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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銅陵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5-03-21 15:31 來源: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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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銅陵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
實施意見的通知
銅政辦〔2015〕11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人才辦制定的《銅陵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21日

銅陵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股權和
分紅激勵試點實施意見
市財政局  市科技局  市人才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推動銅陵城市轉型和産業升級,參照《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皖政〔2011〕10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在銅陵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省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註冊的以下企業:

(一)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院所轉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

(三)省級及以上創新型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工程研究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企業,省自主創新品牌示範企業,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企業;

(四)其他科技創新型企業。

第三條  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先行先試。充分借鑒外地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創造性開展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二)激勵引進。通過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激發廣大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創新積極性,大力提升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的吸引力,吸引外地科研開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來銅發展,促進科技成果加速轉化為現實生産力。

(三)規範操作。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統籌協調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嚴格執行政策,規範操作程序,把握推進節奏,穩妥有序地開展試點工作。

(四)務求實效。狠抓工作落實,用足用活有關政策, 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市擴大試點。

第四條  激勵對象為企業培養和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一)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是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産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産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做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開發和向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術人員。

(二)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對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産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産品(服務)生産經營合計佔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參與本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第五條  企業可以股權激勵、分紅激勵等方式對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股權激勵,是指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採取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等方式對激勵對象實施激勵的行為。

分紅激勵,是指企業以科技成果實施産業化、對外轉讓、合作轉化、作價入股形成的凈收益為標的,採取項目收益分成方式對激勵對象實施激勵的行為。

第六條  企業以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方式實施激勵的,企業近3年稅後利潤增幅應不低於20%,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凈資産增值額應當佔企業近3年年初凈資産總額的20%以上,實施激勵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沒有赤字。

第七條  企業用於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的激勵總額,不應超過近3年稅後經營性利潤形成的凈資産增值額的35%,其中用於股權獎勵的部分不應超過激勵總額的50%。

第八條  企業以股票期權方式實施激勵的,應當制訂股票期權激勵方案,並在激勵方案中明確規定期權有效期、行權條件與價格、權利限制等要素。

第九條  企業可以選擇一種或者多種激勵方式,但是對同一激勵對象不得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産業化項目重復激勵。對已實施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企業在5年內不得再對其實施股權激勵。

第十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以轉讓(含許可使用的)科技成果等方式獲得收益的,提取不低於20%但不高於50%的該成果轉讓凈收益,用於一次性獎勵有關科技人員或團隊。

第十一條  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但不計入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第十二條  企業實施激勵導致註冊資本規模、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發生變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相關批准文件、股東(大)會決議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涉及國有資産産權變動的,還須按國有資産監管的政策規範操作並辦理國有資産産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應當由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以下統稱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擬訂激勵方案。

第十四條  激勵方案涉及的財務數據和資産評估價值,應當分別經國有産權主要持有單位同意的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和資産評估機構評估,並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核準和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擬訂激勵方案時,應當以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它形式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應當將激勵方案(包括聽取職工意見的相關情況),報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准。

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相關材料報本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由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相關材料報其主管的部門、機構批准。

第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者外聘律師對激勵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激勵方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行文批准;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企業激勵方案後,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應當將批准的激勵方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在股東(大)會審議激勵方案時,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批准文件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應當在激勵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一式參份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方案;

(二)股東(大)會決議;

(三)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

企業股東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督促企業內部管理機構嚴格按照激勵方案實施激勵。

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市科技局對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方案及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條  因出現特殊情形需要調整激勵方案的,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應當重新履行內部審議和外部審批的程序。

因出現特殊情形需要終止實施激勵的,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應當向股東(大)會説明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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