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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5-06-25 20:3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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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現就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和重要原則

    1.重要意義。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廣泛協商、凝聚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的偉大創造。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標誌著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確立。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機構、作為統一戰線組織繼續發揮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人民政協的性質、作用被莊嚴載入憲法,黨中央對加強人民政協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強調,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為人民政協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

    人民政協以憲法、政協章程和相關政策為依據,以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為保障,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于一體,是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發揚民主、參與國是、團結合作的重要平臺,是適合中國國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有利於廣納群言、廣謀良策、廣聚共識,有利於促進黨和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有利於更好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有利於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指導思想。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重點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拓展協商內容、豐富協商形式、規範協商程序、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廣泛凝聚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更大貢獻。

    3.重要原則。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憲法和政協章程確定的人民政協性質定位,始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切實提高協商實效;堅持民主協商、平等議事、求同存異、體諒包容,努力營造良好協商氛圍。

    二、明確政協協商的內容

    4.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

    5.制定政協年度協商計劃。黨委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對明確規定需要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後提交決策實施。政協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專題協商會議題及其他協商形式的重要議題,應列入年度協商計劃,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

    建立健全制定年度協商計劃的工作機制。政協辦公廳(室)在廣泛徵求政協參加單位、政協委員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年度協商計劃草案。黨委辦公廳(室)會同政府辦公廳(室)、政協辦公廳(室)修改完善年度協商計劃草案。經政協主席會議審議後,報黨委常委會會議確定。

    6.在實踐中豐富協商內容。鼓勵各級政協根據形勢發展,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結合實際豐富協商內容,拓寬協商範圍。政府起草一些重要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視情可在政協聽取意見。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等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

    三、規範政協協商的形式

    7.完善政協全體會議協商制度。政協全體會議期間,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出席開幕會、閉幕會,參加界別聯組和委員小組討論;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同志聽取大會發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界別聯組和委員小組討論、聽取意見。可安排跨界別聯組討論;界別聯組和小組會議應安排時間討論界別提案、推薦界別大會發言。規範會議活動程序和機制。完善大會發言遴選機制,提高發言質量。改進會議成果報送工作,如實反映委員意見建議。

    8.健全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全國政協一般每年召開2次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地方政協可視情安排。會議按專題分組討論,進行大會發言。根據議題需要,政協邀請黨政有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通報情況,聽取意見,並可與委員互動交流;邀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參加討論。會議成果以政協黨組報告、大會發言專報、政協信息等多種形式報送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

    9.規範專題協商會。全國政協一般每年召開2次專題協商會,地方政協可視情安排。根據議題需要,政協邀請黨政分管相關工作的領導同志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出席會議,聽取意見,與委員互動交流。組織相關委員和專家學者參加。會議發言應充分反映政協專門委員會專題調研、委員視察、界別調研和民主黨派調研等成果。會後,相關意見建議以政協黨組報告、政協信息等形式報送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

    10.完善雙週協商座談會制度。全國政協應選擇內容具體、針對性強的問題作為雙週協商座談會的議題,部分重要議題列入政協年度協商計劃。視情每年召開若干次雙週協商座談會。根據議題需要,政協邀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並介紹情況。優化參會人員結構,以委員中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為主,視情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會前,全國政協相關專門委員會和有關方面應深入開展調研。會後,及時將會議主要內容、形成的共識和重要意見建議,以信息專報等形式報送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參閱。推動協商過程和協商成果公開,增加影響力和共識度。地方政協可結合實際,對協商座談會等活動作出安排。

    11.開展對口協商和界別協商。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與對口聯絡的有關部門以議題為紐帶建立健全對口聯絡工作機制,開展對口協商。加強走訪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定對口協商議題。對口部門根據情況邀請政協相關專門委員會參加重要工作會議或重要活動,政協組織的視察和調研活動可邀請對口部門參加。

    充分發揮界別在視察、調研、提案、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政協領導同志和專門委員會聯絡界別的制度。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整體部署組織界別委員開展專題調研,舉行界別協商會、座談會等活動。政協主席會議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參加界別協商活動。健全政協辦公廳(室)和專門委員會服務界別協商的工作機制和保障機制。

    12.健全提案辦理協商制度。修訂提案審查工作細則,嚴格立案標準,提高提案質量。加大專門委員會和界別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體提案比重。建立交辦、辦理、督辦提案協商機制。在提案交辦環節,建立共同交辦機制,召開提案交辦會,做好落實責任的協商。在提案辦理環節,建立健全聯絡溝通、辦理詢問、研討交流機制,把溝通協商作為提案辦理的必經環節。在提案督辦環節,建立健全跟蹤督查和成果反饋機制,做好成果轉化的協商。建立和完善臺賬制度,把提案辦理納入政府年度督查計劃。完善提案辦理考核評價機制,逐步將提案辦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落實提案及辦理結果公開的有關規定。制定政協提案辦理協商辦法。落實政協辦公廳(室)和專門委員會參與重點提案遴選與督辦的工作制度。全國政協完善主席辦公會議協商督辦重點提案的做法。

    13.拓展協商形式。政協在黨委和政府重大決策形成過程中及時召開專題座談會,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建議。在視察、考察、專題調研等活動中開展協商。通過視察報告、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等形式開展協商。整合現有網絡資源,探索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等新形式。

    四、加強政協協商與黨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銜接

    14.規範協商議題提出機制。認真落實由黨委、人大、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提出議題的規定。建立黨委同政府、政協重點協商議題會商機制,議題可由黨委和政府交辦,可由黨委召開的秘書長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可由政協與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商提出。建立政協內部選題機制,通過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座談會、發函等形式徵集議題,積極探索由界別、委員聯名、委員小組提出議題。

    15.健全知情明政制度。黨委召開的有關重要工作會議可安排政協領導同志參加。國務院或地方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和有關會議,可視情邀請政協有關領導同志列席。有關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可視情邀請政協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參加。建立相關部門定期通報情況制度,為政協委員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創造條件。政協全體會議召開前,根據需要可組織情況通報會,請有關部門通報年度工作情況。協商活動舉辦前,有關部門應提供需要協商的相關材料。組織委員視察調研,可邀請有關部門同志介紹情況、交換意見。

    16.完善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黨委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辦法。協商後形成的視察報告、調研報告、政協信息、大會發言專報、重要提案摘報等成果,黨政領導同志作出批示的,應及時告知政協辦公廳(室);對領導同志要求有關部門落實的,應將落實情況抄送政協辦公廳(室)。

    五、加強人民政協制度建設

    17.政協全國委員會研究制定規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具體意見。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對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加強政治協商的制度建設,把政治協商作為重要環節納入決策程序,明確黨委、政府和政協在協商活動中的職責。

    適時制定民主監督的專項規定,完善民主監督的組織領導、權益保障、知情反饋、溝通協調機制。重視發揮協商會議、視察、提案、建議案、專題調研、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員舉報等在民主監督中的作用。政協各種協商活動特別是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題協商會、協商座談會等,增加民主監督內容,加大民主監督力度。政協辦公廳(室)和專門委員會應開展監督性的視察和專題調研。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政協可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邀請推薦特約監督員。密切與黨委和政府監督機構以及新聞媒體的聯絡,加強工作協調和配合。總結推廣專題民主監督、民主評議的做法。

    建立健全參政議政的各項工作制度,加強和改進經常性工作。修訂專門委員會通則,發揮專門委員會在政協工作中的基礎作用。修訂視察工作條例。做好黨委和政府委託政協開展的重大課題調研和邀請委員參與的重大項目研究論證,集中優勢資源,發揮委員主體作用,形成整體合力,提出高質量的意見建議。

    18.研究制定規範委員履職工作的指導性意見。進一步明確委員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委員履職服務管理,建立委員履職檔案,實行委員履職情況統計,將委員履職情況作為換屆時繼續提名的重要參考;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委員出席會議和參加活動的情況書面通知本人並在一定範圍通報;探索建立委員每屆任期內就履職情況向本級政協報告的制度。強化廉潔自律,逐步建立委員履職的利益衝突回避機制,制定委員違反政協章程的處理辦法。

    19.在政協建立健全委員聯絡機構,完善委員聯絡制度。建立覆蓋全體委員的聯絡網絡,充分發揮政協參加單位、專門委員會、界別、機關、所在地全國政協委員活動召集人等聯絡服務委員的作用。完善發揮全國政協委員作用的意見。各級政協領導考察調研,可視情與當地同級政協委員座談。政協的視察考察和專題調研活動可安排當地相關同級政協委員參加。全國政協定期向京外委員和港澳地區委員通報工作情況。建立健全與委員聯絡的具體機構,明確職責,做好委員日常聯絡工作,為委員履行職責提供服務管理,依法維護委員依照政協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配合專門委員會,聯絡政協參加單位和界別召集人,及時通報政協會議精神和工作情況;做好接待委員信訪的工作。

    六、提高政協協商能力

    20.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席會議學習制度,組織委員專題學習研討。加強委員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的學習,在履行職責的實踐中,提高運用科學理論分析判斷形勢,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研究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堅定理想信念,增進政治認同。

    21.提高調查研究能力。堅持問題導向,重視調查研究,制定加強和改進調研工作實施辦法。視察和專題調研課題應與政協年度協商計劃和政協重點工作相銜接,由主席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議統籌審定。優化調研隊伍構成,採取集中調研、分散調研、蹲點調研等形式摸清真實情況。加強對調研成果的研究論證。加強人民政協智庫建設,整合各級政協組織、政協委員等各方面智力資源,發揮中國經濟社會理事會、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作用。

    22.提高聯絡群眾能力。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達和匯集分析機制,暢通和拓寬各界群眾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積極反映社情民意。修訂政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條例。密切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與人民團體等界別的聯絡,積極組織委員參與協商、視察、調研等活動,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其提供的相關信息和意見建議。有條件的地方可推廣委員聯絡點、委員網上信箱等聯絡群眾的新形式。委員應主動向群眾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解疑釋惑,引導群眾理性有序合法表達訴求。

    23.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完善工作機制,搭建更多平臺,加強政協組織與黨委統戰部門的溝通協調,為民主黨派委員和無黨派人士委員在政協履行職能、協商議政、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建立政協主席、副主席聯絡各界別委員制度。強化政協開展統戰工作的職責要求。政協委員中的共産黨員和政協機關中的共産黨員應廣交、深交黨外朋友。在工作中既增進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共識,又包容不同意見的存在和表達,提高合作共事的質量和水平。

    七、加強和完善黨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領導

    24.高度重視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是人民政協事業發展進步的根本保證。人民政協事業要沿著正確方向發展,就必須毫不動搖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按照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支持人民政協依照憲法法律和政協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各級黨委要充分認識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重大意義,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善於運用人民政協這一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為實現黨的總任務、總目標服務。

    25.建立健全黨領導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工作制度。各級黨委應把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納入總體工作部署和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並統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按照黨委統一領導、各方分工負責的原則,統籌制定加強黨委和政府工作與政協協商有效銜接的相關制度。支持政協制定並實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專項制度。建立健全黨委常委會會議聽取政協黨組工作彙報,討論政協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和年度協商計劃等的制度。深入研究發揮政協界別作用的思路和辦法,拓展有序政治參與空間。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在條件成熟時對政協界別適當進行調整。完善委員推薦提名工作機制,優化委員構成。改進委員産生機制,嚴把委員素質關,真正把代表性強、議政水平高、群眾認可、德才兼備的優秀人士吸收到委員隊伍中來。加強政協機關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加強幹部選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幹部培訓學習、挂職鍛鍊的力度。加強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6.發揮政協黨組領導核心作用。政協黨組肩負著實現黨對人民政協領導的重大政治責任,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堅定不移貫徹執行黨關於人民政協的方針政策,把黨的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貫徹到政協全部工作中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確保協商依法開展、有序進行。健全政協重大工作向黨委報告制度。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抓好委員隊伍建設和政協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強化正風肅紀、反腐倡廉。

    27.營造全黨全社會重視和支持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良好氛圍。堅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辮子”的方針,營造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協商氛圍。大力推動關於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理論研究,將其列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的教學計劃。把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宣傳列入各級黨委宣傳部門的工作計劃,積極宣傳各級政協和政協委員履職的生動實踐,形成有利於推進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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