改革開放以來,廣東秉持敢為人先、自強不息、務實肯幹的創業精神,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創造了三十多年的經濟輝煌。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要繼續傳承和發揚廣東的創業精神,培育開放、創新、實幹、進取的創業文化,使服務創業成為各地、各部門的自覺行動,尊重創業成為全社會的價值取向。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國家、省和各地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積極培育創業典型,發揮創業成功者的示範帶動作用,激發勞動者創業熱情,營造鼓勵創新、支持創業、褒揚成功、寬容失敗的氛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委宣傳部配合)

(三)推進創業教育。鼓勵各地積極推進創業意識教育,在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面推進創業教育,將創業教育融入人才培養體系,貫穿人才培養全過程,積極開設創新創業類課程,並融入專業課程或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優化創業教育師資結構,吸納有實踐經驗的創業者、職業經理人和其他專業人員加入師資隊伍。推進創新創業教育示範學校建設,積極搭建創新創業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充分依託現有資源建設創業學院,省給予適當獎補,具體辦法另行制訂。(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二、降低創業門檻和成本

(四)降低初創企業登記門檻。深化初創企業(本意見所指“初創企業”包括在我省登記註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登記制度改革,精簡和規範商事登記審批事項,依法依規改革公司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等有關登記事項。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建設的部署精神,進一步簡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程序。(省工商局、民政廳牽頭)

(五)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規費、服務收費。進一步規範全省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制定目錄,不在目錄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不得收取。對初創企業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工會費。事業單位的服務收費,以及各類行政審批前置性、強制性評估、檢測、論證等專業服務收費,對初創企業均按不高於物價主管部門核定標準的50%收取。(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總工會等單位配合)

三、加大扶持補貼力度

(六)創業培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可憑學員身份證和創業培訓合格證,向培訓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相應補貼,其中創辦企業培訓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關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開發,並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納入補貼範圍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每人最高2500元。幫助初創企業經營者提升素質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標準,每年資助500名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範作用突出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七)一次性創業資助。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復員轉業退役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成功創業(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的,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可憑創業者身份證明及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5000元的創業資助。符合條件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資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八)租金補貼。對入駐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辦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不低於80%、第二年不低於50%、第三年不低於20%的比例減免租金。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復員轉業退役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創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可憑創業者身份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經營場地租賃合同申請租金補貼,珠三角地區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區每年最高4000元,最長3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九)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對自主創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其中個人最高20萬元、合夥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金融辦配合)

(十)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初創企業吸納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憑創業者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證和最近3個月的社保繳費憑證,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十一)優秀項目資助。各地可結合當地産業發展規劃,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産業,以及文化産業、現代服務業、電子商務、互聯網、物聯網、現代農業、家庭服務業等領域中,遴選一批優秀創業項目並給予重點扶持。省從各地推薦的優秀創業項目中評選一批省級優秀項目,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至20萬元資助。省對獲得省級以上創業大賽(包括其他省市省級比賽)前三名並在廣東登記註冊的創業項目,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至20萬元資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科技廳、教育廳、團省委配合)

(十二)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鼓勵各高校和社會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種場地資源改造建設創業孵化基地,搭建促進創業的公共服務平臺,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採取政府入股的方式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建設。完善孵化基地服務管理辦法,孵化基地按規定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不含場租減免),按實際孵化成功(註冊登記並搬離基地)戶數每戶不超過3000元標準給予創業孵化補貼。大力提升孵化基地運作水平,對達到市級示範性基地建設標準的,由所在市給予每個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達到國家和省級示範性基地建設標準的,省每個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省重點建設一個省級綜合性創業孵化(實訓)示範基地,相關手續按規定辦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十三)設立創業引導基金。創業引導基金用於扶持創業,實行專業運營,滾動發展。相關運營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牽頭)

四、改進補貼發放方式

(十四)推行補貼申領發放“告知承諾制”和“失信懲戒制”。創業者憑身份證明及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可申請先行核發以下補貼:申請人承諾6個月內提供稅務登記證和社會保險登記證,可先行核發一次性創業資助;申請人承諾6個月內提供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經營場地租賃合同,可先行核發租金補貼;申請人承諾6個月內提供稅務登記證和所吸納就業人員最近3個月的社保繳費憑證,可先行核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對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承諾、提供相應材料且不退回補貼的申請人,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並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騙取財政資金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牽頭)

(十五)大力推進網上辦事。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快公共創業服務信息網和業務管理系統建設,加強信息共享,通過網上辦事大廳辦理補貼申請、核發等業務。申請補貼所需資料和信息可直接通過信息系統獲取或驗證的,不應要求申請人提供書面材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十六)完善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各地要依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為創業者提供政策諮詢、項目推介、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補貼發放等“一站式”創業服務,及時發佈創業扶持政策、辦事流程、創業信息、服務資源等公共信息。充分發揮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和社會創業服務機構作用,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政府購買社會創業服務項目清單,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購買社會創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服務,形成多層次、廣覆蓋、專業化的創業服務體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十七)充實創業導師志願團隊。省和各地組建一批由企業家、專家學者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等組成的創業導師志願團隊,建立創業導師(專家)庫,對創業者分類、分階段進行指導。建立創業導師績效評估和激勵機制,根據實際出勤時間給予交通伙食費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工商聯、團省委、婦聯等部門配合)

(十八)放寬創業者入戶等條件。初創企業正常經營1年以上並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請將戶口遷入創業地(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可適當提高條件);實施積分享受公共服務制度的地區,應適當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積分分值。具體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配合)

六、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十九)強化組織領導。省有關部門和各地要抓緊出臺配套貫徹意見、實施方案或操作指南,各地可結合實際出臺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各地可建立部門間就業創業工作機制,加強創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二十)確保各項資金髮放到位。2015年至2018年,省財政安排25億元,統籌用於省級促進創業補貼項目支出,以及對各地的補助支持等。本意見所列有關補貼項目,由企業登記註冊所在地、創業培訓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負責受理、審核、發放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要指導各地做好各項補貼政策與原有政策的銜接工作。各地、各部門不得以戶籍、身份等設置限制條件。同時,各地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必要的組織實施和服務經費。省對促進創業效果好、資金支出規模大的地區,在有關專項資金安排時給予相應支持。(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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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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