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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進一步增強小微企業融資能力構建政銀保合作新機制方案(試行)的通知

2015-06-05 14:41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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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海南省進一步增強小微企業融資能力
構建政銀保合作新機制方案(試行)的通知
瓊府〔2015〕3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進一步增強小微企業融資能力構建政銀保合作新機制方案(試行)》已經2015年5月27日六屆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海南省進一步增強小微企業融資能力構建政銀保合作新機制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和保監會等五部委《關於大力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服務和支持小微企業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5〕6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省政府設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引入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構建“政銀保”合作貸款體系,建立跨部門聯合工作機制,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銀保合作或自主對小微企業發放限額以下、優惠利率信用貸款(以下簡稱優惠貸款),進一步增強小微企業融資能力。

一、主要目的

小微企業是新常態下我省穩增長、保民生的重要力量,是促進就業的主渠道,是實現創新發展的生力軍,對於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長期以來,由於抵質押物缺乏、抗風險能力差等原因,小微企業面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構建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體系,目的是提高銀行發放信用貸款積極性,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鼓勵銀行以優惠利率放貸,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創建小微企業“講誠信、低利率”的正向激勵機制,引導其依法合規經營,建立良好的企業信用,減少違約失信行為。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支持,市場運作。政府提供相應的資金、政策支持,通過市場化運作,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二)依法合規,風險可控。金融機構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強化風險控制措施,防範金融風險。

(三)權責明確,公開透明。明確金融機構與政府的權責關係,加強專項資金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公開、公正、公平。

三、運作機制

(一)參與主體。

1.政府部門。由省級財政出資設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專項資金,建立政府部門和監管單位跨部門聯合工作機制。

2.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發放優惠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優惠貸款提供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或共保體。

3.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在海南省註冊運營,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的小微企業。重點向具備較強創新性和較高技術水平,擁有良好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的輕資産型小微企業傾斜。

(二)資金來源和使用。

省政府每年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撥付5000萬元,設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專項資金,並根據優惠貸款業務開展情況逐年增加,專項用於銀保合作發放或銀行自主發放小微企業優惠貸款的風險補償及獎勵。專項資金風險補償後,金融機構追償不良貸款所得返還注入專項資金。

(三)主要做法。

本方案所指小微企業優惠貸款為金額500萬元(含)以下信用貸款,無抵(質)押、無擔保,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僅限于生産經營性用途。不良貸款認定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1.銀保合作信用貸款。小微企業獲得貸款的綜合成本不超過“貸款基準利率+利率上浮30%+保費費率2.5%”,鼓勵金融機構對資信良好的企業降低利率和保費費率。銀行與保險公司原則上按3:7分擔不良貸款,具體分擔比例和方式由銀行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2.銀行自主信用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與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合作,自主為小微企業發放的信用貸款,小微企業獲得貸款的綜合成本不超過銀保合作信用貸款水平。

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優惠貸款不良率超過2.5%以上部分的貸款本金損失,由專項資金予以補償。其中,給予銀保合作信用貸款的補償資金,由銀行與合作保險公司按風險分擔比例分配。每年用於補償及獎勵的總額不超過當年實際撥付的專項資金金額。

對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納入統計範疇的創新型小微互聯網企業、軟體和信息服務類企業,獲得首筆貸款金額200萬元(含)以下的,發生不良時,由專項資金給予不良貸款本金金額50%的補償。對此類貸款的風險補償總額不超過年度專項資金的20%。

(四)基本流程。

1.業務備案。銀監會海南監管局和保監會海南監管局牽頭組織制定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合作協議框架文本,內容包括業務範圍、合作期限、客戶準入標準、業務操作流程、理賠及追償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銀行與保險公司參照協議框架文本自主簽署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合作協議,報省金融辦備案。

2.貸款備案。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優惠貸款,建立單獨臺賬,妥善保管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按季將貸款明細表報省政府金融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3.專項資金補償。每年4月30日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受理金融機構上一年度優惠貸款的補償申請。當年需補償金額超過當年實際撥付專項資金金額時,依據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佔比進行分配。

4.返還追償所得。對於專項資金風險補償撥付到位後發生的不良貸款追償所得,金融機構應及時返還、注入專項資金。

四、獎勵措施

(一)資金獎勵。

1.對年末小微企業優惠貸款餘額在1億元以上並且不良率在2.5%以下的銀行,由專項資金給予其貸款餘額0.5%的獎勵。銀保合作信用貸款的獎勵資金分配,由銀行與合作保險公司按風險分擔比例確定。

2.對於返還追償所得的金融機構,給予其追償返還資金30%的獎勵。

(二)通報表彰。每年一季度,省政府對上年度發放優惠貸款規模前五位的銀行、承保優惠貸款保證保險規模前五位的保險公司予以通報表彰,並通報其總行或總部。

五、工作機制

(一)工作機構。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成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負責風險補償和獎勵的審核與認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協調、督促優惠貸款發放、備案與統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管理。

(二)管理辦法。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補償及獎勵相關管理辦法,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六、監督管理

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一)設立舉報熱線,對金融機構在放貸、承保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相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進行監督。

(二)聯合工作組每年組織對享受優惠貸款政策的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必要時可進行專項審計。

(三)金融機構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開展業務,合謀騙取專項資金的,除依法追回資金外,在全省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向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總行或總部通報情況,兩年內不得享受所有財稅獎勵政策。

(四)小微企業失信行為通報和懲戒機制。銀行定期向人民銀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小微企業優惠貸款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為,並按照《海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將其列入省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黑名單”,依法向社會公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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