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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5-25 08:54 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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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皖政〔201558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為農民工服務工作,切實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新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改革創新、依法治理、統籌推進,持續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依法維護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斷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積極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穩步推進各項為農民工服務工作,逐步實現有條件、有意願的農民工市民化。

(二)目標要求。2020年,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穩步增加,每年開展各類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100萬人次以上,農民工綜合素質和就業質量顯著提高;勞動條件明顯改善,工資基本無拖欠並穩定增長,參加社會保險全覆蓋;戶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積極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保障未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子女教育、住房保障、衛生計生服務、精神文化生活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推動農民工群體逐步融入城鎮社會。

二、持續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

(三)進一步提升農民工職業技能水平全面組織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對在崗農民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每年根據市場需求確定培訓職業(工種),調整工種目錄,按照培訓成本和培訓學時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標準。重點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企業定崗培訓等,提高農民工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公共職業訓練基地建設,提高職業培訓公共服務能力,重點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加大培訓投入力度,使有培訓願望的農民工都能接受到相應培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民工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安全監管局、省統計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四)進一步加強面向農村新成長勞動力的職業教育貫徹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努力實現農村未升學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都能接受到職業教育。鼓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擴大農村學員招收規模。進一步加強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基礎能力建設,合理規劃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佈局。進一步提升農民工培訓學校、定點培訓機構培訓能力。加強職業教育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推進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教學改革,開展職業教育師資培訓。積極推進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扶貧辦負責)

(五)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農民工就業創業政策措施。進一步破除農民工轉移就業的制度障礙,保障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加快産城一體化發展,發揮經濟增長帶動農民工就業、就業增加促進地方發展的相互促進作用。圍繞全省重大發展戰略、主導産業發展和重點項目建設,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全面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建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繼續扶持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發展,加大服務業特別是家庭服務業扶持力度,因地制宜發展農副産品加工、農家樂、休閒農業,大力建設減免收費的農貿市場和餐飲攤位,促進農村勞動力持續轉移。深化省內勞務對接合作機制、用工服務聯動機制,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就業、返鄉就業。健全完善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制度,改革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把農民工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範圍,提供同等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基本就業服務,組織開展“春風行動”等專項就業服務活動。全力推進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建成公共就業服務網上辦事系統和全省人力資源信息數據庫,實現全省就業信息聯網,為農民工提供更加便捷的免費信息服務。大力營造崇尚創新創業的社會氛圍,開展創業型城市建設。實施青年創業計劃,把返鄉創業的農民工納入重點扶持對象,充分利用就業專項資金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農民工創業。完善落實創業培訓、稅收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創業孵化場地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勵更多農民工自主創業和返鄉創業。做好貧困地區、庫區、漁區農牧漁民轉移就業工作和農民工境外就業服務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工商聯負責)

三、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六)規範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在務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時間短的農民工中推廣簡易勞動合同示範文本。貫徹落實《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完善適應家政服務特點的勞動用工政策和勞動標準。整合勞動用工備案及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實現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服務。依託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加強對勞動關係形勢的研判和企業用工情況的動態監測,開展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排查,及時研究解決勞動關係重大問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省總工會、省工商聯負責)

(七)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在建設領域和其他易發生欠薪的行業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欠薪多發市、縣(市、區)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應急週轉金制度,完善並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制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解決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推廣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清理建築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加大對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源頭預防和專項治理力度,對工資拖欠高發多發行業和企業進行重點跟蹤監察。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及時受理,並積極做好偵查、起訴和審理工作,保持對欠薪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推動實現農民工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和分配辦法。在經濟發展基礎上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推動農民工參加工資集體協商,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高院、省檢察院、省總工會負責)

(八)推進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落實我省靈活就業農村戶籍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鼓勵在城鎮靈活就業的農村戶籍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努力實現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著力解決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問題。擴大社會平均工資統計範圍,逐步形成寬口徑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發佈機制,減輕社會保險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負擔。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責任。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推進農民工等群體依法全面持續參加社會保險。整合各項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優化經辦業務流程,增強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服務能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法制辦負責)

(九)維護農民工職業安全健康權益。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教育培訓投入,將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相關知識納入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內容,強化高危行業和中小企業一線操作農民工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産培訓與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審核相結合製度。督促企業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農民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和救治服務,建立健康檔案。建立重點職業病監測哨點,依法維護女農民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幫扶行動,深入開展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推動解決主體責任無法認定及用人單位無法承擔相應責任的農民工職業病患者的醫療救助、生活救助和康復。(省安全監管局、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法制辦、省總工會負責)

(十)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穩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經濟多種有效實現方式,切實維護農民工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妥善處理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問題。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林業廳會同省法制辦、省高院負責)

(十一)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加強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管理,積極主動開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健全舉報投訴制度,發現問題快速處置,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按照“鼓勵和解、強化調解、依法仲裁、銜接訴訟”的要求,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暢通農民工勞動爭議仲裁“綠色通道”,簡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農民工的集體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大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增強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能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國資委、省高院、省總工會、省工商聯負責)

(十二)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加大普法力度,不斷提高農民工及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維權活動,規範提升12348法律熱線服務,開闢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不斷完善異地協作機制,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查程序,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農民工。完善涉及農民工糾紛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優化調解隊伍結構,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人民調解方法、技能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化解涉及農民工有關糾紛的能力。(省司法廳會同省財政廳、省高院、省總工會負責)

四、不斷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

(十三)逐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深化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制度改革,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由主要對本地戶籍人口提供向對常住人口提供轉變,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在城鎮常住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權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明確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並不斷提高綜合承載能力、擴大項目範圍。加強與皖籍農民工相對集中輸入地的溝通和聯絡,在滬蘇浙、珠三角和京津冀等地區設立農民工服務工作站點。(省農民工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法制辦負責)

(十四)推動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將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納入公共教育服務體系。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以公辦學校為主,與城鎮戶籍學生混合編班,統一管理,實現“三個一樣”(一樣就讀、一樣升學、一樣免費)。進一步加大公辦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根據城鄉規劃及教育等相關專業規劃,綜合考慮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學需求,合理規劃學校佈局,科學核定公辦學校教師編制,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民辦學校、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受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指導和幫助學校、幼兒園提高教育質量。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好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的政策。(省教育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編辦、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十五)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進一步落實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政策,多方式多渠道改善農民工住房條件。農民工購買商品住房,按規定享受購房契稅和印花稅等優惠政策。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産業園區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宿舍型或單元型小戶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人單位或農民工出租。鼓勵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範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項目審批、用地供應、資金籌措、行政收費減免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調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政策,對農民工購房和租房給予支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負責)

(十六)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繼續實施國家免疫規劃,落實“四免一關懷”等相關政策。按照衛生和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不斷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衛生計生服務管理新機制,紮實做好農民工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傳染病防控、流動兒童預防接種、流動孕産婦和兒童保健、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等衛生計生健康管理工作。加強考核評估,落實輸入地和輸出地相應責任。完善社區衛生計生服務網絡,將農民工納入服務範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當地醫療救助範圍。開展農民工衛生計生動態監測工作,加強與皖籍農民工集中流入地的交流與合作。(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

(十七)積極推動農民工在城鎮有序落戶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根據各地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合理確定落戶標準,促進有條件、有意願、在城鎮有穩定就業和住所(含租賃)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城鎮落戶。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輸入地城鎮未落戶的,按規定申領居住證,持居住證平等享受規定的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省法制辦負責)

五、積極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十八)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重視從農民工中發展黨員,加強農民工中的黨組織建設和管理服務。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報考公務員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貫徹實施《安徽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推動農民工在職工代表大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中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省農民工辦會同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

(十九)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進一步提高公益性文化場館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能力,加大免費開放力度。組織開展“兩看一上”(看報紙、看電視,有條件的能上網)活動,引導農民工積極參與全民閱讀活動。倡導文藝團體進廠礦、進企業、進工地開展公益性巡演。鼓勵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或優惠的文化産品和服務。利用社區文化活動室、公園、城市廣場等場地,經常性開展群眾文體活動,促進農民工與市民之間交往、交流。引導和鼓勵各地積極創作農民工題材的優秀文藝作品,支持農民工開展自創自演文化活動,挖掘和培養農民工創、編、演等文藝人才。(省文化廳、省委宣傳部、省農民工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開展“人文關懷進企業、進一線”活動,依託各類培訓資源,對農民工尤其是新生代農民工群體開展新市民培訓,培養誠實勞動、愛崗敬業的作風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其加快融入城市。全面深入了解農民工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狀況,對有需求的農民工適時開展心理疏導、心理諮詢等活動。引導農民工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推進農民工本人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城鎮。(省農民工辦會同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一)做好關愛農村“三留守”工作。深入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設,繼續實施學前教育行動計劃,全面改善貧困地區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加快農村幼兒園和寄宿制學校建設,為留守兒童創造一個安全、健康、快樂的學習活動場所。加強農村“婦女之家”建設,幫助留守婦女解決生産生活困難,推進婦女信訪代理協理工作,擴大留守婦女互助組覆蓋面。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農村老年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服務體系。完善鄉村治理機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保障留守人員的安全。(省民政廳、省婦聯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負責)

六、進一步健全農民工工作體制機制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研究制定農民工重點工作評估辦法,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與皖籍農民工流入較為集中的省市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切實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服務工作。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充實加強農民工工作力量。(省農民工辦會同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三)保障農民工工作經費深化公共財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挂鉤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各級財政要根據農民工工作實際,將農民工工作專項經費和業務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範圍。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省財政廳、省農民工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法制辦負責)

(二十四)創新和加強工青婦組織對農民工的服務。積極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農民工入會方式,將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逐步建立以輸入地團組織為主,輸出地團組織密切配合的農民工團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制度,積極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共青團員。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切實履行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職責,通過開展志願者活動等方式關心關愛農民工及其子女,努力為農民工提供服務。(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農民工的作用按照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的原則,對為農民工服務的社會組織正確引導、給予支持,通過開展業務培訓、組織經驗交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分發揮他們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協同社會管理、促進社會融合的積極作用。(省民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負責)

(二十六)夯實農民工工作基礎建立完善勞動年齡內農村勞動力資源數據庫,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登記工作,準確掌握農民工數量、結構及其分佈。加強和改進農民工信息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輸出地農民工監測調查數據質量,加強輸入地農民工市民化監測調查工作。農民工輸入相對集中的城市,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服務平臺,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為農民工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一站式”綜合服務。(省農民工辦、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安徽調查總隊會同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七)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強化政策宣傳解讀,使黨和政府有關農民工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深入人心。積極宣傳農民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以及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加強農民工熱點問題的輿論引導,努力營造尊重農民工、公平對待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讓農民工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省委宣傳部、省農民工辦會同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525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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