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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過渡期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06-17 15:00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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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過渡期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教[2015]15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有關單位:

2014年3月和12月,國務院先後印發《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和《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以下簡稱64號文),對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做出全面部署。64號文明確,經過三年過渡期,2017年將全面按照新的科技計劃體系和管理機制運行。為全面貫徹11號文和64號文精神,加強改革前後有關資金管理政策的銜接,加快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科研資金管理機制,現就過渡期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資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1號文對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提出了具體明確的改革要求,包括改進項目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下放預算調整審批權限等。這些改革措施已在實際工作中逐步落實,現行科技計劃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與之不一致的,按照11號文執行。

二、財政部、科技部等部門正在按照改革要求制定或修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自然基金項目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發佈實施;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科研項目預算編制指南、預算評估評審規範等配套細則,將結合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進程制定修訂。

三、目前,科技部、財政部正在積極開展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優化整合工作,2015年初預算中通過取消、規範支持範圍、規範預算管理渠道三種方式進行。對於取消的,除經審核保留的延續撥款外,不再安排新項目;對於支持某一産業或領域發展的專項資金,主要規範其支持範圍,不再支持科技研發工作;對於規範預算管理渠道的,2015年先劃轉渠道並加快優化整合,整合到位前管理方式暫按現有辦法執行。

四、按照64號文要求,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産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將整合形成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從2016年起,現有相關資金渠道將不再立項安排新的項目,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只安排在研項目的後續撥款,在研項目仍按照原管理方式管理。在研項目撥款完成後,現有資金渠道將不再保留。其他擬撤銷的計劃專項也按照該原則執行。

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通過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重點專項由專業機構負責具體管理。概預算管理流程如下:

——概算的編制和確定。重點專項經審議通過後,其概算由專業機構負責編制,財政部、科技部共同組織概算評估,並按程序批復概算。

——預算批復及下達。專業機構提出重點專項項目安排及總預算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項目安排建議按程序報送科技部,預算安排建議按照預算申報程序報送財政部。科技部對項目安排建議進行合規性審核,財政部結合科技部意見,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向專業機構下達預算,專業機構據此安排預算執行。

——任務書/預算書籤訂。專業機構發佈項目立項和下達預算通知後,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預算書。

——資金撥付。完成上述程序後,專業機構按照國庫支付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重點專項具體項目的預算調整及重大事項變更由專業機構受理。重點專項預算的調整,由專業機構按程序報送財政部批復。

六、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等暫時參照11號文、《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以及《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160號)等制度執行,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出臺後按照新辦法執行。

七、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應當抓緊做好過渡期銜接的有關工作。為便於溝通交流,財政部、科技部開通了政策諮詢郵箱zhengcejieda@126.com,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兩部門反饋。

財政部  科技部

2015年6月17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