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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7-23 15:22 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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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2015〕2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省委的決策部署,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新型城鎮化進程,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到2020年,70%以上農村勞動力實現轉移就業,每年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20萬人次,農民工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勞動條件明顯改善、勞動用工管理規範、工資基本無拖欠、社會保險實現全覆蓋,20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未落戶的也能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二、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

(一)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加強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的統籌管理,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加大培訓資金投入,改進培訓補貼方式,降低培訓補貼政策門檻。實施分級分類多形式培訓,重點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企業定崗培訓、流動培訓、送學下鄉培訓、遠程教育網絡培訓等。要面向市場確定培訓職業(工種)和內容,健全完善培訓機構平等競爭機制、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民工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民工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安監局、省統計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鼓勵企業開展農民工培訓。企業要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確保60%以上用於一線職工教育和企業的農民工培訓,符合相關規定的,對企業給予培訓補貼。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政府可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並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建設一批實訓基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

(三)改革農民工職業技能鑒定方式。要樹立服務理念,針對農民工特點,簡化職業技能鑒定程序,合理確定理論考試難度,注重實際操作能力。鑒定要與培訓緊密結合,實行現場鑒定、跟蹤鑒定、即時鑒定。對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及時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逐步下放職業資格管理權限,向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移交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

(四)大力發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努力實現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都能接受職業教育。全面落實中等職業教育農村學生免學費政策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建立以縣級示範職業學校(職業教育中心)為龍頭,鄉鎮、村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為基礎的三級實用型、開放型,集人力資源開發、技術培訓與推廣、勞動力轉移就業和扶貧開發服務為一體的農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訓體系。實施中等職業教育 “百強校 ”建設計劃,加快縣級職教中心建設。依託鄉鎮初中及其他資源或原有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建好一所具備一定條件的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依託小學或獨立地建立具有當地特色的行政村村民學校。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繼續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打造 “雙師型 ”教師隊伍,提高教師隊伍專業化水平。積極推進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扶貧辦負責)

(五)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引導農民工有序外出就業、鼓勵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工就業的戶籍限制等歧視性規定,保障農民工享受平等就業權利。深化農村就業制度綜合改革,把就業政策、服務平臺、信息網絡延伸到村,實現全省聯網並與國家對接,為農民工提供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加強農民工輸出輸入地勞務對接,輸出地可在本地農民工相對集中的輸入地設立服務工作站點,輸入地應給予支持。建立農村勞務經紀人培養和鼓勵機制,開展 “春風行動 ”,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示範縣建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六)大力發展家庭服務業。大力發展服務業特別是家庭服務業和中小微企業,開展家庭服務業技能培訓,開發適合農民工的就業崗位,建設減免收費的農貿市場和餐飲攤位,滿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進農民工就業。各級政府要將家庭服務業納入社會事從事家庭服務業的個體經營者落實稅收減免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七)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加強農民工返鄉創業基地建設,鼓勵有技能和經營能力的返鄉農民工創辦家庭農場和養殖場,領辦農民合作社,興辦涉農龍頭企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吸納返鄉和就近轉移的農民工就業。進一步將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範圍,運用財政支持、創業投資引導和創業培訓、政策性金融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等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工創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八)落實創業就業政策。支持發展特色産業,引導農民就地就近從事二、三産業,對持有《就業創業證》的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在3年內實際招用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農民工,按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持有《就業創業證》的農民工按城鎮居民自主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持有《就業創業證》、《營業執照》自主創業的農民工,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給予財政貼息;吸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達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業,按規定享受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的貸款扶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三、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九)規範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認真落實勞動合同法,督導監察用人單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針對季節性強、招用農民工多、人員流動性大的建築企業和行業的勞動用工特點,積極推廣使用《勞動合同簡易文本》,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率。認真清理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通過探索勞務派遣和外包人力資源的形式,進一步規範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使其走向規範化、制度化。要大力搞好法律知識培訓,以小微企業為重點,採用多種形式組織企業經營者參加培訓。進一步完善適應家政服務特點的勞動用工政策和勞動標準。健全和完善農民工用工備案及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加強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省總工會負責)

(十)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在建設領域和其他容易發生欠薪的行業大力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完善並落實工程總承包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農民工欠薪應急週轉金制度和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出臺《吉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在建築、交通、水利等建設領域大力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方式改革。通過社會組織和創建農民工管理服務公司,與開發建築企業合作,採取外包人力資源的方式,堅持工程款與工資款分離,在施工現場建立農民工管理服務站,採用銀行卡支付工資、對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管理等多種模式,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積極創建農民工綜合服務信息平臺,通過與金融系統、移動通訊系統合作,努力為農民工提供綜合服務。堅持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適時適度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推動農民工參與工資集體協商,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法院、省總工會負責)

(十一)擴大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覆蓋面。依法將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研究完善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靈活就業農民工可以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努力實現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著力解決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問題。推動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並平等享受待遇。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實施 “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推進農民工等群體依法全面持續參加社會保險。整合各項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優化經辦業務流程,增強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服務能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法制辦、省總工會負責)

(十二)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保護。強化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推動企業農民工安全生産和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落實。強化高危行業和中小企業一線操作農民工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將職業健康相關知識納入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內容,實行農民工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深入開展粉塵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監督指導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農民工開展定期健康檢查,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工作場所和勞動防護用品,督促農民工遵守作業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在産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農民工自我防範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幫扶行動,無法追溯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無法承擔相應責任的農民工職業病患者,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活和醫療待遇,符合條件的可在居住地申請低保和醫療救助。(省安監局、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法制辦、省總工會負責)

(十三)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加強用人單位用工守法誠信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健全舉報投訴制度,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按照 “鼓勵和解、強化調解、依法仲裁、銜接訴訟 ”的要求,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暢通農民工勞動爭議仲裁 “綠色通道 ”,簡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農民工的集體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大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配備勞動保障執法監察設施,提升行政執法能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國資委、省法院、省總工會負責)

(十四)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和地方工會職工服務中心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暢通 “12348”法律服務熱線。加強農村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聯絡點建設,建立各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與當地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聯動機制,進一步簡化申請、受理和審批程序,完善異地協作機制,方便農民工異地申請獲得法律援助。積極探索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銜接機制,針對農民工特點,積極尋求以非訴訟方式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深入農民工集中地區,加大普法力度,不斷提高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省司法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法院、省總工會負責)

四、著力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

(十五)逐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深化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制度改革,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由主要對本地戶籍人口提供向對常住人口提供轉變,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在城鎮常住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權利。進一步完善按居住地申請城市低保政策,切實保障進城居住農民工享有居住地社會救助權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明確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並不斷提高綜合承載能力、擴大項目範圍。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輸入地城鎮未落戶的,依法申領居住證,持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在農民工輸入相對集中的城市,主要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臺等現有資源,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平臺,整合各部門公共服務資源,為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 “一站式 ”綜合服務。(省農民工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法制辦負責)

(十六)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輸入地政府要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納入教育規劃,合理規劃學校佈局,科學核定公辦學校教師編制,加大公辦學校教育經費投入,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繼續堅持以輸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政策,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對農民工隨遷子女開放,落實農民工隨遷子女在輸入地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同城同等待遇。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和財政投入,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保障隨遷子女入園需求。將改擴建公辦幼兒園和獎補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列入各級政府民生實事。農民工隨遷子女納入輸入地中等職業教育招生範圍,符合《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吉林省參加升學考試(高考)工作實施方案》(吉政辦發〔2012〕74號)條件的,可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省教育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十七)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繼續實施國家免疫規劃,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預防接種服務。加強農民工艾滋病、結核病、精神障礙的防治宣傳教育工作,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療,對發現的農民工肺結核患者進行規範化管理,創造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依託各類健康教育機構,積極開展培訓、講座和義診活動,加強農民工健康素養促進工作。強化農民工婦幼健康服務,與國家重大婦幼項目同步實施。採取屬地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務的模式,提供農民工計劃生育免費藥具發放服務。將農民工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納入社區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加強流動人口生育證辦理、政策外懷孕、出生、社會撫養費徵收等個案的協查配合。發揮計劃生育協會等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的社會協同作用,開展 “關懷關愛 ”活動。加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計劃生育免費服務項目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保障農民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

(十八)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統籌規劃城鎮常住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面積,將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住房發展規劃。支持增加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給,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並按規定享受購房契稅和印花稅等優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將符合當地條件、進入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保障實施範圍。加強城中村、棚戶區環境整治和綜合管理服務,使居住其中的農民工住宿條件得到改善。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産業園區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按有關規定建設成套住房或宿舍型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人單位或農民工出租。允許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範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督促和指導建設施工企業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逐步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範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

(十九)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貫徹國家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和相關政策,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吉政發〔2015〕4號),全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保年限等為基本標準,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加快推進《居住證管理辦法》立法進程,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依法持有居住證的農民工享有當地市民權益。建立多部門協作機制,做好農民工轉移落戶過程中的各項政策銜接和相關服務工作,幫助其順利融入城鎮。(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省法制辦、省委農辦負責)

(二十)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通過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的制度和體系。建立健全 “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利益共享、保護嚴格、流轉規範、監管有力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完善農村經濟組織運營、分配和權益保障機制。尊重農民工本人意願,允許本人及其隨遷家屬在進城落戶後繼續保留宅基地使用權,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依法進行流轉,也可在自願的基礎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交還集體經濟組織。支持農民工自願將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長期流轉。開展深化農村集體資産産權制度改革試點,探索集體土地股權化、集體資産股份化,將農村集體經營組織資金、資産、資源量化成股,分配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放股權證,實現農民 “持股進城 ”。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法制辦、省委農辦、省法院負責)

五、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二十一)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重視從農民工中發展黨員,加強農民工中的黨組織建設,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逐步提高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中農民工代表(委員)的比例,擴大農民工參與議政的範圍。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報考公務員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結合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對居住在本社區1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凡願意參加本社區換屆選舉的,經居民選舉委員會同意,應予以登記。社區內的農民工群體應推舉1名代表作為社區成員代表參加居民委員會選舉,保障農民工的民主選舉權利。指導各地落實吉林省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駐社區農民工群體應推選1人作為居民代表參加社區居民代表會議,保障農民工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省農民工辦會同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

(二十二)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將農民工納入就業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發揮公益性文化單位的骨幹作用,充分利用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為農民工提供公益性服務。推動各級工會現有職工書屋向農民工免費開放,開展和推動流動書屋進班組、進農民工生産一線活動,提高農民工科學文化素質。舉辦導向性和示範性文化活動,普遍開展 “兩看一上”(看報紙、看電視、有條件的能上網)活動。開展群眾文化活動,促進農民工與市民之間交往、交流。鼓勵企業開展面向農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動,鼓勵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或優惠的文化産品和服務,有條件的地方要為農民工文化消費提供適當補貼。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在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省文化廳、省農民工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三)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關心農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狀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傳教育,引導農民工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 “人文關懷進企業、進一線 ”活動。以 “中國夢勞動美 ”為主題,開展 “勞動創造美好生活”主題教育實踐活動。組織勞模進企業宣講,弘揚勞動創造美好生活的時代主旋律。在城市農民工及隨遷家屬比較集中的社區、公租房、小工業園區、企業等或依託各類學校開設農民工夜校、舉辦講座,開展市民化培訓,培養誠實勞動、愛崗敬業的作風和文進農民工本人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城鎮。(省農民工辦會同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四)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關愛服務體系。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留守老人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實施 “共享藍天 ”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整合資源、增加投入,依託中小學和村委會普遍建立留守兒童之家,做到有場所、有圖書、有體育器材、有志願者服務,努力營造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按照安全、便利的原則,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和幼兒園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寄宿和入園需求。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兒童生活補助政策,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開展心理關懷活動。加大對農村文化設施投入,豐富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強農村 “婦女之家 ”建設,培育和扶持婦女互助合作組織,幫助留守婦女解決生産、生活困難。建立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設施和機構,形成與鄉鎮級養老服務專業機構統一的服務網絡,為留守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服務。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和司法保護力度,開展平安家庭示範縣(市、區)、示範社區(村)創建活動,保障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省民政廳、省婦聯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負責)

六、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二十五)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健全考評機制,落實相關責任。縣級以上政府要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提高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能力。(省農民工辦會同省農民工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六)加大農民工公共服務等經費投入。加快推進公共財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挂鉤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省財政廳、省農民工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二十七)創新和加強工青婦組織對農民工的服務。以農民工輸入地基層團組織為主,輸出地基層團組織配合,逐步建立城鄉一體、雙向互動、共同負責的流動團員教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創新基層團組織建設,按照靈活設置、便於指導、有利管理的原則,擴大基層團組織覆蓋面,加快吸收新生代農民工中的優秀分子加入團組織,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團員組織生活。積極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農民工入會方式,吸納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切實履行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職責,努力為農民工提供高效、優質、便捷的服務。(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分別負責)

(二十八)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推動出臺促進新形勢下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意見,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促進社會融合的積極作用。建立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條件的社會組織目錄,遴選優秀社會組織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諮詢、心理輔導等服務。依託各縣(市、區)社會組織孵化中心(站),積極培育社會救助、養老服務、慈善救助等民生領域社會組織,滿足農民工多樣化服務需求。制定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指導意見,開展社會組織業務培訓,加強社會組織內部治理和誠信自律建設,提升社會組織為農民工服務的能力水平。(省民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負責)

(二十九)夯實農民工基礎性工作。改進和完善農民工信息統計工作,加大資金投入,適應分地區、分行業農民工統計信息需求,科學設置統計指標,逐步建立以農民工輸入地為主、輸入地和輸出地相結合、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的農民工統計調查監測體系,做好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動態監測工作。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在促進解決農民工問題中的積極作用,廣泛深入地開展解決農民工問題的理論和實踐研究,為黨委、政府相關決策提供依據。(省統計局、省農民工辦會同省農民工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三十)努力營造有利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社會氛圍。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積極宣傳農民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和農民工中的先進典型,對相關熱點問題開展及時有效的輿論引導。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規定進行表彰獎勵,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讓黨和政府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方針政策深入人心,使尊重農民工、公平對待農民工、讓農民工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省委宣傳部、省農民工辦會同省農民工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省農民工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要針對重點工作和突出問題進行督察,及時向省政府報告農民工工作情況。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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