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財社〔2015〕109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順德區財稅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5〕34號)規定,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製定了《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7月2日
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全省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5〕3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引導激發社會創新創業潛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較高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使其成為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強經濟發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引領、支持創新、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績效管理的原則,確保資金分配機制創新、安全高效。各地要按照市場需求遴選項目,發揮財政資金在萬眾創新和大眾創業兩個層次的引導和撬動作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 “初創企業”,是指在我省登記註冊3年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職責
1.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受理各項補貼申請並進行審核;編制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及時上報本地區專項資金需求情況,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
2. 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規範使用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工作,提交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
3.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和完整。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編制省本級資金需求年度總體計劃和明細分配計劃,按程序報請審批。
2. 聯合省財政部門對各地、各有關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專家評審或審核,並根據評審或審核結果,通過集體研究等程序及時提出省本級和補助地市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報請審批。
3.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與管理,及時了解專項資金使用以及項目驗收等情況,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等。
4.按規定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績效目標。
第七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1.聯合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資金需求申報和績效自評等相關工作。
2.對各項補貼申請進行復核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加強資金監管。
(二)省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預算編制及執行。
2.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項目及評審論證情況進行復核。
3.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安排方案進行審核和報批,並及時下達專項資金。
4.加強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使用範圍和分配方式
第八條 科學引領、支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扶持創新創業,對適應國際和國內需求的質量高、技術含量高、使用效能高的創新技術、創新産品、創新服務給予重點支持和獎勵。支持創新類補助支出原則上不低於總支出的七成。
(一)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創業平臺開展應用型創新創業,獎勵創新創業
1.創業學院獎補。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創業孵化基地依託現有資源建設創業學院,圍繞新興産業以及高新技術領域開展創新創業項目研究開發及指導服務等,對在創新技術、創新項目、創新團隊、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取得成效的,省對每個院(校)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獎補。
2.優秀創業項目資助。省從各地推薦的優秀項目中評選一批省級優秀項目,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至20萬元資助。各地推薦的項目應符合我省産業發展導向,有較強創新示範性、市場價值和帶動就業能力。省對獲得省級創業大賽(包括廣東省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國家有關部門和廣東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主辦的創業大賽)前三名(或相當獎級),並於獲獎之日起兩年內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創業項目給予資助。
3.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補貼。省按每人1萬元標準,每年資助不超過500名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範作用突出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
4.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獎補。對達到省級、國家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評選標準的,省分別按每個5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對達到市級示範性基地建設標準的由所在市按每個3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
以上獎補資金分配遵循效益導向機制,以優秀創業項目成果為主要評選依據。通過公開徵集項目、專家評審等方法相結合進行分配;各地市和有關單位篩選、推薦或者申報一批技術成熟度高、市場迎合度高、項目前景好的創新型創業項目。經行業專家團隊對備選項目從項目前景、示範效應等角度進行分析,對綜合排名靠前的項目及項目單位給予獎補。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二)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支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開展孵化創新
1.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省重點建設一個省級綜合性創業孵化(實訓)示範基地,重點吸納高新型創業項目入場,鼓勵創業項目與産業對接,創業與創新結合。相關手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按規定辦理。
2.區域性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區域性創業孵化基地(公共創業服務平臺),支持具有區域特色的創業項目入場,發展成片區式、招牌式行業,省每個給予不超過5000萬元的資金支持。
基地建設獎補資金主要扶持已具備一定規模和發展前景的項目單位,採取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事後獎補。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設立省級創業引導基金。省級創業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嚴格管理”的原則,通過財政資金投入、參股、風險補償、跟進投資等方式引導國有、社會資本共同投資設立子基金,重點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具有較強創新性的初創企業,促進具有較高發展潛力的創業項目落地。以及支持各類以初創企業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創業投資企業開展投資。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金融辦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統籌兼顧、績效管理,用於各類常規類創業補貼,鼓勵大眾創業。常規類補助支出原則上不超過總支出的三成。
(一)創業培訓補貼。
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其中創辦企業培訓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關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開發,並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納入補貼範圍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
1.創辦企業培訓補貼。創辦企業培訓補貼申請流程按照《關於明確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申請和核發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213號)創業培訓補貼有關規定執行。
2.創業(培訓)實訓補貼。創業(培訓)實訓項目由有關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開發,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後納入補貼範圍。補貼申領程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二)一次性創業資助。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幹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成功創業(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可申請5000元的創業資助。符合條件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資助。申請創業資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及相關身份證明。其中,屬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應提供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其他身份認定證明複印件,屬在校生或畢業生的應提供學生證或畢業證書複印件,屬軍轉幹部、復退軍人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下同);
2.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
3.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4.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及社會保險登記證複印件。
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地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前3項材料,並承諾6個月內提供第4項材料的,可先行核發一次性創業資助。
(三)租金補貼。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幹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創辦初創企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可申請租金補貼,珠三角地區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區每年最高4000元,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租金補貼直接補助到所創辦企業。
申請人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辦理其他法定登記註冊手續)起3年內,可按年度申請租金補貼,申請補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及相關身份證明;
2.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
3.初創企業的銀行賬戶;
4.場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應與註冊登記地一致);
5.繳納租金的憑證複印件(發票、收據或銀行流水);
6.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及社會保險登記證複印件。
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地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前3項材料,並承諾6個月內提供第4至6項材料的,可先行核發租金補貼。
(四)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初創企業吸納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可按年度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
3.招用人員花名冊及勞動合同複印件;
4.初創企業的銀行賬戶;
5.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6.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出具的最近3個月用人單位為相關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地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前4項材料,並承諾6個月內提供第5、第6項材料的,可先行核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首次申領此項補貼,以申請時實際吸納就業人數核發補貼。後續年度申請時,按其實際凈增用工人數核發補貼。最後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初創企業登記註冊之日起4年。
(五)創業孵化補貼。
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承擔政府補貼孵化服務的,應與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孵化基地軟硬體標準、提供服務內容、責任義務等內容)。簽訂協議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的(不含場租減免),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戶數每戶3000元標準給予創業孵化補貼。
創業孵化基地申請創業孵化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入駐創業單位花名冊、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2.與入駐創業人員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書面服務協議及提供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
3.創業孵化基地的銀行賬戶。
(六)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勞動者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其中個人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合夥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 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個人貸款和捆綁性貸款可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申請審核程序按省和各地市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七)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扶持創業服務項目
1.公共創業服務補助。創業政策宣傳、創業項目庫建設、創業項目推介、展示交流、創業大賽、創業導師參加創業志願服務交通伙食費補貼,及其他必需的創業服務和專項活動組織實施經費,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公共創業服務補助由縣級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厲行節約、從嚴掌握的原則提出資金需求,報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後從專項資金中列支。
2.購買社會專業化創業服務。各地可通過政府採購形式,購買社會創業服務機構、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等為自主創業人員或初創企業提供的有關創業服務。服務項目可包括信息服務(項目開發、政策資訊等)、事務代理(工商、會計、稅務等)、諮詢指導(管理、法務、融資等)、創業孵化服務等,具體項目清單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購買服務補貼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實際提出資金需求,報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後從專項資金中列支。
常規類補助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要與各地創業重點人群(特別是創新創業意願和能力更強的大學生)、有效創業活動(統計工商登記等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創業帶動就業成效等挂鉤,並結合集體研究的方式安排。
第十條 第九條1-6所列項目先從專項資金中列支,專項資金不足的可從各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 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申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至少提前一年制訂申報指南,明確年度專項資金扶持方向、申報條件、申報對象、申報程序、補助標準等,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上公示。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和管理辦法、項目資金申報情況、資金分配程序和方式、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以及接受、處理投訴等情況,按規定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以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網站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審批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報省政府審批及具體實施項目報省政府備案的複式審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審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執行通知後9日內,提出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含專項資金安排額度、支持方向和範圍、分配辦法等)送省財政廳復核,省財政廳在7日內審核完畢,報分管省領導審核,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省長審批,報省長審定。
(二)具體實施項目審批。申報項目入庫時已細化至具體項目的按規定直接審批下達資金,申報項目入庫時未明細至二級項目庫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執行通知後30日內提出專項資金明細分配計劃(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送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在9日內審核完畢。
省直有關部門將省財政廳審核後的明細分配計劃在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和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6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省直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核。
省財政廳在公示完畢後5日內,對經公示無異議或已明確異議處理意見的項目安排(下達)預算。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集體研究分配的,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申請指南,組織相關單位提出專項資金申報材料,將申報資料逐級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其中,財政省直管縣和省屬單位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提交申報材料。同時,按年度資金申請指南的規定,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提交相關電子數據信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對符合申報補貼條件的材料進行集體研究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或因素方法計算確定補貼資金,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進行公示和按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按規定提前發出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公告(項目評審或認定辦法),公佈有關項目評審、認定及資金分配標準、分配範圍、競爭條件、申報程序和評審程序,具體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管理辦法》和各項目評審、認定規定辦理。
第五章 管理與控制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分配明細計劃確定後,省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用款單位屬省級單位的,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省財政部門將款項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
用款單位屬市縣單位的,由省財政部門向市縣財政部門辦理撥付手續。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專項資金具體用款項目和要求,在收到省撥資金的3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用款單位,由市縣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十七條 政策扶持對象申領各項補貼,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企業登記註冊所在地、創業培訓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撥補貼資金。各地、各部門不得以戶籍、身份等設置限制條件。
第十八條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優化操作環節,提高辦理效率。審核過程中不再實施事前公示,改由申請人在申請補貼時簽署提交材料真實承諾書,事後再進行公示,並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郵箱,接受社會舉報和監督。經核實,發現申請人存在造假行為的,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地要加強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服務,專項資金補貼經辦和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可直接獲得或驗證申請人申請補貼所需資料和信息的,應簡化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條 信息化基礎較好的地區,一次性創業資助、租金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等3項補貼可採取申領發放“告知承諾制”,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申請人按照“告知承諾制”領取補貼資金,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最遲應在承諾期限到期之日起15日內將補貼資金退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帳戶。逾期不退回補貼的,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並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職責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批、使用、管理、監督、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市、縣有關部門及有關用款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用款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髮放臺帳,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申報項目時要同時申報績效目標,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有關資金補貼項目的範圍、對象和標準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符合相關條件的臺港澳居民在廣東創辦初創企業的,可同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政策。申請補貼時所需的身份證明使用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內地高校的畢業證及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六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2015年7月30日前制定出臺具體實施細則和辦事指南。相關資金補貼項目的範圍、對象和標準自本地區實施細則頒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按原標準核發的補貼不予追溯。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