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市科委 市教委關於印發《天津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5-05-28 17:11 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市科委 市教委關於印發天津市

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科創〔2015〕50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發〔2015〕9號),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激發大眾創造活力,打造天津經濟發展新引擎,形成創業主體大眾化、孵化主體多元化、建設運營市場化、創業模式多樣化的發展新格局,我們制定了《天津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2015年5月28日

天津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落實天津市《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津政發〔2015〕9號),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大力發展眾創空間,激發大眾創造活力,打造天津經濟發展新引擎,形成創業主體大眾化、孵化主體多元化、建設運營市場化、創業模式多樣化的發展新格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我市範圍內由獨立機構運營,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構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各類新型創業服務平臺,是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滿足不同創業者需求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

第三條  支持鼓勵我市各類企業、投資機構、行業組織等社會力量,按照市場化原則投資建設或管理運營眾創空間,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第四條  眾創空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發展方向明確,科技創新創業服務特色鮮明。運營管理機構是在本市註冊的獨立法人,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與創業,並由具有創新創業服務能力的專業團隊運營管理;

(二)區縣轄區內的眾創空間應建在各區縣、濱海新區各功能區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區域,可提供居住、商務、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務。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區縣眾創空間應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眾創空間應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於總面積的90%,並提供開放共享式辦公場地、寬帶接入、互聯網資源等設施,鼓勵提供科研設施、儀器設備及簡式餐飲、公寓等硬體設施;

(三)設立不少於300萬元的種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資人與創投機構,為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通過提供借款和收購初創成果及天使投資等方式,促進創業者持續創業;

(四)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借助成功企業家、天使投資人和專業人士等為主的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培訓等服務;

(五)舉辦日常性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等創業培訓活動。整合併鏈結社會資源,與高校、科研院所或行業組織及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緊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務、本地存量科研與生産設施,為創業者提供研發設計、科技仲介、金融服務、成果交易、認證檢測等全方位、專業化服務,且將上述服務及本條第三、四、五款服務內容延伸至線上,實現線上與線下相結合;

(六)建立新型市場化可持續發展商業模式,在利用存量設施基礎上,通過開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創業者提供靈活、免費或低收費日常服務,並通過投資與高附加值專業服務等獲利,探索可持續發展運營模式;

(七)建立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服務對象評估篩選、總量控制、畢業與退出機制,商務秘書和聯絡人制度,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信息報告和開放披露制度等。

第五條  眾創空間應逐步聚集與其服務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創客或創業團隊:

(一)以服務創客為主的眾創空間所聚集的活躍創客不少於100人,且與眾創空間簽訂服務協議,以創新為核心理念,以實現創意的産品化為目的,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開展明確的科技類或創意設計類活動;

(二)以服務團隊為主的眾創空間所聚集的活躍創業團隊不少於20個,且與眾創空間簽訂服務協議,具有明確的科技類或創意設計類創業項目或方向,以通過成立企業或成果轉讓,實現商業化開發為目標,開發的項目或産品知識産權界定清晰、無糾紛,並能夠形成自主知識産權或專有技術,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潛力。

第六條  眾創空間的認定:

(一)高校眾創空間由市教委組織認定,各區縣(含濱海新區各功能區)眾創空間由市科委組織認定,認定程序及結果向社會公開;

(二)各高校眾創空間運營主體向所在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高校審核同意後,向市教委出具推薦函;各區縣眾創空間運營主體向所在區縣科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科委審核同意後,向市科委出具推薦函;

(三)市教委、市科委分別委託社會獨立機構分期分批組織專家評審,對擬認定的眾創空間進行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分別經市教委主任辦公會、市科委主任辦公會審定,認定為天津市眾創空間。

第七條  眾創空間的管理:

(一)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及其運營管理機構,應自覺接受市市場監管、稅務、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各區縣應加強對轄區內眾創空間的日常服務,建立政府部門延伸服務機制和辦法,整合各類資源,對眾創空間及區域內的創業企業、團隊和創客給予支持和服務。眾創空間孵化的成果、項目優先在本區縣轉化、産業化;

(三)建立眾創空間績效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組織開展眾創空間年度績效考評,對績效考評優秀的給予表彰;對績效考評不達標的給予幫扶指導;對連續兩年績效考評均不達標的,取消其天津市眾創空間資格;

(四)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支持,及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市有關部門有權取消其相關資格、收回財政資金,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教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