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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15-06-26 10:03 來源: 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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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請問《指導意見》的出臺對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有什麼積極意義?

答:《指導意見》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遵循市場規律,在加強監管前提下,積極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高審批效率,進一步豐富和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體系,激發民營經濟活力。《指導意見》在完善機構佈局、改善金融服務等方面實現了重要突破,標誌著我國民營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步入改革發展機遇期。

二、請問民營銀行的市場定位是什麼?是否仍需確立如“大存小貸”、“個存小貸”等市場定位?

答:民營銀行應當確立科學發展方向,明確差異化發展戰略,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方針,發揮比較優勢,堅持特色經營,與現有商業銀行實現互補發展,錯位競爭。監管部門鼓勵民營銀行著力開展存、貸、匯等基本業務,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

三、下一步,監管部門將採取哪些工作進一步支持民營銀行發展?

答:下一步,監管部門將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指導,重點輔導具有設立民營銀行意向的省份進一步研究完善籌建方案,依法審核,成熟一家、設立一家。二是支持民營銀行發揮市場化優勢,確立科學發展方向,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方針,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實現持續健康發展。三是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促進民營銀行健康發展的配套支持政策。四是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現有監管制度,出臺監管辦法,結合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四、請問民營企業申請設立民營銀行,應按照何種程序?

答:《指導意見》根據《商業銀行法》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許可程序。

(一)籌建程序。籌建申請由發起人共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擬設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報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延期籌建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籌建組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銀監會辦理籌建許可登出手續。

(二)開業程序。民營銀行開業申請由籌建組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民營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民營銀行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銀監局辦理開業許可登出手續,收回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五、請問民營銀行應採取哪些手段管控好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答:《指導意見》提出,民營銀行應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強社會風險管理。加強自我約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建立多層次風險防範體系,切實防範風險。一是建立符合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二是提高董事會履職能力,勤勉盡責、誠實守信,並承擔銀行經營和管理的最終責任。三是明晰股東責任,大股東應明確治理責任,提高治理效率;明確發展責任,支持銀行持續補充資本,提高抗風險能力;明確合規責任,不借助大股東地位干預民營銀行正常經營,不施加不當的經營指標壓力。四是加強風險管理,科學設定風險偏好,完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五是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嚴格控制關聯授信餘額,防範不當關聯交易風險。六是強化市場約束和提高透明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鼓勵將股東承諾作為重大事項納入信息披露範圍。

六、請問監管部門將採取哪些手段加強民營銀行監管?

答:下一步,銀監會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認真落實《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積極做好民營銀行監管工作。

(一)堅持全程監管。監管部門將加強審慎監管,制定民營銀行監管制度框架,健全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體系;嚴格市場準入,構築風險防範的第一道防線;加強事中、事後監督和風險排查,加強對重大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提高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避免出現監管真空,防止監管套利。地方人民政府將抓緊研究建立與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就處置民營銀行突發事件及市場退出等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方責任,細化工作程序,強化制度約束。

(二)堅持創新監管。監管部門將深入研究民營銀行的業務特點和發展趨勢,堅持“鼓勵與規範並重,創新與防險並舉”的監管原則,以提高民營銀行綜合競爭力為基本導向,加強監管引領,創新監管手段,不斷豐富監管工具箱,適時評估和改進監管安排;簡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透明度;優化監管資源,突出屬地銀監局聯動監管,更好貼近民營銀行發展的新要求,探索建立既適應民營銀行發展實踐又符合國際慣例的有效監管機制。

(三)堅持協同監管。在強化監管的同時,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加強溝通協調,加快推進有利於民營銀行發展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相關金融創新的制度研究與機制完善,同時不斷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儘量減少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金融市場的衝擊,切實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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