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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青海保監局關於青海省創業創新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5-06-24 09:15 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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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金融辦青海保監局關於青海省創業創新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辦〔2015〕12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金融辦和青海保監局《青海省創業創新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24日


青海省創業創新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方案
省金融辦 青海保監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部署和要求,創新金融服務模式,緩解融資難題,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省金融工作會議暨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推進會以及全省促進市場主體發展大會的決策部署,不斷創新銀保合作和金融服務模式,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市場主體的信貸投放,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激發全社會創業創新活力,促進各類市場主體規模持續擴大,增強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內生動力。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作為一項創新金融業務,按照先試點後推廣的原則進行運作,促進市場化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二)依法合規,風險可控。金融機構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要求,強化風險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規經營,防範金融風險。

(三)強化管理,穩步推廣。金融監管機構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此項業務的監督、管理。金融機構要積極做好市場調研,充分借鑒外省經驗,建立和完善業務管理制度、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人員隊伍培訓,促進業務的規範管理;堅持穩健經營,穩步擴大業務覆蓋範圍及客戶群體。

三、業務運作機制

(一)業務主體。

1.險種定義。本實施方案所稱創業創新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指借款人以自身信用作為保險標的投保,由保險公司為借款人還款能力提供保險,並以此獲得銀行貸款的業務。當借款人因故不能如期還款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2.貸款申請人。小微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村經濟主體,農牧戶作為創業創新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主要服務對象。借款人為自然人的須已在青海省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體健康,同時還須擁有青海省常住戶口,並由其親屬或其他擔保人提供連帶擔保責任。借款人為法人的須具有一年以上的連續經營記錄,無欠繳稅費、逃廢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並由企業法人(或實際控制人)承擔無限擔保責任。創業創新小額貸款期限原則上在一年以內。小微企業單戶貸款金額不超過300萬元,農牧戶貸款金額不超過50萬元。

3.試點金融機構。在自願申報的基礎上,通過政府採購選定2至3家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共同承保,省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青海銀監局負責審核確定參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並向社會公佈。參與的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為本系統內有此業務,實力較強、信譽良好、經營管理規範的銀行及保險公司。

(二)業務流程。

1.銀行與共保體協商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2.銀行與共保體對小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信調查。

3.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自願前提下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同時與保險公司簽訂創業創新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4.銀行在相關手續完備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創業創新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責任、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5.銀行與保險公司要開闢綠色通道,優先審批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

6.信貸資金僅用於借款人正常生産經營流動資金週轉,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於證券、期貨市場以及固定資産和權益性投資,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三)融資成本。

借款人融資成本由銀行貸款利息、保險費兩部分組成。試點期間,鼓勵銀行對小額貸款申請人給予優惠貸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利率的30%。鼓勵銀行對小額貸款申請人給予優惠貸款利率,支持其經營發展。保險公司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及所屬行業等因素,實行差異化保險費率,保證保險和附加性保費收入合計最高不得超過貸款本金的3%。銀行和保險公司均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費以外的任何形式費用,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農牧戶融資成本。

(四)風險共擔。

銀行和經辦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貸後管理責任,並按3:7比例承擔貸款本息損失風險。當借款人欠息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貸款到期後1個月內借款人未償還本金,銀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在收到銀行索賠要求後10個工作日內向銀行進行理賠。保險公司應切實做好理賠服務,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扣除銀行承擔部分的剩餘貸款本金和利息,依法及時全部賠付銀行。保險公司在按約定向銀行賠付的同時,可按合同約定向借款人進行追償,銀行要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四、風險控制機制

(一)建立業務專營專管制度。

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實行專營專管,建立並培養合格的人才隊伍。

(二)銀保聯合風險管控機制。

銀行和保險公司對貸款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對每筆貸款實行銀保共同實地資信調查。銀保雙方應在風險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定期交流共享業務受理、客戶信息、保險承保理賠、貸款發放、貸款逾期等有關情況,實現聯合風險管控。

(三)風險補償機制。

按照《青海省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經辦銀行與共保體不良貸款損失向所在地縣(市)財政、金融協調服務部門申報,經青海省信貸風險補償工作協調小組審核認定。對認定後的不良貸款損失,由風險補償資金給予30%的一次性風險補償。

(四)附加性承保機制。

借款人投保創業創新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時,應投保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或小額信貸保險,保險金額不低於貸款本金;借款人相應的財産保險一般也應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發生保險事故而造成借款人無法按約定還款時,保險公司有權將保險賠款資金優先用於歸還借款人所欠銀行貸款。

(五)業務暫停機制。

當創業創新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賠付率(賠付額/保費收入)達到150%或對應貸款逾期率達到10%,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信貸保險賠付率超過100%時,相關金融機構可在向聯合協調小組報告後暫停開展此項業務。

(六)責任追究機制。

聯合協調小組接到金融機構暫停業務報告後,應立即開展專項調查。調查中,發現銀行故意違規放貸而造成信貸風險的,應按相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當事人及領導的責任;對銀行工作人員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明知借款人無還款能力而放貸,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保、拒賠、拖賠等行為,造成該項業務發展受阻及銀行無法及時得到理賠的,青海保監局應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進行查處。

(七)借款人失信行為通報機制。

銀行要及時將創業創新小額貸款發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為向省發改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金融辦、省工商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部門通報。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取消給予借款人的各類優惠政策、財政補助和獎勵。司法機關要依法加大對拖欠、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開闢“綠色通道”,對創業創新小額貸款訴訟可使用簡易程序,並優先執行,對借款人惡意騙貸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銀行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做好貸款發放及償還信息登錄管理工作。

五、支持政策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法院、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牧廳、省金融辦、省工商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保監局及試點金融機構等單位共同組成的聯合協調小組,加強對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組織、協調、推動、宣傳和監督管理。

(二)明確職責分工。

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負責了解、總結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落實相關工作的具體事宜。

青海銀監局、青海保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和協助金融機構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工作,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適時開展業務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人行西寧中心支行要為試點銀行和保險公司依法提供個人與企業徵信、客戶賬戶管理等服務,建立惡意欠款人的“黑名單”制度。省財政廳按照《青海省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履行相應職責。

省工商局要為試點金融機構查詢企業借款人登記信息提供便利,與相關監管機構開通對惡意欠款人的信用信息公示曝光渠道,並對惡意欠款人的違法失信行為採取取消三年內註冊新公司等懲戒措施。

省農牧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要加強對農牧民的技能知識培訓,對惡意欠款人要從取消各類優惠政策等方面研究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省司法廳、省法院、省公安廳等部門要依法打擊騙貸行為,保護金融債權,協助銀行和保險公司對惡意逃廢債務的企業與個人進行追索。

(三)積極主動參與。

參與的金融機構,要組建專業部門、安排專業團隊、制定操作方案。駐青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向總行申請信貸額度開辦此項業務;駐青各保險公司要積極向總公司彙報,報備相關的保險産品,制定切實可行的服務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要先行試點,經依法確認,主動參與,支持地方經濟的發展。

六、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由省金融辦、青海保監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2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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