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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5-07-15 11:01 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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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經研究論證,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應國務院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承接10項行政審批項目。各地、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調整後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後續監管制度建設,切實做到放管結合。要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規範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附件:1.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8項)

      2.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10項)

2015年7月15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8項)

 


項目名稱

審批
部門

設定依據

備註

1

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産品的登記備案

經濟和
信息化
委員會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鉻化合物生産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2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認定

財政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3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廳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4

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國土
資源廳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5

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核準

國土
資源廳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國土
資源廳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7

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

國土
資源廳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8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

衛生
計生委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附件2

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10項)


項目名稱

審批
部門

設定依據

備註

1

鉻化合物生産建設項目審批

經濟和
信息化
委員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産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2

獸藥生産許可證核發

畜牧廳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該項與設立獸藥生産企業的審核項目合併為設立獸藥生産企業的審批

3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林業廳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621日國務院批准,198576日林業部發佈)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4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交通
運輸廳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地州市海事部門,併入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項目。

5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産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衛生
計生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6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

質量技術
監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119日國務院批准,198721日國家計量局發佈)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該項併入計量檢定人員考核項目。

7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質量技術
監督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該項與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資格證書核發合併為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核發

8

軍工産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公安廳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9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定點生産審批

食品藥
品監督
管理局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該項併入特殊藥品(含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審批項目的子項

10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氣象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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