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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助力小微企業發展的十八條措施的通知

2015-05-18 09:26 來源: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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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印發助力小微企業發展的十八條措施的通知
瓊工商〔2015〕42號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先行試驗區工商局,省局各局、 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業發展的十八條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遵照執行。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業發展的十八條措施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積極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工作要求,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期形成小微企業鋪天蓋地發展的良好局面。依據工商法定職能,特製定如下措施:

第一條  非禁即入。開放境內外市場,對所有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國民待遇。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堅持放水養魚的原則。培育和壯大市場主體,實現小微企業年均不低於33%的增長目標。實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實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行“一照一碼”。

第二條 放寬小微企業名稱核準條件。鼓勵小微企業名稱使用各類新興行業用語,支持小微企業通過自助名稱登記系統辦理名稱登記。除法律法規禁止或者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之外的名稱,均允許使用。

第三條 放寬非貨幣財産出資範圍。支持小微企業投資者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碳排放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支持自然人以勞務出資的方式投資入股。

第四條 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小微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設在科技園、孵化園、創業園、創意園、創新工場、創業基地等集中辦公區樓宇內的,實行住所(經營場所)報備制,免予提交場地使用證明。實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依託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臺,實行電商小微企業集群註冊,為集群小微企業提供網上登記服務。

第五條 實行小微企業簡易登出機制。註冊後,一直未開業的;無債權債務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資産權屬清晰且合夥人對債權債務分割無異議的合夥企業均可適用簡易程序快速登出登記。

第六條 推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鼓勵、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規模較小的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較大的企業;幫助有條件的公司加快股改步伐;股份公司加快上市進程;積極助推小微企業在四板、新三板、創業板市場上市交易。

第七條 提供企業字號使用的便利。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轉變主體類型的,在原出資人不變或原出資人同意的情況下,可繼續使用原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字號。

第八條 小微企業的存活率不低於75%。跟進抽查開業率,實行小微企業實地回訪制度,上門幫助小微企業排憂解難。了解小微企業發展現狀及生産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需求,積極為小微企業辦實事、解難題。

第九條 小微企業的活躍度不低於75%。以大數據跟蹤調查服務小微企業發展,監測小微企業開業率、廣告發佈、從業人員情況、經營狀況,促進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條  小微企業年報率不低於75%。全面實行小微企業企業網上年報制度;全面加強對小微企業事中、事後的監管;全面加強小微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建設。積極推動工商、質監、人社、稅務、財政、銀行等有關單位在工商註冊登記、行政許可、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信用貸款等信息方面互聯互通,實現小微企業名錄庫部門監管聯動機制,對小微企業實行信用監管,加強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小微企業實行信用約束。

第十一條 促進“互聯網+小微企業”的發展。支持小微企業發展電子商務。鼓勵設立商務秘書公司,促進新業態的發展。對利用互聯網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小微企業,企業名稱可以使用“電子商務”,經營範圍可以核定為“利用互聯網經營XX”或者“利用互聯網提供XX服務”。無實體店舖的,允許其已取得合法産權或使用權的住宅登記為住所。依託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可以以第三方交易平臺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為小微企業融資創建平臺。為小微企業創造融資擔保便利。支持各類企業建立針對小微企業的P2P、P2B等網貸平臺、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和眾籌平臺,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支持小微企業以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辦理動産抵押登記;支持小微企業依法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財産權辦理質押登記。允許小微企業辦理股權二次質押登記。

第十三條  建立全省小微企業商標數據庫。為小微企業商標查詢、公示、統計及相關商標監督部門提供雙向服務。拓寬小微企業商標信息渠道。積極開展對小微企業商標品牌創建的專項輔導,助推小微企業申報著名商標、馳名商標,提升小微企業字號、商號、名稱權利意識,激活商標經濟價值。

第十四條 建立全省小微企業名錄庫。優化小微企業創業、註冊、發展、退出信息數據,對小微企業進行大數據分析,及時為小微企業融資、産品銷售、市場開發、人員招聘等提供便捷信息服務。

第十五條 積極助推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積極支持加快建立小微企業特色孵化園、創業基地,引導和促進小微企業集聚發展。支持孵化“家庭農場”、農家樂、漁家樂、林家樂等新型“三農”小微企業。推動大型企業與小微企業建立生産經營協作聯絡,支持創新型、特色型、帶動型、龍頭型的小微企業發展壯大。

第十六條 實行綠色準入。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業堅決關停登出,依法予以查處。將“小微企業整治”和“小微企業發展”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營造綠色健康的小微企業發展的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寬容失誤。創新小微企業監管執法新理念。對小微企業採取建議、輔導、示範、提示、告誡、公示以及其他非強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實施行政指導,規範小微企業經營行為。利用科技、金融、互聯網等資源提升小微企業的整體質量和水平。

第十八條 本工作措施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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