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

2015-06-23 09:18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

寧政辦發〔2015〕8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加快構建我區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堅持世界貿易體制規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貿易政策,是指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本通知所稱合規,是指上述貿易政策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後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三、自治區商務廳負責接收商務部轉來的世貿組織成員對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提出的書面意見,配合商務部開展相關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後續工作。

四、自治區政府各部門要在擬訂貿易政策的過程中進行合規性評估自治區政府各部門要在擬定貿易政策的過程中進行合規性評估,並在正式發佈時將政策文本抄送自治區商務廳(産業安全與反壟斷處)。

自治區政府各部門擬訂的貿易政策自治區政府各部門擬定的貿易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政策制定部門認為有必要,要在按有關程序報送審查或自行發佈之前就是否合規徵求自治區商務廳的意見:

(一)涉及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等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銜接的;

(二)可能對貿易産生重要影響的。

自治區商務廳要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政策措施提出書面意見,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參照上述程序組織開展本地的相關工作,抓緊制定具體措施,並指定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具體負責。

五、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就落實本通知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六、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貿易政策合規工作,不斷增強國際貿易規則意識,加大幹部國際貿易規則培訓力度,認真落實本通知各項要求。

附件:可能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23日

附件

可能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響進口的政策措施

1.(一)海關程序、估價和原産地規則。

2.(二)關稅。

3.(三)影響進口的間接稅。

4.(四)進口禁令和許可。

5.(五)國營貿易。

6.(六)貿易救濟。

7.(七)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

8.(八)與進口有關的融資政策。

二、直接影響出口的政策措施

9.(九)出口稅。

10.(十)出口退稅。

11.(十一)加工貿易稅收減讓。

12.(十二)出口禁止、限制和許可。

13.(十三)國營貿易。

14.(十四)與出口有關的融資、保險和擔保政策。

15.(十五)促進和營銷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16.(十六)稅收優惠政策。

17.(十七)補貼和其他政府支持。

18.(十八)涉及貿易的産業政策。

19.(十九)價格管制。

20.(二十)競爭政策和消費者保護政策。

21.(二十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政策。

22.(二十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政策。

23.(二十三)與服務部門市場準入有關的政策。

24.(二十四)與服務部門國民待遇有關的政策。

25.(二十五)其他影響貿易的政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