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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促進和服務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5-07-07 09:36 來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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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我市促進和服務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府〔2015〕5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促進和服務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海口市促進和服務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

一、對在我市新註冊登記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區域性總部或區域性結算中心, 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於市域內現有金融機構在我市每新增加一個營業網點給予10萬元獎勵。

二、對在滬深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香港交易所實現上市融資、再融資(配股、增發新股)的我市註冊登記的上市公司或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進行融資的我市註冊登記的企業,在融資資金到位後,且80%以上投資用於海口項目的,給予以下獎勵或補貼:對在境內外成功上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於上市公司再融資(配股、增發新股)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通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方式融資的,按其融資額的0.5%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我市註冊登記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20萬元;對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我市註冊登記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四、充分發揮政府性引導基金的融資杠桿作用,進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簡稱“政保貸”)、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簡稱“銀保貸”)和中小企業集合債權基金為海口市中小企業融資增信的力度。

五、從2016年起,按照海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的部署,結合各金融機構近三年對海口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和經營業績,並進行綜合考評後,制訂安排海口市年度財政資金業務管理計劃,根據執行情況,動態調整。

六、金融機構可根據《海口市戶外招牌設置細則及工作規程》設置兩塊以上招牌(含LED走字屏);關於市政、園林等相關管理問題,如涉及道路開口、樹木修剪遷移等問題,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市政市容管理部門應予以支持。

七、對於多種不動産抵押物擔保一個整體債權的,抵押登記部門在他項權證(包括土地和房屋)上“債權數額”一欄中,填寫抵押合同的整體擔保債權數額,加括號註明“包括XXX 等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

八、對於同一抵押物二次抵押登記的“債權數額”,按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雙方簽署的合同確定的債權數額填寫。

九、登記部門在受理抵押時,出具的受理單上加蓋收件專用章。

十、對同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不涉及第三方的多個抵押物擔保同一債權的一般抵押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並出具承諾函的,可直接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登記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直接辦理一般抵押權登出。

十一、國家、省、市重點項目的房産抵押登記辦理時間壓縮為6個工作日。

十二、土地他項權證的領取無需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

十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一)已設定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建工程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若土地抵押權人與在建工程抵押權人相同,抵押權擔保同一債權並且不涉及第三方的,不需登出土地抵押登記即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二)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時,申請單位提供土地證原件供登記部門核對並作他項權利記載後,即退回申請單位,登記部門不再留存土地證原件。

(三)2012年前辦理土地抵押登記,需要補充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依法予以辦理。

(四)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時,凡以工業廠房為抵押物的,需土地、規劃、城管部門提供無違法建設的意見。

(五)經相關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原在建工程增量部分可抵押登記。

(六)已辦理抵押登記的在建工程竣工後完成初始登記的,住建部門可直接辦理現房抵押登記,但經抵押權人同意解除抵押的已售部分應予以剔除。

(七)市住建局委託海口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海口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桂林洋開發區管委會辦理其區劃範圍內工業廠房、辦公用房、科研用房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八)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不得違反閒置地處置相關規定。

十四、在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工商部門不再要求將股權對應的擔保債權特定化。

十五、市政府分管領導每季度主動上門,聽取各金融機構對政府行政效率、服務能力的意見,切實提高主動服務意識,加大服務力度。

十六、上述措施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七、本措施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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