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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五險合一”經辦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5-07-02 16:40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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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五險合一”
經辦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寧政發〔2015〕5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五險合一”經辦體制改革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
“五險合一”經辦體制改革方案

根據《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關於深化改革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寧黨發〔2013〕66號)精神,為加快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改革發展,實現全區社會保險“五險合一”經辦服務,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三次全體會議精神,改革完善社會保險經辦體制,依法高效經辦,提升服務水平,方便參保群眾,實現對參保人的全程統一無差別服務和對各業務環節的精準管理。

二、基本原則

(一)整合資源,理順體制。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理順社會保險經辦管理體制,徹底改變目前多頭受理、分散經辦、重復經辦、分散建設、重復建設的狀態,為參保單位和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無差別公共服務。

(二)科學設崗,核編定人。對內通過整合資源,優化覆蓋所有險種的業務流程,科學合理設置經辦崗位,重新調整核定人員編制。對外充分利用現有社會資源,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高社會保險公共服務的可及性。

(三)理順渠道,保障經費。理順經辦機構經費撥付渠道,為經辦服務提供強有力的財力支持。

三、目標時限

2015年上半年出臺“五險合一”經辦體制改革方案,下半年開始在全區實施,力爭2016年底前完成。

四、改革內容

(一)整合機構,理順體制。

1.調整整合市、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成立新的市、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經辦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項社會保險業務。

2.調整整合後的市、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可分別為正處級、正科級機構,由市、縣在自治區明確的正處級、正科級機構限額內提出具體意見,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市轄區經辦機構的整合設置事宜,按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由地級市結合各地實際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

3.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區統一的“五險合一”業務經辦流程,加強業務指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經辦崗位職責、權限和服務標準,保證工作有章可循、順利開展。

4.在實現自治區社會保險“五險”信息數據“省集中”的基礎上,開發“五險合一”信息管理系統。

5.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流程全覆蓋為主、兼顧險種和待遇審核、支付的專業性原則,進一步調整優化整合後的市、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內設機構和崗位設置。

6.整合固定資産及設備資源,對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現有設備等固定資産進行全面清理登記,造冊管理,統一調配使用,確保固定資産及設備利用的最大化。

7.職工“五險”徵繳繼續由地稅、國稅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險徵繳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待遇支付職責繼續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待條件成熟後再行調整。實現五項社會保險業務統一登記、申報、核定和徵繳,基金分險種歸口結算管理。

(二)科學核編,配強隊伍,購買服務,經辦下延。按照自治區管總量,市、縣管分量的事業機構編制管理體制,由市、縣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半徑、服務人口、服務人次等因素適時調整人員編制,該增的增,該減的減,配強和穩定社會保險經辦隊伍。

對社會保險登記、諮詢、查詢、稽核等業務和延伸到鄉鎮村組和街道社區的經辦業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由市、縣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73號),研究提出購買服務的具體範圍、崗位、數量、標準和價格,確保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到底到邊。

(三)理順經費保障渠道和方式。整合後,由同級財政負責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專項經費,自治區財政通過一般轉移支付方式補助,為“五險合一”經辦管理提供經費支撐。確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的支出水平不低於調整前水平,並建立經費逐步增長機制。市、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職及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和各項待遇低於地方政府同職級人員的,按照地方政府同職級人員標準執行;高於地方政府同職級人員的,暫維持現有水平不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實施,機構編制、財政、稅務等部門配合,各負其責,共同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擬定改革方案,組織實施推動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研究提出整合本級社會保險經辦職能、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意見;財政部門負責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的核撥工作;稅務部門負責職工“五險”徵繳工作。各地要明確任務和實施進度,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二)加強業務培訓。採取多種方式,開展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培訓,組織各類社會保險專業人員定期集中業務培訓。各地應適時開展對基層服務平臺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全面提高社會保險隊伍的政策水平、業務能力、服務質量,為“五險合一”經辦管理提供保障。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盧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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