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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

2015-07-21 15:31 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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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2015〕2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就業是民生之本。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就業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實施就業優先戰略,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保持了就業局勢總體穩定。隨著我省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就業總量壓力依然存在,結構性矛盾更加凸顯,促進就業任務十分繁重。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穩增長的重要引擎,是緩解就業壓力的有效途徑,要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把創業與就業結合起來,不斷優化創業環境,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就業創業工作,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多渠道擴大就業

(一)促進經濟與就業協調發展。將就業優先戰略貫徹落實到經濟社會發展中,堅持 “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合理確定經濟增長速度和發展模式,以穩增長促就業,以鼓勵創業就業帶動經濟增長。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強財稅、金融、産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評價機制,努力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

(二)實施重大建設項目拉動就業。圍繞實現吉林新一輪振興發展,在重點産業發展、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重大民生改善、重要科技創新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謀劃一批增強發展後勁的重大項目。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健全完善項目建設與人力資源配置、就業培訓聯動機制,實施超前培訓,把就業服務貫穿到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全過程。

(三)加快産業升級優化就業結構。在壯大汽車、石化、農産品加工三大支柱産業,發展裝備製造、醫藥健康、建築業、旅遊四個優勢産業,以及培育生物化工、互聯網經濟、人參和礦泉水等新興産業過程中,挖掘就業潛力,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提高勞動密集型産業附加值。緊緊圍繞實施産業、集群、園區、企業、項目 “五位一體 ”系統工程,建立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制度,做好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員培養規劃,促進人力資源開發配置與産業升級相適應,不斷優化就業結構。

(四)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大力發展小微企業,堅持 “非禁即入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扶持個體工商戶升級為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針對小微企業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創新産品和服務,全面提供開戶、信貸、結算、理財、諮詢等基礎性、綜合性金融服務。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按其擔保平均餘額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開展基於風險評估的續貸業務,對達到標準的企業直接進行滾動融資。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探索以新型載體支撐小微企業發展的有效模式。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小微企業知識産權保護。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簡化享受稅收優惠的備案程序。創新政府採購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面臨的條件認定、企業資質等不合理限制門檻。指導企業改善用工管理,對小微企業新招用勞動者,符合相關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政策支持,不斷提高小微企業吸納就業能力。

(五)推動服務業跨越發展吸納就業。堅持生産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並重,現代服務業與傳統服務業並舉,實現服務業與就業同步增長、相互促進。創新服務業發展模式和業態,支持發展商業特許經營、連鎖經營,大力發展現代物流、信息與科技、金融、旅遊、商貿流通、房地産升級、健康養老、家庭服務和文化體育等服務業,打造服務業聚集區,逐步提升服務業就業比重。

(六)圍繞特色城鎮化建設拓展就業空間。按照 “一群三組團”吉林特色城鎮化建設總體佈局,增強中小城市産業承接能力,依託經濟開發區、産業集中區以及城鎮化建設項目吸納就業。大力發展農産品加工、文化生態旅遊、民族餐飲、手工製作等特色産業,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增加便民生活服務設施,開發更多就業崗位。全面實行新型戶籍制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城鄉統一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變 “市民 ”。

(七)預防和調控失業風險。落實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穩定就業崗位。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範圍由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産能過剩企業和淘汰落後産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生産經營困難企業可通過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等辦法不裁員或少裁員。對確實要裁員的,應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專項就業幫扶行動,妥善處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接續,促進其儘快再就業。淘汰落後産能獎勵資金、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完善失業監測預警機制,建立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就業聯動機制,鼓勵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儘快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二、加強扶持引導,推進創業帶動就業

(八)降低創業準入門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加快推進 “一照一碼 ”改革,實現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三證合一 ”。簡化住所登記手續,允許 “一照多址 ”、 “一址多照”,允許符合條件的住宅改為商用,使住所資源利用最大化。依託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各部門涉企信息集中統一公示,信用信息互聯互通。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嚴格落實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推動各部門實行聯合信用約束,做到 “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建立小微企業目錄,對小微企業發展狀況開展抽樣統計。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約經濟發展、束縛企業活力的行政審批項目,大幅減少投資項目前置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統一納入政務大廳集中辦理,規範審批行為,縮短辦理流程,推行即時辦結、一個窗口辦理、快速通道辦理、網上並聯辦理等服務方式。

(九)培育創業創新公共平臺。緊密結合吉林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需求,適應創業創新主體大眾化趨勢,大力發展技術研發、技術轉移、科技金融、科技諮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科技服務業,培育科技服務龍頭企業,建設産業特色鮮明、比較優勢突出的産業基地和創新集聚區。加快推進眾創空間建設。借鑒推廣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實現創新與創業、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綜合服務平臺和發展空間。充分利用閒置的廠房、商業用房等資源,為眾創空間提供成本較低的場所。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網絡、公共軟體等給予適當補貼。落實創業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適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可利用原有經批准的各類園區,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前提下,建設各類創業基地,打造一批創業示範基地。利用省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創業園、創業市場、電商(微商)創業孵化基地給予補助。鼓勵企業由傳統的管控型組織轉型為新型創業平臺,讓員工成為平臺上的創業者,形成市場主導、風險投資參與、企業孵化的創業生態系統。

(十)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運用財稅政策,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業活動,壯大創業投資規模。統籌省級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引導資金使用,促進中小企業成長。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擴大直接融資比重,提升對中小微企業的服務水平。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推動多渠道股權融資,積極探索和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促進大眾創業。對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對實體經濟新增投資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依託中小商貿流通企業服務中心,鼓勵銀行、擔保、典當、融資租賃等機構開發符合商貿服務行業特點的融資産品。

(十一)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發展。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將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能力並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全部納入政策扶持範圍,提高其金融服務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大對重點群體、吸納符合條件人員的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較多的科技型和創新型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對個體創業者的貸款額度上限統一調整為10萬元;對畢業兩年內的高校畢業生貸款額度上限為15萬元;對吸納符合條件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貸款額度上限為400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準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扶持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鼓勵創業擔保貸款經辦機構進一步簡化程序,創新反擔保模式,降低反擔保門檻,允許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為基地(園區)內創業實體提供擔保。健全貸款發放考核辦法和財政貼息資金規範管理約束機制,提高代償效率,制定完善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

(十二)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一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對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給予稅收優惠政策。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和創業負擔舉報反饋機制。

(十三)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有關政策。對於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對具備條件的高校中小科技成果項目轉化提供資金支持。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四)鼓勵農村勞動力創業。對進入城鎮創業和返鄉創業、就地就近從事二、三産業創業的農村勞動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依託現有各類園區,建設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基地,鼓勵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搭建一批農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和見習基地。扶持有技能、資金和經營能力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帶頭創辦家庭農場、領辦農民合作社和興辦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將農民創業與發展縣域經濟結合起來,延長農業産業鏈、提高農業附加值,大力發展農産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産業項目,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企業,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培訓一批農民創業創新輔導員,建立專兼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創業農民結對幫扶制度,鼓勵中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回鄉創業,對聘為農民技術指導員的,給予一定資金補貼。扶持農民網上創業,發展農村電子商務,鼓勵電商企業利用互聯網擴大吉林農特産品銷售渠道,增加吉林農民網上賣家,積極組織創新創業農民與企業、小康村、市場和園區對接,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

(十五)打造大眾創業良好環境。培育創業文化,弘揚創業精神,樹立創業觀念,營造 “鼓勵創新、扶持創業、褒揚成功、寬容失敗 ”的良好氛圍。鼓勵各地及相關部門、高校、社會團體組織開展以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為主題的系列活動,堅持項目政策資金一體化運作,支持舉辦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創業創新大賽、創業訓練營、創業典型宣講等活動,搭建創業者交流平臺,按規定給予一定額度的補助。對勞動者創辦社會組織、從事網絡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創業政策扶持。開展創業培訓活動,將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創業培訓機構和實訓基地建設,優化創業培訓師資結構,吸納創業成功者、職業經理人和創業投資人加入師資隊伍,組建創業導師輔導團隊,開發適合不同創業群體、創業不同階段特點的培訓項目,對有創業意願的城鄉勞動者普遍進行創業培訓,對創業培訓合格後初次創辦企業的符合條件人員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對國家級和省級創業型城市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成效顯著的,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獎勵。

三、完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重點群體就業

(十六)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把高校畢業生就業作為就業工作的首要任務。鼓勵高校畢業生到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就業,健全服務保障機制,對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購買一批街道(鄉鎮)、社區(村)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鼓勵各類企業開發見習崗位,落實完善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全面推進高校創新創業教育,培育樹立一批省級創新創業教育示範校,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一定支持;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基金補助,採取無償注入的方式,為規模較大並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基金的創業園區和高等院校大學生創業提供支持,主要用於貸款保證金和股權投資;制定允許在校大學生休學創業政策。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縣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街道(鄉鎮)、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臺要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及時進行實名登記,加強求職指導和跟蹤服務,定期舉辦專場招聘會和人才交流活動。實施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幫扶計劃,開展 “一對一”就業幫扶和全程就業服務,組織開展高校 “雙困學生 ”就業能力和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範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十七)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完善就業援助辦法,合理確定就業困難人員範圍,規範認定和退出程序,實行實名動態管理和分類援助,對實現就業人員做好跟蹤服務和定期回訪。落實就業援助政策,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適當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總量和崗位項目,適度控制崗位規模,制定崗位申報評估辦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不得用於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對在崗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完善公益性崗位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做好退出後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加大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的援助力度,規範認定程序,健全實名制管理和備案制度,按照 “社區即時援助、街鎮強化援助、市縣托底援助 ”的辦法,確保每個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較集中的地區,上級政府要強化幫扶責任,加大産業、項目、資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依法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資金獎勵和社會保險補貼。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要設定和預留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制定招錄計劃。加快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積極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和支持性就業。對靈活就業的殘疾人員給予稅費減免和社會保險補貼。

(十八)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深化農村就業制度綜合改革,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性規定,把就業政策、服務平臺、信息網絡延伸到村,逐步形成 “農村半小時就業服務圈 ”。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 “三位一體 ”工作機制,在農民工相對集中居住的社區和大批量使用農民工企業的所在地,依託市、縣、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立農民工市民化綜合服務中心,為其提供全方位的 “一站式 ”服務。健全縣域企業用工對接機制,暢通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流動渠道。加強農民工輸出輸入地對接,擴大技工和品牌工規模。加強農村勞務經紀人隊伍建設,提高轉移就業組織化程度。逐步擴大組織開展農民工市民化培訓試點,對農民工和有意願轉移就業的農村富餘勞動力進行技能、素質 “雙提升 ”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工作,在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

(十九)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完善促進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就業創業服務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建設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孵化基地,提供相關政策扶持。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義務兵,要確保崗位落實,細化完善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的措施。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落實促進軍轉幹部及隨軍家屬就業稅收政策。

四、多措並舉,加強就業創業服務

(二十)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平臺建設。按照保基本、可持續、均等化的原則,完善省、市(州)、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五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強化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和職責;加強各級人力資源(人才)市場、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的場所和硬體設施建設,完善管理制度,統一服務標準、服務流程和信息系統,發揮市場配置人力資源作用;加強街道(鄉鎮)、社區(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所(站)等服務窗口建設,為城鄉勞動者提供便捷的服務。依託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創業服務專門窗口,為創業人員提供項目推介、創業培訓、市場評估、開業指導、融資貸款等服務。加強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人才培訓、技術支持、市場開拓、法律維權、質量認證、賬務代理等服務。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切實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按照精準發力、績效管理的原則,支持各地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創新就業創業服務供給模式,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

(二十一)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推進以制度、標準和隊伍為重點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規範化建設。實施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就業信息發佈、創業一站式服務、就業援助、大型公益專項活動等就業創業服務制度。結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需求,開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規範服務流程,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全面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創建星級充分就業社區和高質量就業示範行政村。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指導員、職業信息分析員、勞動保障協理員三支隊伍專業化水平。優化人員結構,採取有效措施,充實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工作人員隊伍,提高專職人員的比例。

(二十二)加快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建設、省級集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就業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完善城鄉勞動力資源基礎數據庫,在全省範圍內實現勞動力、就業信息等資源共享,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

(二十三)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快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殘疾等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形成有利於公平就業的制度環境。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規範企業招聘行為和職業仲介活動,及時糾正招聘過程中的歧視、限制及欺詐等行為,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建設。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規範發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薦、人員培訓、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提升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推動實現招聘信息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

(二十四)完善失業登記辦法。按照 “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記信息完整準確、數據標準統一規範”的要求,完善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以方便群眾為原則,為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提供便利,為登記失業的各類人員提供均等化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並逐步使外來勞動者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就業創業證》,免費發放,作為勞動者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

五、強化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素質

(二十五)健全就業培訓制度。加快發展吉林特色現代職業教育,建立覆蓋城鄉勞動者,適應勞動者多樣化、差異化需求的終身職業培訓體系。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服務機制,逐步提高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舉辦民辦職業教育培訓。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於勞動者成長成才的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暢通技能人才職業上升通道,推動形成勞動、技能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機制,使技能勞動者獲得與其業績相適應的工資待遇。

(二十六)完善就業培訓模式。逐步推行職業培訓包模式,對職業標準、課程、教材、師資等標準 “集中打包 ”,形成規範、標準、科學的培訓模式。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鼓勵企業依託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支持企業以新招用青年勞動者和新轉崗人員為重點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

(二十七)推進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遵循 “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技術先進、資源共享 ”的原則,按照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行 ”的思路,在全省建設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的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將職業教育培訓、技能鑒定評價、技術攻關研發、技能競賽、職業標準開發等功能集于一體,面向社會提供示範性技能訓練和鑒定服務。

(二十八)大力開展職業培訓。圍繞區域經濟特點和産業發展需求,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和失業人員轉崗培訓,增強其就業和職業轉換能力。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加快培育一批生産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社會服務型職業農民。尊重城鄉勞動者培訓意願,引導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機構。建設吉林省首席技師工作室,發揮帶徒傳技、技能攻關的作用。建立創新創業人才評選機制,面向一線技工評選 “吉林技能大獎 ”和 “吉林省技術能手”,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六、深入組織實施,切實加強就業創業工作領導

(二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就業創業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建立以政府負責人牽頭的就業創業工作協調機制,主要負責就業形勢的分析研判,落實完善就業創業政策,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就業創業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全局意識,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盡職履責,密切配合,並充分發揮各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形成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部門聯動、合力推進”的就業創業工作新機制。

(三十)堅持實行目標責任制。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各地政府績效考核評價指標,提高其在績效考核中的權重,細化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群眾滿意度等指標,並層層分解落實到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進一步健全目標責任制的考核評價和獎懲制度,強化督促檢查,對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實行定期調度、定期通報、定期考評,培養樹立城鄉就業創業先進典型,對工作積極、效果顯著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被動、效果差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當地政府負責人及具體責任人實行問責。

(三十一)加大就業資金投入。縣級以上政府要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財政政策,根據就業需求和財力狀況,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就業創業資金,確保工作開展和政策落實。各地要逐步增加資金投入,每年新增財力優先安排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資金。按照系統規範、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政府間促進就業政策的功能定位,嚴格支出責任劃分。進一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著力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三十二)完善就業創業統計監測。加強就業、失業常規統計和調查,建立調查失業率數據發佈制度,建立健全創業統計指標體系。加強統計人員隊伍建設,提升就業統計能力和水平。加強就業失業狀況動態監測。強化部門間信息溝通,建立部門聯動的就業形勢分析會商工作機制。加大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體等保障力度,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建立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佈制度。

(三十三)擴大就業創業宣傳。注重輿論引導,堅持正確導向,充分利用廣播、報刊、電視等主流媒體以及網絡、手機等新媒體,採取開設專題專欄,開展系列報道、適時點評、熱線訪談等方式,開展多渠道、全方位的宣傳。宣傳解讀就業新戰略、新方針和新政策,回應群眾關切。宣傳鼓勵多種形式就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引導全社會支持參與就業創業。宣傳勇於創業、市場就業、技能就業、走出去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勞動者樹立勇於探索、敢為人先的思想理念,努力營造 “創業在吉林、樂業在家鄉 ”的濃厚社會氛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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