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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5-05-12 11:25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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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寧政辦發〔2015〕6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切實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緩解融資難的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0號)等有關規定和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發展融資擔保是破解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健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關鍵環節,對改善我區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環境,防範、化解和緩釋金融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區建立了一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成效顯著。從整體看,我區融資性擔保機構還存在規模小、實力弱以及體系不健全、財稅政策應用不足等問題,制約了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快速健康發展。適應我區經濟發展新常態需要,加快建立融資性擔保體系,進一步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對於構建銀行、擔保、企業新型協作共促發展關係,把更多的金融活水引向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更好服務“四個寧夏”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目標定位

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規範發展商業性融資擔保的同時,重點加強政策性擔保機構建設,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建立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村四級擔保網絡體系,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和再擔保機構,提高融資性擔保行業融資服務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逐步形成政策性擔保、商業性擔保和互助擔保“三位一體”的發展格局。到2017年年底前,通過增資擴股做大一批、鼓勵重組整合一批、嚴格監管淘汰一批等措施,爭取全區政府參(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達到30家以上、註冊資本達到60億元以上,使政府參(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逐步成為融資擔保的主力軍;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達到70家以上,註冊資本達到40億元以上;全區融資性擔保機構年累計擔保額達到500億元以上,力爭平均放大倍數達到5倍以上,新增擔保額和在保責任餘額實現較快增長,力爭每年受保的中小微企業達到9000戶以上,覆蓋面達到30%以上,不斷提高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可獲得性。

三、加快完善融資性擔保和再擔保體系

(一)培育壯大自治區級融資性擔保及再擔保機構。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造,多渠道增加寧夏擔保集團和再擔保集團的資本金,切實發揮其作為自治區級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骨幹作用。從2016年起連續3年,自治區財政每年安排1億元資金用於增加寧夏擔保集團的資本金,通過政府資金引導,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增強擔保實力,力爭取得擔保行業主體評級AA+級資格,為我區多渠道融資提供擔保支持。鼓勵寧夏擔保集團在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設立分支機構,或控(參)股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組建自治區級農業和文化專業性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文化和“三農”領域的擔保服務。創造條件,由自治區財政廳、國資委、寧夏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等出資重組寧夏再擔保集團,力爭使其資本金達到10億元以上,通過再擔保與擔保的聯動與協作,為全區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增信、風險分擔等服務,發揮再擔保的穩定器作用。

(二)健全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完善地方融資性擔保體系。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要立足本地實際,增加財政資金在擔保體系中的投入,建立政府參(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組建混合所有制性質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切實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爭取3年內,銀川市至少組建1家資本金25億元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至少各組建1家資本金2億元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川區縣(市、區)至少各組建1家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山區縣(區)至少各組建1家資本金3000萬元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同時,要進一步規範發展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於合規經營、內控完善、管理規範、評級較高的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也可注資參股、幫助增信,提升其擔保實力。

(三)建立村級互助擔保基金。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要加強村級互助擔保基金設立工作,以適當整合的涉農財政扶持資金為引導,以農戶自願出資的互助資金為主導,以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為補充,積極設立村級互助擔保基金。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村級互助擔保基金合作,結合各地實際,圍繞産業發展,向農戶發放5倍至10倍的互助擔保貸款。同時,鼓勵保險公司進入,發展農業保險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解決“三農”融資擔保需求。

四、切實加強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內控建設。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令)有關規定,以擔保為主業,創新服務機制,依法合規經營。要加強內部治理,不斷完善業務標準和流程,提高業務經營透明度,所有業務必須全部、真實錄入業務操作系統。要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牢牢守住風險底線。要增強法人代表和股東的法律意識,建立快速代償處置機制,及時履行代償義務。

(二)強化行業自律。自治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要切實履行行業自律職能,建立行業自律公約,組織會員單位對較大貸款項目實行聯保、互保、再擔保,降低單體擔保風險。要加強行業協作,定期舉辦由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和企業參加的項目推介活動,推進擔保業務開展。加強擔保隊伍自身建設,強化培訓和再培訓,建立強制培訓和培訓登記制度,提高融資性擔保行業整體服務水平。

(三)實施分類監管。自治區金融辦要切實履行好行業監管部門職責,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監管效率。要科學合理佈局,審慎準入審批,嚴格監督檢查。要加強審計和監管,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本金運用、客戶保證金管理、關聯擔保、賬外經營、吸收社會資金等行為的監管力度。要高度關注經營風險,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視情節採取監管措施。對存在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受託投資及抽逃資本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相關規定依法清理出市場。

(四)注重服務實體經濟。融資性擔保機構要堅持為實體經濟融資服務,全力支持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積極為符合産業政策、有市場前景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政府獨資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圍繞自治區中心工作和産業政策導向,積極為自治區重點領域、重點産業、重點項目和企業解困等提供融資擔保,要堅持微利的原則,降低擔保費率,減輕企業負擔。要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定期考核政府獨資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支持實體經濟和經營情況,具體考核辦法由自治區國資委會同財政廳、金融辦制定。支持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發揮專業服務、機制靈活等優勢服務實體經濟。

五、優化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環境

(一)落實扶持政策。積極爭取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融資擔保業務的支持。落實好自治區關於對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補助、保費補助、風險補償、增資獎勵及創新獎勵等政策,對監管評級等級較高(II級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政策扶持上要給予傾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據盈利類、公益類、功能類,對政府獨資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扶持中小微企業、“三農”擔保盈利指標分別考核,鼓勵其擴大規模,降低擔保收費。繼續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免徵三3年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項目的,可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區外擔保機構在寧夏設立分支機構,或控股、參股20%以上寧夏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經認定可享受寧夏招商引資有關政策。

(二)完善補償機制。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建立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融資性擔保風險補償基金。從2016年起連續3年,自治區每年安排3000萬元,用於建立融資性擔保風險補償基金,對融資性擔保機構承擔的中小微企業、“三農”融資擔保貸款損失進行適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也要根據實際建立本級融資性擔保風險補償基金。對由政府出資設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區內重點扶持企業提供擔保、發生政府行為代償損失的,由同級財政給予一定風險補償。對非政府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財政部門可根據融資性擔保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及“三農”融資貢獻度給予適當風險補償。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降低收費標準,有關獎勵政策執行《寧夏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財企發〔2010〕1409號)。支持保險機構介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匹配的保險服務。

(三)推進銀擔合作。按照平等、自願、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互利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發揮主體作用,創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探索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對管理完善、風險可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適當放大擔保倍數,可免收保證金;對融資性擔保機構承擔全部代償風險的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嚴格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由民營資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享受與政府出資同等的合作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應附加額外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清理各種不必要的環節,取消不合理的收費,嚴禁變相提高利率,加重企業負擔。

(四)形成發展合力。各地和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面向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信息諮詢、業務培訓及權益保護等工作。組織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將有關信息納入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併為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徵信查詢服務。各級工商、國土資源、房管、車管等部門應為融資性擔保機構公開有關信息,支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按有關規定予以減免。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相互開展分保、聯保和再擔保等業務合作。融資性擔保機構、銀行、企業等有關方面要誠信協作,共同發展。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所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2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雨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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