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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6-05 14:44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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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瓊府〔2015〕4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精神,結合海南實際,現就我省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要求

(一)總體要求。以黨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為指導,堅持統籌城鄉發展,把以人為本、公平對待作為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根本要求, 推動實現更高質量就業為統領,以健全農民工公共服務制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重心,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吸納農民工進城定居,穩步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鎮化水平,促進農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

(二)主要目標。2015-2020年,每年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5萬人次,努力提高農民工綜合素質、明顯改善其勞動條件,實現工資基本無拖欠並穩定增長、參加社會保險全覆蓋。加快我省城鎮化建設,到2020年,力爭引導約30萬人就近就地城鎮化,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為推進我省農民工群體逐步融入城鎮,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二、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創業

(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組織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春潮行動”。依託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職工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實訓基地等各類培訓機構,面向農民工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完善財政補貼標準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經認定具備培訓能力的企業自主培訓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加強農民工培訓實訓基地建設,在城市確定一批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和培訓機構作為農民工培訓基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安全監管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四)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落實加快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的意見,鼓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鄉青年農民、農村擬轉移勞動力、進城農民工接受中等職業教育。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制度,努力實現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都能接受職業教育。支持貧困地區初中畢業生到省內外經濟較發達地區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接受教育。加強面向農村招生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基礎能力建設,整合教育資源,合理規劃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佈局。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創新辦學模式,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扶貧辦負責)

(五)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加強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建設,完善全省招聘信息公共服務網絡,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及時有效服務。開展企業春季用工需求調查和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就業情況調查。開展“春風行動”和民營企業招聘周專項行動。完善輸出輸入地勞務對接工作機制,積極開展跨地區勞務合作,重點加強泛珠三角區域的勞務協作。積極建立跨省際的勞動力資源、勞動力供求、工資水平的信息交流制度,為農民工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引導和信息監測工作。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和小城鎮經濟,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稅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六)促進農民工自主創業。完善並落實農民工創業政策措施,積極開展農民工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工就業的戶籍限制等歧視性規定,保障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對符合條件的返鄉農民工務農創業給予創業培訓補助和貸款貼息支持,鼓勵有技能和經營能力的農民工返鄉創辦家庭農場,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舉辦涉農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深化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行動,加快提升農民工創業增收能力。深入開展“千戶百強”家庭服務企業創建活動,深入推進家庭服務職業化,支持農民工在家庭服務業領域創業就業。將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範圍,運用財政支持、創業投資引導和創業培訓、政策性金融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生産經營場地和創業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工創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三、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七)規範勞動用工管理。貫徹落實《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切實保障被派遣農民工合法權益。加強對企業用工情況的動態監測,規範企業用工行為,推動小微企業依法與農民工訂立、履行勞動合同,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推進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化工作,指導勞動密集型行業制定勞動定額標準。推動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加大高溫勞動保護工作力度,指導各地進一步規範高溫津貼政策。深化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加強對勞動關係形勢監測,開展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排查,及時研究解決勞動關係重大問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負責)

(八)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加大對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力度,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交司法處理工作,努力推動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積極開展推進集體合同制度攻堅計劃。指導各地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積極推進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佈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提高。(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省高級法院、省總工會負責)

(九)維護農民工職業安全健康權益。加強農民工安全培訓,督促生産經營單位制定安全培訓規定,制定安全培訓違法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落實企業農民工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做好省屬企業安全培訓示範基地建設,率先保障農民工安全。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和“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督促企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農民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和救治服務,建立健康檔案。推動解決責任主體無法認定的農民工職業病患者等人群的醫療救助、生活救助和康復。引導企業抓好農民工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省安全監管局、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法制辦、省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

(十)努力擴大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覆蓋面。深入貫徹社會保險法,依法將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納入職工社會保險,其他農民工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險。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積極探索跨省異地就醫結算。繼續大力推進建築、礦山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探索漁民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指導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法制辦、省海洋漁業廳、省總工會負責)

(十一)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及時公正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暢通維權“綠色通道”,優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和訴訟效率。大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增強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能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國資委、省高級法院、省總工會負責)

(十二)加強農民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加強農民工法律服務工作,幫助企業建立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做好涉及農民工的仲裁、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不斷完善異地協作機制,做到“應援盡援”。完善涉及農民工糾紛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化解涉及農民工有關糾紛的能力。開展面向農民工的法制宣傳,強化用人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責任。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12333”電話諮詢服務中心、法律援助諮詢專線“12348”和職工維權熱線“12351”的作用,為農民工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省司法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高級法院、省總工會負責)

四、加強對農民工的各項公共服務

(十三)逐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逐步推動公共服務權益與戶籍脫鉤,加快實現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平等享受市民權益。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不斷擴大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輸入地城鎮落戶前,依法進行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暫住證),持居住證(暫住證)和相關就業證明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依託街道(社區)居民服務平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設“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法制辦負責)

(十四)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將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圍。合理規劃學校佈局,科學核定公辦學校教師編制,加大公辦學校教育經費投入,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隨遷子女開放,與城鎮戶籍學生混合編班,統一管理。積極創造條件著力滿足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需求,對在公益性民辦學校、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受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的,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支持經費,指導和幫助學校、幼兒園提高教育質量。完善和落實好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的政策。(省教育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團省委負責)

(十五)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置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落實免費救治救助相關政策。加強部門、地區間艾滋病、結核病等重大疾病的聯防聯控。在農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強化農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工作。全面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預防接種服務。完善流動人口統計信息採集、分析應用和數據核查工作機制。開展關愛農民工隨遷子女活動,推進婦女農民工“兩癌”檢查,對有需要的農民工開展心理健康指導和關懷關愛服務。(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負責)

(十六)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各地要把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當地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統籌解決,多方式多渠道改善農民工住房條件。指導各地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産業園區集中建設宿舍型或單元型小戶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人單位或農民工出租,並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體系妥善管理。鼓勵用人單位多渠道向農民工提供集體宿舍。研究探討將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調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政策,對農民工建房、購房、租房給予支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國資委負責)

(十七)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本省戶籍居民到海口市、三亞市的落戶條件,放寬急需緊缺人才的落戶條件,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實行省外來瓊務工經商投資人員積分落戶制度,切實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在城鎮落戶。(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省法制辦負責)

(十八)保障農民工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完善相關政策,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問題。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中,依法保護農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和調處機制,拓寬農民工保障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渠道,依法保障農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分別會同省法制辦、省高級法院負責)

五、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十九)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加強農民工黨組織和群團組織建設,重視在優秀農民工中發展黨、團員,進一步規範基層工會建設,實施農民工會會員普惠政策,吸引更多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支持農民工在職工代表大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中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依法懲處侵害農民工自由、民主和政治權利的違法行為。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中農民工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報考公務員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國資委、省總工會、團省委負責)

(二十)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農民工納入城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在工業園區深入開展農民工文化家園創建活動。推進農民工“兩看一上”(看報紙、看電視、上互聯網)活動。繼續舉辦農民工原創文藝作品大賽等文體活動。鼓勵企業開展面向農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動,鼓勵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或優惠的文化産品和服務。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開展農民工新市民培訓,培養誠實勞動、愛崗敬業的作風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幫助他們儘快融入城鎮。(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一)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和幼兒園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政策。在開展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工作中,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力度。抓好農村留守婦女、留守兒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強農村“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建設。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加快農村幸福院項目建設,健全農村養老服務網絡,調動農村基層組織的積極性,廣泛吸收社會力量參與,為農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娛樂、日間照料等服務。切實保障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安全。(省民政廳、省婦聯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團省委負責)

六、加強農民工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組織實施

(二十二)進一步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各市縣政府要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分工,落實工作力量、場地、經費,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探索農民工重點工作考核評價辦法,提高農民工工作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能力和為農民工服務的效率。省政府駐外辦事機構要充分發揮在勞務開發和農民工工作中的市場調研、維權救助、協調服務等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農民工的服務、協調和支持幫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三)不斷夯實農民工工作基礎。規範農民工工作統計內容,建立完善農民工實名制登記入庫和動態管理機制,準確掌握農民工數量、結構及其分佈。改進和完善農民工信息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輸出地農民工監測調查數據質量,在輸入地開展農民工市民化監測調查工作。深入開展農民工工作的理論和政策研究,為黨和政府相關決策提供依據。(省統計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四)加強農民工工作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農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和農民工先進典型。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著力營造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省委宣傳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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