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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局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意見

2015-06-30 19:27 來源: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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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局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意見
贛工商企字〔2015〕2號

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鼓勵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贛府發[2015]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提出以下意見:

1、有條件地允許住宅登記為住所。對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文化創意、軟體開發和信息服務、翻譯服務等不存在安全生産隱患、污染環境、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體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市場主體,允許其將住宅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登記時免予提交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應提交包括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遵守公序良俗,主動協調利害關係業主、若存在污染、擾民情形的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等內容的承諾(見附件)。

2、下列情形允許“一址多照”:對從事電子商務、商務秘書、股權投資、動漫遊戲、廣告、文化傳播等現代服務業的市場主體,進一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鼓勵利用不存在安全隱患的閒置廠房作為創業場所。

3、下列情形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在住所外設立不涉及前置審批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經營場所可以申請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一照多址”的具體規定由各設區市制定。

4、探索開展企業集群登記。全省各級登記機關可協調當地商務部門、工業園區主管部門,在工業園區探索以電子商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企業及小微企業為重點,多個市場主體以一家企業的住所或其分支機構(即託管企業)的經營場所地址,作為自己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並由該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註冊模式。

5、根據省政府贛府發【2014】9號文件精神,省政府已授權各設區市政府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各設區市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註冊制度便利化的要求,積極開展工作,在現有規定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進一步放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促進我省經濟快速發展。

各地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執行情況,請隨時向省局報告。

2015年6月30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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