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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山東省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5-07-06 14:52 來源: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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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知識産權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小微企業知識産權
質押融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科字〔2015〕88號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各市知識産權局,各高新區:

現將《山東省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項目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具體執行中如遇問題,望及時反饋我們。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知識産權局
2015年7月6日

 

山東省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扶持項目(以下簡稱扶持項目),是從省財政預算內的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中安排資金,對省內(不含青島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註冊的小微企業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轉讓的知識産權出質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發生的利息和評估費,給予貼息和補助的項目。

第三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微企業,符合國家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二)在山東省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信息庫備案;

(三)在2014年4月30日後獲得金融機構專利權質押貸款,按期還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

(四)專利權質押合同已辦理過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

(五)質押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出質的專利權權屬清晰、合法有效,處於實質性實施或使用階段,且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對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産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第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筆貸款,按照貸款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60%給予貼息支持,一個年度貼息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未按照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不予貼息。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同一家企業享受貼息最多不超過三次。

第五條 企業因貸款而産生的專利評估、價值分析費,按確認發生額的50%予以補助,對同一家企業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同一家企業享受補助最多不超過三次。

第六條  企業申報扶持資金應按照有關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扶持資金申報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國家知識産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用於質押的專利權證書;

(四)專利權質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相應利息憑證,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貸款真實性證明;

(五)專利評估、價值分析協議,評估、價值分析報告,評估、價值分析費支付憑證;

(六)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聲明,項目實施效果評估報告;

(七)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凡已經列入省內其他同類性質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八條  市知識産權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本市企業扶持項目審核,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小微企業撥付資金。每年1月31日前,由市知識産權部門、財政部門向省知識産權局提交政策兌付報告、審核材料和相關資金文件。

第九條  每年4月30日前,省科技廳、省知識産權局對各市扶持項目進行審核後,向省財政廳報送當年資金預撥和上年度資金清算的意見,省財政廳據此下達各市資金。2015年省級補助資金,于當年7月15日前預撥各市,2016年清算。

第十條 企業收到扶持資金後,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衝減已支付的利息和評估費用。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知識産權局負責對貼息補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財政資金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不良記錄列入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二)一定期限內取消預撥資金資格,追回扶持資金;

(三)取消申報扶持資金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5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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