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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5-07-01 08:36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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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海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5〕11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1日

海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推進實施我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工程,充分發揮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海南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的目標任務:到2020年,在生物工程、醫藥、海洋科學、新能源、新材料、電子信息、熱帶現代農業、金融業、旅遊業、文化創意産業等重點和急需領域,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園區,引進100名左右我省急需緊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的基本原則:突出重點、按需引進、以用為本、特事特辦。即依託我省重點發展領域,引進一批我省急需緊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營造有利於人才創新創業的環境,充分發揮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作用;統籌協調,形成高效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市場的配置作用、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和政府的推動作用,形成各司其職、辦事高效的引才機制。

第四條  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設立海南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專項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專項辦)。省專項辦挂靠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引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公安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科學技術廳、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省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省地方稅務局、海口海關、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高新區(開發區)管委會、省工商業聯合會等部門(單位)為省專項辦成員單位。

各重點領域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由相關成員單位牽頭負責並組織實施(以下簡稱牽頭單位)。以戰略性新興産業為主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人才引進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牽頭;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人才引進工作分別由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牽頭;省重點創新項目人才引進工作由省科學技術廳牽頭;省屬國有大中型企業人才引進工作由省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牽頭;非公企業人才引進工作由省委統戰部和省工商業聯合會牽頭;以高新技術開發區為主的各類園區引進創業人才的工作由省科學技術廳、高新區(開發區)管委會牽頭。

專項辦成員單位和涉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落實引才優惠政策、建設人才信息庫、實施跟蹤計劃、提供配套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引才標準

第六條  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一般應取得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55周歲,無不良職業道德記錄,引進後每年在省內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特殊專才可適當放寬條件。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或醫療機構擔任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二)在世界500強企業或國際知名金融機構、國際組織中擔任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或經營管理人才;

(三)具備較高的科技創新能力,研發水平、科研成果為同行公認,達到國內一流水平的領軍型人才;

(四)擁有我省重點發展産業、行業、領域所需的自主知識産權或掌握核心技術,並在我省各類園區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創業人才;

(五)其他急需緊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第三章  支持與保障

第七條  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根據我省實際,在經濟待遇、落戶、居留與出入境、保險與醫療、住房、稅收、編制崗位與職稱評聘、配偶安置、子女就學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第八條  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經濟待遇:

(一)對引進帶項目、帶資金的科技型創業領軍人才,政府補助給予每人人民幣(以下同)100萬元的項目啟動經費;對按照本辦法引進的其他人才,政府補助每人50萬元的項目啟動經費。政府資助根據考核結果按照服務年限逐年撥付到位。

(二)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用人單位可參照引進人才回國(來華)前的收入水平,一併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協商確定引進人才的合理薪酬。對引進的人才可採取管理、技術作價入股和股權期權紅權以及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三)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可配套其他資金,用於改善引進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企業為引進人才配套的科研啟動、安家、購房補貼等經費,可列入企業成本核算。

第九條  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落戶、居留和出入境政策:

(一)引進的中國籍人才,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選擇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戶,其家屬和未成年子女可一併隨遷。

(二)引進的外籍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積極協助其申辦《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簡稱“綠卡”);對於未獲得“綠卡”的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簽證。

(三)對於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保險、醫療政策:

(一)引進人才參加國內各項社會保險,與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引進人才享受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住房待遇:

(一)政府在引進人才相對集中的地區籌集人才公寓,出租給引進人才;

(二)符合條件的,允許購買政策性住房;

(三)引進人才未租用人才公寓,也未在我省購買自住用房的,在瓊工作期間,可由用人單位為其租用便於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根據市場行情承擔相應租房補貼。

第十二條  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稅收政策:

(一)省級人民政府頒發的獎金,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對引進人才在省內創辦的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依法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引進人才在省內創辦的企業,凡屬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因生産需要進口必要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由所在單位按國家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到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所需外匯,憑規定的有效證明和商業票據,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

(四)引進人才在省內創辦的企業自行生産的高新技術産品出口後,稅務部門優先予以落實出口退(免)稅政策。

(五)在我省定居或來華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引進人才,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從境外運進自用小汽車,海關依據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六)進境少量的科研、教學物品和進境規定範圍內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稅驗放。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可不受人員編制和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編制已滿的,可經編制部門同意後,先接收再消化;專業技術崗位已達到規定比例的,可通過特設崗位解決崗位聘用問題。

第十四條  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根據自身的專業技術水平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職稱;已在國內其他省市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可直接予以確認。

省級有關部門優先推薦其參加國家、省各類人才榮譽稱號的評審,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協助推薦“兩院”院士的申報評選。

第十五條  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配偶一同來瓊並願意就業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妥善安排其工作;用人單位安排確有困難的,可商請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隨遷子女入托、入中小學,可以優先就近入學,由當地教育部門協調辦理入學手續。其子女參加中考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的,享受本省考生待遇;其外國籍子女申請國內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國留學生的有關規定錄取。

第四章  途徑與程序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要拓寬引才渠道,通過多種途徑加強與海外人才機構聯絡,包括駐外機構、境外獵頭機構、海外留學生社團等,創造條件建立海外引才聯絡機構。省專項辦成員單位組織或參與的各項涉外工作都要兼具引才任務,根據需要組織到海外集中招聘。

鼓勵通過師承關係、同學同事關係、合作夥伴關係,以才引才。

第十八條  每年上半年,省專項辦綜合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意見,匯總形成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年度工作計劃,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發佈執行。

第十九條  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擬引進人選達成引進意向後,由用人單位填寫引進人才申報書,向牽頭單位申報。牽頭單位組織專家對申報人員的學歷學位、資歷、專業水平、創新能力以及科研成果進行評審,提出意見建議,報送省專項辦。

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也可以通過自薦或第三方推薦的方式,直接向省專項辦申報。由省專項辦會同有關部門向用人單位推薦或直接向牽頭單位推薦參加評審。

(二)省專項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經批准的引進人才,由省專項辦向用人單位或牽頭單位下達同意引進通知書。

(三)申報人須提供以下材料:

1.海外留學人員須提供省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外國專家須提供省外國專家局出具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及《外國專家證》;

2.科技成果證明材料(專利、論文、項目等);

3.國外所獲得的榮譽及獎勵證明;

4.創業型人才還須提供項目報告、營業執照及資金證明。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根據省專項辦的通知,與引進人才簽訂期限為5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辦理引進手續,並按有關規定落實相關政策待遇,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引進人才因個人原因未履行協議,由牽頭單位提出意見,經專項辦審核並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五章  日常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要創新工作機制,搭建事業平臺,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良好氛圍,全心全意提供各方面便利服務,充分發揮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省專項辦建立引進人才專門檔案和人才信息庫,為人才引進提供支持。建立人才跟蹤服務和溝通反饋機制,及時掌握海外高層次人才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建立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績效考核機制,由省專項辦負責引進人才的考核工作。引進人才考核不合格的,終止資助,並取消本辦法所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市場設立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為辦理引才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五條  申報人員及所在單位提交的申報及考核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對弄虛作假者,給予取消引進人才資格、取消所有相關待遇及追繳政府資助資金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經費,包括培養資助、評審選拔、公告宣傳等經費,從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並按《海南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瓊財社〔2009〕1773號)規定核撥,專款專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市縣和省直相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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