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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4-10 09:39 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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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川府發〔2015〕2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精神,做好新形勢下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對待,城鄉統籌、改革創新,分類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著力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有序推進、逐步實現有條件有意願的農民工市民化,不斷提升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省農民工就業形勢保持總體穩定,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和企業技能崗位的農民工普遍得到一次就業技能培訓或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農民工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勞動條件明顯改善、工資基本無拖欠並穩定增長、參加社會保險全覆蓋,農民工群體逐步融入城鎮,為實現農民工市民化奠定堅實基礎。

二、進一步加大農民工就業創業服務力度

(三)完善和落實農民工就業創業促進政策。貫徹落實四川省就業和失業登記辦法,將農民工全面納入城鎮就業登記範疇,將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鎮常住人口納入失業登記範圍,平等享受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並按規定享受就業援助政策。健全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困難群眾就業援助制度。鼓勵和支持農民工參加社區服務、養老服務、家政服務、病患陪護等家庭服務業技能培訓,並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大力發展中小微企業,開發適合農民工的就業崗位,建設減免收費的農貿市場和餐飲攤位,滿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進農民工就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穩步推進“百鎮建設行動”,促進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範圍,運用財政支持、創業投資引導和創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生産經營場地和創業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工創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省扶貧移民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人行成都分行負責)

(四)加強農民工就業創業公共服務。全面推進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化建設,依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規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辦流程,推動業務經辦向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延伸。完善覆蓋全省的公共招聘網,開發手機客戶端等輔助功能,實現“網上、掌上”登陸模式,為農民工免費提供以招聘為主的公共就業服務。組織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春風行動”。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實名制登記數據庫和動態管理機制,為農民工提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勞務派遣等個性化信息服務。依託科技特派員創業鏈、創業基地和創業培訓基地,激勵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加強返鄉農民工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對接服務工作。實施貧困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科技人員專項計劃,推進技術、信息、管理、人才等創新要素向農村地區轉移集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總工會等負責)

(五)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春潮行動”,以農村新成長勞動力為重點,分類組織實施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深入組織實施省級勞務品牌培訓。鼓勵大中型企業聯合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建設一批農民工實訓基地。每3年舉辦1次全省農民工技能大賽。加大培訓資金投入,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標準,落實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改進培訓補貼方式,重點開展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面向市場確定培訓職業(工種),逐步形成培訓機構平等競爭、農民工自主參加培訓、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對經認定具備培訓能力的企業招收農民工並自主進行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依託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市(州)人民政府認定的各級外派勞務培訓中心,開展農民工境外就業行前適應性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商務廳、省安全監管局、省統計局、省扶貧移民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六)大力發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對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初高中畢業生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繼續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全面免學費政策和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政策。深入推進中等職業學校佈局結構調整,加強國家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和勞務開發基地縣骨幹中等職業學校建設。全面落實《四川省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支持各地根據需要改擴建主要面向農村招生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積極推進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教育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移民局負責)

三、進一步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七)規範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用工時間短的行業中推廣簡易勞動合同文本。對小微企業經營者開展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培訓,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依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抓好勞務派遣許可監管工作。清理規範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等工作,加強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落實勞動標準,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農民工和未成年農民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八)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貫徹落實欠薪處理責任制,健全以源頭治理為主的全程治理體系,推動實現農民工工資拖欠治理常態化、長效化。加強建築施工項目管理,強化準入、許可、懲戒等監管措施,全面改革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落實農民工工資由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建築企業直接發放辦法,規範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對勞務分包企業、包工頭、班組長用工施工管理,明確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的直接管理責任,切實解決工資層層分包以及勞務分包企業、包工頭、班組長責任落實難等源頭問題。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完善查辦、移交制度,對未落實工資支付責任制引發源頭性欠薪和經濟糾紛的,嚴格按規定落實清欠責任。依法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市(州)、縣(市、區)建立完善欠薪應急週轉金制度,完善並落實勞動保障監察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解決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推廣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強化信用監督管理,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事業單位,按各行業規定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曝光,並按規定及時將相關信用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企業徵信系統。繼續實施農村支付結算“迅通工程”,持續創建農村地區“刷卡無障礙示範區”,推動銀行卡業務向農村地區延伸。按季度開展農民工工資專項排查,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監督及“兩節”(元旦、春節)期間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在工資集體協商中注重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總工會、人行成都分行負責)

(九)完善和落實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確保有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鼓勵其他靈活就業的農民工自願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轉移接續辦法。推動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參加生育保險。全面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統一的失業保險政策。以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築、礦山和服務業為重點,採取靈活多樣的計繳方式,合理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受到職業傷害的農民工,及時受理並依法作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督促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法院、省總工會負責)

(十)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大力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推進農民工依法全面持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基層社保平臺建設,優化經辦業務流程,將社保經辦服務延伸到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逐步實現經辦模式由層級管理向全域服務轉變。整合各項社保經辦管理資源,減少社會保險經辦環節,實現對農民工的“一窗式”服務。以功能拓展和應用為重點,大力實施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程,著力提升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信息化水平。將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工納入鄉鎮、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編辦負責)

(十一)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保護。強化高危行業(領域)和中小企業一線操作農民工安全生産、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切實提高農民工安全生産意識和職業病自我防護意識。加大農民工安全生産事故多發易發行業(領域)整治力度。建立農民工職業危害追溯體系,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救治行動。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農民工職業健康檢查責任。加強農民工職業病防治監管工作,建立重點職業病監測哨點,健全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的法規、標準和機構。重點整治礦山、工程建設等領域農民工工傷多發問題。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農民工職業病病人享受相應生活和醫療待遇。推進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為農民工提供職業健康檢查、診斷與鑒定、醫療救治等技術服務保障。(省安全監管局、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

(十二)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按照“鼓勵和解、強化調解、加快仲裁、銜接訴訟”的要求,暢通仲裁“綠色通道”,提高仲裁效能,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大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增強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能力。簡化涉及農民工案件的立案手續,加強案件審判執行工作,依託司法審判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農民工維權協調聯動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商務廳、省國資委、省法院、省總工會、省政府各駐外辦事處負責)

(十三)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網絡,支持相關組織成立專業化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著力構建面向省內農民工的“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建立健全省外法律援助工作站(點)。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查程序,完善異地協作機制,方便農民工異地申請獲得法律援助。開設和暢通農民工法律服務熱線,加大普法力度,不斷提高農民工及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司法廳會同財政廳、省法院、省總工會負責)

四、進一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落戶城鎮

(十四)逐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使在城鎮常住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持居住證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持有居住證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在農民工輸入相對集中的城市,依託街道(社區)居民服務平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臺,整合各部門公共服務資源,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平臺,為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一站式”綜合服務。(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編辦、省總工會、省農勞辦負責)

(十五)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權利。將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圍,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在輸入地平等有序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參加中考、高考。將中央“以獎代補”資金重點用於以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為主的義務教育學校,進一步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要普遍對農民工隨遷子女開放,與城鎮戶籍學生(兒童)混合編班、統一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級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園難”問題。在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在依法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入學。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的政策。(教育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十六)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置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在農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強化農民工健康教育、婦幼健康和精神衛生工作。將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的農民工納入行政區劃內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範圍,確保農民工健康檔案電子建檔率達90%以上。加強農民工健康服務工作,為擬婚夫婦提供自願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和為擬育夫婦提供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預防接種等免疫服務權益。加大對農民工子女中聽力殘疾兒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區衛生計生服務網絡,將行政區劃內常住農民工納入服務範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當地醫療救助範圍。完善農民工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一盤棋”工作機制,落實輸入地和輸出地責任。開展農民工衛生計生動態監測工作。(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負責)

(十七)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將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當地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繼續實施“農民工住房保障行動”,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賃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應給農民工。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制度,加快推進共有産權住房和公租房“租改售”試點工作,促進農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在優化土地利用總體佈局時,積極支持涉及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的項目建設。建立健全農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對在城鎮穩定就業並居住一定年限的農民工,按城鎮戶籍居民同等準入條件、同等審核流程、同等保障標準申請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逐步實現農民工住房保障常態化。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並按規定享受購房契稅和印花稅等優惠政策。允許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範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開發區、産業園區可以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安排的配套設施用地範圍內集中佈局,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專門面向農民工出租。逐步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範圍。(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負責)

(十八)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配套出臺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制度。以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為前提條件,全面放開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鎮落戶限制,促進農民工進城落戶,享受同等市民權益。推進農民工落戶城鎮,必須依法尊重農民工本人意願,不得以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為條件。(公安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負責)

(十九)保障農民工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護農民工土地權益。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加強流轉管理和服務。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經濟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保障農民工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完善相關政策,切實保障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農業廳、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法院負責)

五、進一步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二十)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支持農民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切實保障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權利。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民政廳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

(二十一)加強農民工黨組織建設。加大在農民工中培養發展黨員的力度。農民工輸出地依託駐外辦事處、同鄉會、商會等組建駐外黨組織,輸入地依託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産業園區、街道社區等建立服務農民工黨員的機構和組織。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省委組織部會同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團省委、省政府各駐外辦事處負責)

(二十二)創新和加強工青婦組織對農民工服務。積極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農民工入會方式。建立農民工團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制度,積極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團員。全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通過開展志願者活動等方式關心關愛農民工及其子女,為農民工提供服務。(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分別負責)

(二十三)發揮社會組織為農民工服務的積極作用。按照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的原則,對為農民工服務的社會組織加以正確引導、給予支持,充分發揮其為農民工服務的積極作用。改進為農民工服務的各行各業社會組織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過開展業務培訓、組織經驗交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其依法開展服務活動。(民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負責)

(二十四)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農民工納入城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向農民工同等免費開放。在農民工集中居住地規劃建設簡易實用的文化體育設施。在工業園區深入開展農民工文化家園創建活動。推進農民工“兩看一上”(看報紙、看電視、上互聯網)活動,組織策劃出版一系列與農民工相關選題的圖書,引導農民工積極參與全民閱讀活動。利用社區文化活動室、公園、城市廣場等場地,經常性地開展群眾文體活動,促進農民工與市民的交往、交流。繼續舉辦全省農民工原創文藝作品大賽等文體活動。通過發放影視、劇目、戲曲、出版物的惠民卡、消費券等方式,為農民工文化消費提供適當補貼。通過依託各類學校開設農民工夜校等方式,開展新市民培訓。(文化廳、省農勞辦會同省委宣傳部、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五)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關愛服務體系。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依託中小學、村民委員會建立關愛服務陣地,做到有場所、有圖書、有文體器材、有志願者服務。繼續實施學前教育行動計劃,加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建設一批農村公辦幼兒園和幼教點,著力解決留守兒童入園需求問題。科學規劃建設農村寄宿制學校,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寄宿需求,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政策。抓好農村留守婦女、留守兒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強農村“婦女之家”建設,培育和扶持婦女互助合作組織,幫助留守婦女解決生産、生活困難。建立健全農村老年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培育農村為老服務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服務。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切實保障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安全。(民政廳、團省委、省婦聯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負責)

六、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六)進一步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是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落實相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落實工作力量、場地、經費,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省政府駐外辦事機構要充分發揮在農民工工作中的市場調研、維權救助、協調服務等職能作用,切實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省農勞辦會同省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省政府各駐外辦事處負責)

(二十七)加大農民工公共服務經費投入。深化公共財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和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挂鉤機制。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範圍。(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二十八)不斷夯實農民工工作基礎。規範農民工工作統計內容,準確掌握農民工數量、結構及其分佈。改進和完善農民工信息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輸出地農民工監測調查數據質量,在輸入地開展農民工市民化監測調查工作。深入開展農民工工作理論和政策研究,為黨委、政府相關決策提供依據。(省統計局、省農勞辦會同省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省政府各駐外辦事處負責)

(二十九)進一步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農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和農民工先進典型。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著力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省委宣傳部、省農勞辦會同省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為農民工服務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省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要針對重點工作和突出問題進行督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農民工工作情況。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0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呂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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