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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5-07-15 11:04 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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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政發〔2015〕73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審批行為,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為民服務水平,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現就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嚴格按照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激發市場社會活力、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減少權力尋租空間、剷除滋生腐敗土壤,確保行政審批在法治軌道運行,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堅持依法審批。嚴格落實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範行政審批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各環節行為,確保行政審批全過程依法有序進行。

——堅持公開公正。依法全面公開行政審批信息,切實保障申請人知情權,規範行政裁量權,實行“陽光審批”。

——堅持便民高效。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程序,優化審批流程,依法限時辦結,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間,加快審批進程,提高審批效率。

——堅持嚴格問責。加強行政審批行為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審批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二、規範行政審批行為

(一)全面實行“一個窗口”受理。部門承擔的審批事項要全部進駐同級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嚴禁“明進暗不進”或“體外循環”。因涉密、場地限制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須經本級政府同意。暫時不能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事項和經本級政府同意由部門單獨設立辦事大廳辦理的事項,要按照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事項的辦理要求規範辦理,接受同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推行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統一發件、部門現場集中辦理”新模式,實現“一窗進出”,即企業和群眾在同一個窗口遞交申請、領取審批結果。

(二)推行受理單制度。各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要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國務院部門決定的行政審批,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三)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深入實施首問負責、限時辦結、責任追究制度。各有關部門承擔的審批事項按法定時限辦理,並在承諾期限內對申請事項作出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長審批時限;依法可延長審批時限的,要按程序辦理。依法只需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備案項目要即來即辦。認真落實審批時限預警制,及時辦理預警事項。對政府鼓勵的事項,建立“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對批准的事項,要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批准文書;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書面決定並告知理由。

(四)細化編制服務指南。自治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標準,牽頭編制本部門本系統審批事項的大項、小項目錄,逐小項編制服務指南,列明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審批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決定證件、聯絡方式及訴求渠道、年檢要求、注意事項等內容,並附格式文本、示範文本以及常見錯誤示例,確保申請人可按服務指南製作合格申請材料,實現全區同一行政層級相同部門審批事項的數量、名稱、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收費依據及標準等基本統一。服務指南內容發生變更時要及時修訂,確保與實際審批所需資料一致。服務指南擺放要方便申請人取用,在政務服務網站以及部門網站顯著位置公佈,並提供電子文檔下載服務。

(五)制定審查工作細則。自治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以審批事項目錄為依據,牽頭制定本部門本系統審批事項的審查工作細則,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查環節,逐崗位落實責任,逐小項細化明確審查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審查人員要遵守行政審批規定,嚴格按細則辦事,不得擅自增設或減少審批條件、隨意抬高或降低審批門檻。

(六)清理規範前置條件。自治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牽頭清理本系統審批項目的前置條件。對依法該取消的前置條件予以取消,可調整由行政機關內部運轉實施的,調整為受理後由行政機關組織內部實施;可調整由申請人自行提供的,調整為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對保留的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必須依法、規範辦理,提高效能;凡由行政機關實施的,一律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凡未列入保留目錄的,一律不得再作為前置條件實施。

(七)清理規範前置行政審批仲介服務。自治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仲介服務項目清理,依法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仲介服務項目,嚴格控制新設立仲介服務項目。加快推進仲介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改制,堅決清除與部門捆綁的其他仲介機構。大力培育仲介服務市場,允許和鼓勵具備資質的仲介機構進入市場依法開展業務。規範仲介服務時限和收費行為。建立仲介機構信用信息平臺,加強對仲介機構的誠信管理。

(八)清理規範許可事項限額。自治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牽頭清理本部門本系統有數量限制的許可事項。法律法規無數量限制的審批,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數量限制。法律法規規定有數量限制的審批,對其中可以放開由市場調節、可以通過後續監管管理的,原則上一律取消數量限制;對其中確需保留數量限制的,必須依法制定並公佈許可數量、具體布點和遴選規則。對涉及資源配置和特許經營項目的,要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爭方式進行。對需要按有關規劃進行前置審批的,要依法制定並向社會公佈具體規劃。對需要進行産業政策審查的,要公佈具體産業政策。

(九)清理規範行政審批收費。對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公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項目目錄,清理與行政審批相關的收費,包括各類年審、年檢和與之挂鉤的培訓、收費等。依法保留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收費,統一在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窗口繳納。依法需要年檢、年審和註冊的,不得強制要求培訓,不得指定培訓機構,不得將參加培訓、加入協會或繳納費用等作為前置條件。

(十)探索改進跨部門審批等工作。對於多部門共同審批事項,進行流程再造,明確一個牽頭部門,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個窗口”取件。相關部門收到牽頭部門的徵求意見函後,應當及時研究,按時答覆。確需實行並聯審批的,不得互為前置條件。一級政府設置一個並聯審批綜合窗口,統一受理、協調和組織開展並聯審批,在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大力開展橫向並聯審批基礎上,推行三級縱向聯動審批和跨行政區域並聯審批。

(十一)大力推進網上審批。各有關部門承擔的審批事項上網運行,積極推行網上集中受理和審查,創造條件推進網上審批。推進行政審批通用軟體數據開放,積極探索行政審批數字化檔案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地(州)、縣(市)也可探索網上審批。

三、強化監督問責

(一)主動公開行政審批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公開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及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行政審批的受理、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等,實行“陽光審批”。

(二)依法保障申請人知情權。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通過部門窗口在線應詢、熱線電話、電子郵箱等方式,及時提供全程諮詢服務,確保申請人知情權。對申請人提出的是否受理、進展情況、未予批准原因等問題,要有問必答、耐心説明;難以即時答覆的,要明確答覆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決定書中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各級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要提高服務水平,及時提供諮詢服務。

(三)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明確各層級監督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本部門行政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督,向社會公佈本部門受理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指導、監督職責,重點檢查申請人知情權落實、事項進駐及辦理、審批時限執行、違規操作及不當行為等情況,並向社會公佈行政效能舉報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視頻監督、數據監督為主的電子監察平臺,實現對行政審批全過程逐環節逐崗位監督。深入推行申請人評議制度和第三方專門機構測評制度。

(四)實行行政審批目標和績效管理。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審批工作的考核,將其核心指標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績效考評、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考核內容。

(五)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行政審批相關規定、失職瀆職的經辦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高度重視。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是簡政放權、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是轉變政風、密切聯絡群眾的重要舉措。自治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負責、專題研究,精心組織、紮實推進,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於民。

(二)建立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區政務公開辦要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聯絡,做好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及時跟蹤了解進展情況,定期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三)狠抓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在2015年8月底前將本部門制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及受理單樣表等送自治區審改辦備案。每季度初,各有關部門將上季度行政審批事項按時辦結情況書面送自治區審改辦。每年1月底前,各有關部門將上年度工作落實情況書面送自治區審改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通報。對各有關部門落實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將適時組織督查。

各地(州、市)、縣(市)政府可參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意見或辦法。

2015年7月15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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