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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7-26 15:29 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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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鄂政發〔2015〕4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大力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創業政策,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落實就業優先戰略

(一)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優先目標。堅持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以穩增長促就業,以鼓勵創業就業帶動經濟增長。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強財稅、金融、産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評價機制。實施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評估制度,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

(二)著力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大力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産業,推動工業化與信息化、製造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創造更多優質就業崗位。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突破性發展生産性、生活性服務業及人力資源服務業,鼓勵發展智力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企業。以農業産業化推進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就業增收,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龍頭企業,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引導城鄉勞動者到農村就業創業。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稅收政策。取消政府採購中對中小企業的不合理限制門檻。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對小微企業新招用勞動者,按規定給予支持。

(三)實行積極的失業保險政策。全面落實失業保險費率調整政策。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穩崗補貼標準不超過失業保險繳費額的50%。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大的地區,在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可按規定安排部分資金用作創業擔保貸款基金。淘汰落後産能獎勵資金、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完善失業監測預警機制,建立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

二、全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四)營造寬鬆便捷的準入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堅決推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行“一照一碼”。全面放寬公司註冊資本登記條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實行“一址多照”,允許將住房用作“安全、環保、不擾民”行業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推進“先照後證”登記制度改革,放鬆經營範圍登記管制,加強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明確標準,縮短流程,限時辦結,推廣“一個窗口”受理、網上並聯審批等方式。

(五)打造創業創新公共平臺。運用市場機制,建設面向各類創業創新群體的眾創空間,重點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留學人員創業園、回歸創業基地、創業見習實訓基地等眾創空間建設,在開發區、高新區、大學聚集區廣泛設立創業服務平臺。鼓勵各地建設孵化基地,給予場租、水電費、寬帶網絡、公共軟體等補貼。鼓勵企業建立創業基金和創業平臺,形成市場主導、風投參與、企業孵化的創業生態系統。

(六)完善創業投融資機制。運用市場機制和財稅政策,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業活動,壯大創業投資規模。支持社會資本和地方政府設立天使投資基金,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給予支持。實施中小企業信貸客戶培植工程。

(七)大力發展創業擔保貸款。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在我省依法開辦個體工商戶,自主、合夥經營及創辦小微企業的城鄉勞動者,以及吸納就業達到規定條件的小企業,均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對個體經營的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合夥經營、創辦小微企業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在貸款期限內給予全額財政貼息。

(八)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1年以上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落實對符合條件小微企業、軍轉幹部、殘疾人等就業創業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減免政策。在政策期限內,對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退役士兵等符合條件人員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按規定扣減稅。

(九)鼓勵和支持網絡創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電子商務創業園區和孵化基地。對網絡商戶從業人員,經工商登記註冊的,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及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網絡平臺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可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

(十)鼓勵大學生在鄂創新創業。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對大學生自畢業學年起3年內在我省初次創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創業地申請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加強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範基地和大學生創新創業俱樂部建設。對港澳臺籍、留學回國和外省籍大學生在我省自主創業,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大學生創業扶持政策。

(十一)促進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並簽訂合同,可在5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二)鼓勵農村勞動者創業。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依託現有各類園區等存量資源,強化財政扶持和金融服務,整合創建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大力發展農産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産業項目,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

(十三)項目化推進各類群體創業。針對不同群體實施創業扶持項目。繼續實施大學生創業扶持項目,對大學生自主創業,按規定給予2萬元至20萬元的無償扶持。實施大學生科技創業專項、殘疾人就業創業計劃、農民工回歸創業工程,以及民間技能傳承創業、農家樂創業、婦女“巾幗創業”等項目。

(十四)積極開展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完善創建標準和績效評估機制,加大創建力度,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按規定予以表彰。舉辦“創業湖北”創業大賽、“創業湖北”大講堂、創業沙龍、創業趕集會等活動,打造“創業湖北”品牌。加強輿論宣傳,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大力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三、突出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工作

(十五)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把高校畢業生擺在就業工作首位,鼓勵和支持更多高校畢業生在鄂就業創業,推動我省人才優勢轉變為經濟社會發展優勢。政府購買一批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統籌實施“三支一扶”、大學生村官、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落實優惠政策。對我省縣以下基層單位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深入實施大學生就業促進計劃。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就業見習補貼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就業見習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以及屬於社會孤兒、烈屬、殘疾人的畢業年度內高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給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十六)強化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合理確定就業困難人員範圍,規範認定程序,加強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重點做好零就業家庭和低保家庭成員、殘疾人、大齡失業人員等群體就業援助工作,確保零就業家庭和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堅持市場導向,鼓勵其到企業就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可通過政府購買的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規定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及崗位補貼。開展“充分就業社區”創建工作。依法大力推進殘疾人就業,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

(十七)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清理和廢止就業歧視性規定。紮實開展“春風行動”就業服務活動,大力推進有組織的跨區域勞務協作。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建設,出臺支持圍繞勞務品牌創業帶動就業辦法。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工作,在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

(十八)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義務兵,要確保崗位落實,細化完善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時同等條件優先錄用(聘用),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的措施。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全面落實促進軍轉幹部及隨軍家屬就業稅收政策。

四、提升就業創業服務水平

(十九)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實現“十三五”期間我省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體系項目全覆蓋,加快推進創業公共服務平臺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切實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按照精準發力、績效管理的原則支持各地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社會力量開展就業創業服務。

(二十)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水平。按照統一建設、省級集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就業信息資源庫,推行“湖北公共招聘網”和“十五分鐘就業服務圈”,力爭到2016年基本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推進就業信息共享開放,支持社會服務機構利用政府數據開展專業化就業服務,推動政府、社會協同提升公共就業服務水平。

(二十一)發揮市場配置人力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建設。加大對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企業招用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時支付工資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查處。完善落實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政策制度,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二十二)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優化高校學科專業結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緊密圍繞我省重點産業發展和轉型升級進程,大規模開展職業培訓,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創新就業培訓模式,大力開展培訓鑒定進企業進校園進園區活動,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家庭服務、養老服務等培訓項目。改進完善就業創業培訓補貼辦法,運用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力量。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支持企業以新招用青年勞動者和新轉崗人員為重點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於勞動者成長成才的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暢通技能人才職業上升通道,推動形成勞動、技能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機制,使技能勞動者獲得與其能力業績相適應的工資待遇。

(二十三)健全就業與社會保障的聯動機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創業的,可憑營業執照一次性領取應享受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實行積極就業家庭低保漸退制度,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創業成本。對積極就業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可繼續享受不超過3個月的低保補助,對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殘重病人員可給予一定期限低保補助。對自主就業後家庭人均收入未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5倍的,可延長保障1年。

(二十四)優化失業登記和統計監測。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就業創業證》,免費發放,作為勞動者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憑證。建立完善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統計制度,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加大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體等保障力度。依託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佈制度。

(二十五)促進就業公平。用人單位招聘不得設置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條件,不得將高校畢業生戶籍和畢業院校作為限制性條件。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推動實現招聘信息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報名時間和擬聘人員公示期均不得少於7天。

五、完善就業創業工作機制

(二十六)強化組織領導。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就業創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健全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就業創業工作協調機制,發揮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形成齊抓共管、盡職履責的就業工作合力。建立就業信息和稅收、戶籍、工商、社保等信息的交換協查機制。

(二十七)保障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就業相關資金。市、縣政府要統籌使用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確保各項就業創業政策的落實。要進一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優化資金支出結構,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著力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八)落實目標責任。將就業創業工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班子考核和縣域經濟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政績考核內容,細化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群眾滿意度等指標,提高權重,並層層分解,督促落實。建立部門聯評聯審、並行審查機制,取消政策落實中不必要、不合理的辦理手續和證明材料,簡化辦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提高服務效率。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有關地區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及具體責任人實行問責。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制定具體方案和配套政策,確保各項就業創業政策措施落實到位。我省原有關政策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6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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