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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銀監局關於銀行業深化改革創新驅動 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5-07-07 13:58 來源: 中國銀監會山東監管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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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銀監局關於銀行業深化改革
創新驅動 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魯銀監發〔2015〕16號


各銀監分局,國開行、農發行、國有商業銀行、郵儲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外資銀行省(市)管轄機構,股份制銀行青島市管轄行,山東省聯社及濟南辦事處,齊魯銀行,城商行聯盟,山東國托,資産管理公司,省局直接監管的各財務公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銀監會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推動銀行業支持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的有關要求,引導轄區銀行業適應經濟新常態加快改革創新、服務實體經濟和山東經濟轉型升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準確把握新常態,樹立服務經濟的大局意識

1.堅持服務經濟的原則,樹立長遠發展意識。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牢牢把握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正確認識銀行業與實體經濟同枯共榮、相依相存的關係,準確把握當前經濟新常態及其運行變化趨勢,深刻領會銀行業在推動經濟穩定增長、維護市場和社會信心方面的重要意義,努力對接實體經濟有效需求,在推動經濟發展“轉調升”中實現自身可持續健康發展。

2.堅持創新驅動的原則,樹立改革轉型意識。金融改革的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的全面落實以及新興金融業態的蓬勃發展,激發了金融創新的內生動力,改變了銀行業的競爭規則,銀行業傳統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同質同類化發展模式不可持續,必須緊跟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步伐,加快體制機制、業務管理、運營模式、産品服務等方面的改革轉型和創新發展。

3.堅持依法合規的原則,強化規範經營意識。依法經營、合規發展是銀行業必須嚴格遵守的底線和基本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增強遵法守法、規範經營的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章等有關規定,完善制度辦法、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問責處罰力度,堅決杜絕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或變相逃避監管的現象。

4.堅持風險可控的原則,增強風險責任意識。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清經營風險的本質特性和風險防範化解的主體責任,將服務實體經濟與防範風險有機結合起來,著力增強風險防範和管理能力,牢牢守住風險底線,努力維護金融穩定,推動山東經濟結構實現穩健轉型。

二、保持信貸合理持續增長,努力滿足實體經濟有效需求

5.主動對接重大國家戰略和重點工程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國家出臺的一系列促進經濟穩增長的政策措施,有效發揮信貸資金在推動經濟增長、助力結構優化方面的引領和杠桿作用,保持信貸平穩較快增長。主動對接“一帶一路”等重大國家戰略實施和工程項目,重點加大對七大投資領域、六大消費增長點、三大戰略和裝備製造業“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山東“兩區一圈一帶”等重點區域和民生工程建設,積極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用好增量資金。在全面把控風險、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有效滿足重大在建續建項目的後續融資需求。實施差異化授權管理,合理界定總分支行審批權限,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全國性銀行機構要積極向上爭取信貸規模、直貸項目和單列指標,地方法人銀行可通過發行專項金融債、增資擴股等方式釋放流動性。嚴格貸款用途管理,確保信貸資金直接投入到實體經濟。

6.有扶有控優化信貸結構。緊緊圍繞山東經濟“轉、調、創”的主攻方向,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以信貸結構優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進一步優化授信行業結構,加大對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信息技術産業、生産性服務業、現代化農業、節能環保等新興産業以及消費、外貿等領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嚴重過剩産能行業貸款,積極支持鋼鐵、水泥、電解鋁、船舶、煉油、輪胎等行業的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産能。進一步優化授信客戶結構,改變信貸資源“壘大戶”、“高集中”等現象,提高“三農”、小微企業等中小創新創業主體的客戶和信貸佔比。進一步優化信貸期限結構,根據借款主體的行業性質、經營週期、資金週轉等特點,合理確定貸款期限結構和還款方式,實現信貸週期與企業生産週期相匹配。

7.盤活存量提高資金週轉速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盤活低效領域的存量信貸資金,提升信貸資源配置效率。對在低效或無效項目長期積澱的信貸資金,可通過資産清償、債務重組等方式予以收回和盤活。鼓勵用好用足金融企業呆賬核銷、不良資産批量處置等政策,充分借助四大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省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等平臺,積極通過核銷、轉讓、置換等手段,加快不良資産處置,最大限度地騰出資金空間。積極開展資産證券化和信貸資産流轉業務,已取得資格的銀行要積極向總行推薦證券化基礎資産,加快資産證券化産品設計和發行進度。要充分利用已成立的信貸資産登記流轉中心開展信貸資産流轉業務,加快信貸資産流轉,釋放信貸支持實體經濟的空間和活力。

8.積極推進綠色信貸化解過剩産能。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銀監會《關於支持産業結構調整和化解産能過剩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55號)以及《綠色信貸指引》、《能效信貸指引》等相關要求,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和産能過剩行業兼併重組、轉型轉産、技術改造等的信貸支持,重點支持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以及與節能項目、服務、技術和設備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行業標準的能效項目,支持“四個一批”化解過剩産能。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存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行業和客戶要實行名單制管理,一戶一策做好授信管理和應急預案。要定期開展風險排查、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在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傳統産業轉型和發展方式轉變。

9.提升科技金融服務質效。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以及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六部委《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紮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4〕9號)等政策要求,靈活開展信貸模式、還款方式等的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通過提升科技金融服務質效推動創新驅動戰略的有效實施。積極開展與科技主管部門的深度合作,提升信息技術産業基地、高新園區金融服務力度。充分運用好地方政府科技金融發展補償基金、稅收補貼等優惠政策,共同搭建科技企業信息共享平臺。鼓勵銀行業在高新技術産業區、經濟開發區等科技資源集聚地區,通過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為從事中小科技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鼓勵有條件的銀行設立面向科技企業的專營式服務機構或科技信貸專營事業部,提高服務科技創新創業企業的專業化水平。

三、全面深化銀行業改革,加快實施轉型發展

10.深化法人機構改革轉型。加快農信社銀行化改革步伐,全面規劃今後3年銀行化改革進程安排,加快推進高風險社風險化解和不良資産處置,綜合運用並購重組、政府幫扶、優質銀行和優勢企業入股、農合系統資源優化整合等方式,充實資本、化解包袱、轉換機制、增強實力,力爭2017年實現農商銀行全覆蓋。穩妥推進省聯社審計體系改革和審計中心組建工作。推動城商行持續優化股權和公司治理,積極引進優質戰投;明確發展定位,強化社區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發揮比較優勢走特色化、差異化道路。城商行聯盟要發揮信息科技專業優勢,積極搭建信息科技、金融創新、人才供應和輔助運營等平臺,提升科技支撐和服務能力。引導信託公司回歸信託主業,在新型産權制度、社會民生領域、財富管理等方面促進社會資金與優質項目高效對接。指導財務公司發揮企業集團資金集中作用,支持企業集團提高發展質效,促進産業整合升級。

11.培育發展新型金融業態。積極做好民營銀行申設工作。充分把握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範圍擴大的政策機遇,引導轄區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積極申報,並做好篩選、輔導和指導工作,加快消費金融公司的組建培育。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培育和完善轄區非銀行金融機構市場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參與地方中小銀行增資擴股、重組改造。加快推進村鎮銀行本地化、民營化、專業化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鼓勵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適當降低發起行持股比例,提高民間資本佔比,有效增加金融服務的競爭性供給和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12.健全完善銀行業服務體系。優化完善銀行機構網點佈局,鼓勵重點向縣域、鄉鎮等金融服務薄弱地區下沉延伸服務網絡,支持股份制銀行、城商行、村鎮銀行等在魯中西部等金融競爭不充分的地市、縣區申設網點,實現東中西、城縣鄉機構平衡協調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在轄區設立分支機構。穩妥培育發展村鎮銀行,力爭2015年底實現村鎮銀行縣域全覆蓋。鼓勵商業銀行利用物理網點和電子網絡相結合的方式,加快推進網絡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移動服務終端等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綜合化金融服務網絡體系。

13.推動業務管理方式轉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圍繞戰略新興産業和新興業態發展需求,結合“互聯網+”時代特徵,加快推進各項業務管理架構調整和業務運作管理模式轉變。嚴格落實《中國銀監會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4〕3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號)有關要求,持續推進理財事業部制改革和同業專營制改革,探索對投資、衍生品交易等業務實行專營部門模式,條件成熟的法人機構可以探索對信用卡、理財、私人銀行等業務板塊進行子公司改革試點,實現業務合理集成,有效對接實體經濟的金融需求。

四、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紮實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14.強化扶持“三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全面落實國務院、銀監會、省政府關於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不斷提升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便利性和滿意度,確保涉農貸款增速持續增長和小微企業貸款實現“三個不低於”。地方法人銀行和省級管轄行要在落實盡職免責的基礎上,切實落實提高“三農”、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的監管要求,制定具體細化的盡職免責和容忍度落實措施並報送屬地監管部門。研究並落實本地存款主要用於本地、農村存款主要用於農業農村的具體措施。鼓勵組建面向“三農”、小微企業的專營機構和專業支行,支持批量申報組建社區支行和小微支行。探索大銀行向中小銀行提供批發貸款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對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貢獻突出的銀行機構,繼續給予監管政策支持。

15.嚴格清理規範服務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落實《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和“七不準”、“四公開”等有關要求,推進服務收費規範化、標準化和分類化建設,最大限度地調整、合併、取消各種同質同類的收費項目。堅決取消不提供服務只收取費用的項目;對於能在利差中補償的,不再另外收費;對於必須保留的補償成本性收費,要嚴格控制收費水平,能降低的盡可能降低;杜絕各種巧立名目、變相收費、增加消費者負擔的服務收費行為。各級監管部門要將服務收費規範和消費者投訴情況納入現場檢查或核查內容,定期或不定期通過督查、檢查、暗訪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16.縮短企業融資鏈條。進一步規範銀信、銀基、銀證等各類合作業務,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切實整治資金空轉、成本轉嫁和層層加碼加價行為。各機構要對跨業合作業務進行全面自查,監管部門將適時開展跨業合作專項治理。銀行業機構要積極開展基於風險評估的續貸業務,制定完善小微企業續貸政策實施細則,對符合標準的企業直接進行滾動融資,減少企業先還後貸的高息“過橋”融資,引導資金更多更快地流向實體經濟。

17.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明確專門部門、配備人員、完善制度,加強櫃面業務流程控制和營業場所管理,規範從業人員經營行為,進一步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納入分支機構和人員的考評體系。加強消費者投訴事項的調查和處置,在網點公示投訴渠道,落實“首問負責制”,主要負責人對重要投訴要親自過問,妥善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加強重大投訴事項調處的協調配合,對於因推諉、敷衍、不作為而導致升級或造成負面輿情等不良後果的,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堅持金融創新驅動,積極破解企業融資瓶頸

18.創新開展投貸聯動融資服務。在堅持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先行先試與政府引導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機構實現聯動,探索銀行與股權投資機構進行市場化、長期性合作,積極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培育良好的創新生態系統。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積極爭取投貸聯動試點。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政策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探索銀政合作新模式。

19.推動理財資金服務實體經濟。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試點設立銀行理財管理計劃和理財直接融資工具,支持理財資金在依法合規、風險隔離的基礎上,直接對接企業債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提高銀行理財資金在直接融資中的參與度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理財資金運用應以直接投資形式為主,杜絕多重嵌套的投資模式,不得借服務實體經濟之名變相行規避監管之實。對通過理財業務進行監管套利的銀行機構,監管部門將依法採取暫停發行理財産品、建議調整理財業務管理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等監管措施。

20.促進金融與信息技術融合創新。推動移動互聯、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與金融業的深度融合發展,加快業務模式、機制、流程、産品創新,提高各項業務的信息化水平和響應處理速度。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探索搭建“互聯網+金融”網絡服務平臺,創新推出具有互聯網屬性的大眾金融産品和涵蓋支付結算、融資、産業鏈等全方位的網絡金融服務,探索實施在線營銷、在線評級、在線監控等新型服務模式,努力構建線上線下協調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生態圈。

21.開展特色化服務助力萬眾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開展抵質押擔保方式、還款方式、服務方式等金融創新。支持探索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以及知識産權質押、股權質押、政府採購合約增信等模式,充分激活各類要素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債券發行、大額存單、資産證券化、衍生品交易等高附加值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發行企業債、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提供金融支持便利。打造智慧社區、生活管家、金融便利店等全天候全方位的綜合服務平臺,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投融資、資金運作、財務管理等綜合化金融需求。

六、多方聯動防控化解風險,努力維護金融穩定

22.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密切關注經濟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産能化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隱患,提前制定風險防控應急預案。認真落實《關於做好企業流動性風險防範化解工作的指導意見》(魯金辦發〔2015〕9號),對産業關聯度大、資産負債率高、擔保關係複雜、有可能引發大規模流動性風險的企業,要積極向地方政府彙報溝通,爭取政策措施提前化解風險。要對授信客戶實行一戶一策,對市場前景和主業經營良好,有市場、有技術、有效益但暫時出現流動性緊張的企業,要在整體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增加或維持授信、調整信貸品種、降低融資成本,幫助企業維護正常生産經營和化解風險。

23.強化重點領域風險防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定期對互保聯保貸款、融資平臺貸款、房地産貸款和産能過剩行業貸款等進行重點排查,前瞻性做好防控和應對。要深入評估各類擔保方式的擔保效力,切實厘清企業之間的關聯互保、擔保圈、擔保鏈等複雜擔保關係,提升擔保增信和風險隔離的有效性。對貸款規模較大的企業建立銀行債權人聯席會議,實行授信總額聯合管理;對符合銀團貸款條件的項目,儘量開展銀團貸款。完善異地授信備案管理制度,異地銀行授信要按要求做好備案,防止惡意競爭和隨意抽貸。銀行業協會要牽頭髮揮好債權人聯席會議作用,定期組織開展重點行業授信評審評估,協調實現大客戶關聯關係、財務狀況、對外擔保、異地授信等信息共享。定期對客戶和員工涉嫌或參與非法集資情況開展自查排查,加強員工異常行為監控,切實防範非法集資等外部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強化流動性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等前瞻性研判預防。

24.完善風險化解處置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重大信用風險事件報告制度,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要及時向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報告,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建立跨機構、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風險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強化重大風險的聯動處置機制,對出現大額授信風險的企業,授信主辦行要牽頭制定風險處置化解方案,協調各債權行步調一致、協調有序的處置化解風險,防止個別銀行隨意抽貸壓貸,放大風險。

25.維護銀企和諧良性發展的信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信貸資金在推動經濟穩定增長、維護社會信心方面的重要支撐作用,嚴格履行誠信承諾,做好客戶關係維護工作,構建互信互利的良好銀企關係,認真遵守已對企業做出的授信承諾、放款承諾、期限承諾,避免由於銀行單方面抽貸、停貸等違約失信行為,造成企業資金週轉困難甚至資金鏈斷裂,努力維護良好誠信的金融生態環境。

七、強化政策落實督導,切實抓好實施保障

26.暢通政策傳導落實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系統梳理2013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各級監管部門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成立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要求,制定實施細則和落實流程,並納入銀行自身發展規劃,確保將重要政策措施傳達至基層網點,努力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

27.建立定期排查督查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定期(一般每3個月)對已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開展自查自評,及時總結反饋實施進展和問題,上級行應加強對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督導。各級監管部門要主動作為,通過實地調研、定期走訪、非現場跟蹤、現場檢查、開展督查等方式,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發揮實效。

28.推動差異化政策扶持形成合力。各級監管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充分實現金融政策與財政、稅收等政策的融合和對接,配合地方政府進一步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在設立科技金融、小微、“三農”業務風險分擔機制、風險補償機制和財稅優惠減免政策等方面,推動各方政策扶持形成合力。

29.健全同業自律監督機制。銀行業同業之間要加強合作、相互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的金融環境。銀行業協會要積極發揮同業自律監督作用,搭建銀政企等多方溝通交流平臺促進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豐富的教育培訓資源、債權人聯席會議等平臺,在重點行業客戶評價、維護金融債權、打擊逃廢銀行債務、提供司法協助等方面積極作為。

30.完善聯動宣傳反映機制。各單位要認真總結服務實體經濟政策措施落實中的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通過各種渠道向新聞媒體、上級單位、監管部門及地方政府等正面宣傳和彙報反映,努力爭取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強化社會輿論引導,向社會傳遞銀行業的正能量,為銀行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創造良好環境。


中國銀監會山東監管局

2015年7月7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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