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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7-31 16:00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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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內政發〔2015〕10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就業是民生之本,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民生改善。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擴大就業的根本舉措。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我區就業創業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發展戰略

(一)堅持擴大就業發展戰略。

1.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合理確定經濟增長速度和發展模式,科學把握宏觀調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穩增長促就業,以鼓勵創業就業帶動經濟增長。

2.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評價機制,從2016年起,針對政府制定的改革發展、財稅金融、産業調整、商務貿易、社會管理等重大政策,對就業崗位變化、就業創業環境、集中失業風險、社會保障和勞動關係等方面帶來的影響進行評價,形成專題評估報告,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3.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將帶動吸納就業列入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申報內容,同等條件下將帶動吸納就業列入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申報內容,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充分發揮政府公共投資、重大項目建設對就業的拉動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主動與投資項目對接,同步啟動人力資源配置和職業技能培訓等工作。

(二)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産業。

1.完善大力發展生産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的政策措施,實施促進服務業三年行動計劃,圍繞自治區“五大基地”建設,創新服務業發展模式和業態,支持發展商業特許經營、連鎖經營,大力發展金融租賃、節能環保、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生産性服務業和旅遊休閒、健康養老、家庭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等社會性服務業,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帶動吸納就業,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推進呼和浩特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啟動自治區服務業改革創新試點。著力推進家庭服務業職業化,實施扶持優秀家庭服務企業和服務品牌建設“以獎代補”項目。

2.落實自治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面向清潔能源、高端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現代農牧業等重點領域科技需求,組織實施關鍵技術攻關、實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創新平臺載體建設三大工程,推進産業轉型升級。引導具有成本優勢的資源加工型、勞動密集型産業和具有市場需求的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産業向我區轉移,挖掘第二産業就業潛力。制定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實施意見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重點專項規劃,組織實施特色産業鏈三年滾動計劃。

3.推動“互聯網+”行動,鼓勵傳統産業樹立“互聯網+”思維,完善網絡化、智慧化、服務化、協調化“互聯網+”産業生態體系,形成“互聯網+”新經濟形態。大力發展電子商務促進創業就業,推進電子商務産業創業園建設。建立電子商務就業和社會保障指標統計制度。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按照相關規定為靈活就業人員的,可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網絡平臺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業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啟動“互聯網+”創業園建設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電子商務創業園,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持和創業孵化等服務。完善電子商務從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

4.推進農牧業現代化,加快轉變農牧業發展方式,進一步推進和落實農牧民教育培訓試點建設,輻射帶動全區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深入開展,鼓勵有文化、有技術、有市場經濟觀念的各類城鄉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到農村牧區就業創業。

(三)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

1.創新融資服務,落實自治區有關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融資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微企業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特徵,創新産品和服務。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風險分擔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自治區財政繼續安排中小微企業助保類融資服務專項資金,探索整合現有有關專項資金設立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引導基金。自治區財政每年對金融機構上年度小微企業貸款凈增額的0.25%給予風險補償。鼓勵企業擴大企業債、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債券融資工具的發行規模。擴充內蒙古再擔保機構註冊資本到10億元,爭取利用3年左右時間,通過財政資金注入、吸收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入股,打造資本達20億元的內蒙古再擔保機構。

2.落實自治區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在資金支持、財稅優惠、創業基地、吸納就業、服務平臺、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實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知識産權保護,對小微企業亟需獲得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優先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申報工作。

3.發揮新型載體聚集發展的優勢,引入競爭激勵機制,組織開展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財政給予綜合獎勵。創新政府採購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面臨的條件認定、企業資質等不合理限制門檻。

4.指導企業改善用工管理,對小微企業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等勞動者,符合相關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支持,不斷提高小微企業帶動就業的能力。

(四)積極預防和有效調控失業風險。

1.落實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穩定就業崗位。自2015年3月1日起,將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的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至1.5%;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率由1%降至0.5%。

2.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範圍由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産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産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各盟市失業保險基金在留足支付36個月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按照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以內,給予企業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等支出,具體補貼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穩崗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20年底。

3.生産經營困難企業可通過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等辦法不裁員或少裁員。對確實要裁員的,企業應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專項就業幫扶行動,妥善處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接續,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再就業。淘汰落後産能獎勵資金、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

4.完善失業監測預警機制,建立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積極化解失業風險。加強就業失業動態監測,將監測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積極推進創業帶動就業

(五)營造寬鬆便捷的創業環境。

1.實施“創業內蒙古”行動(2016-2020),組織落實創客逐夢計劃、創業領航計劃、創業築巢計劃、創業融資暢通計劃、青年創業計劃、返鄉農牧民創業計劃等6項計劃。構建新型創業服務平臺,有效整合資源,集成落實政策,完善服務模式,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推動實現創新支持創業、創業帶動就業良性互動發展。到2020年,全區新增創業企業30萬個以上,帶動就業100萬人以上。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2015年底前,出臺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方案,實現“一照一碼”。繼續優化登記方式,放鬆經營範圍登記管制,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放寬新註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住所登記改革,分行業、分業態釋放住所資源。

3.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和監管。依託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集中公開各類扶持政策及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實現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請導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業名錄,對小微企業發展狀況開展抽樣統計。

4.推動修訂與商事制度改革不銜接、不配套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取消和調整一批制約經濟發展、束縛企業活力等行政許可事項。對保留的審批事項,規範審批行為,明確標準,優化流程,限時辦結,推廣“一個窗口”受理、網上並聯審批等方式。

(六)培育創業創新公共平臺。

1.抓住新技術革命和産業變革的重要機遇,適應創業創新主體大眾化趨勢,大力發展技術轉移轉化、科技金融、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科技服務業,總結推廣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業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依託全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高等院校科技園等加快構建眾創空間。打造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備、承載力強、具有示範和帶動效應的自治區眾創空間試點基地,給予引導和支持,並建立眾創空間聯盟。全面匯集各類創新主體的科技需求,建設科技項目儲備庫,提供創新創業的需求信息。建立健全技術支持服務體系,推動各類服務機構為創業實體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技術攻關,鼓勵和推動産學研聯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2.加快創業信息資源整合,構建全區一體化創業政策集中發佈平臺,完善專業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增強創業信息透明度。各地區要按照機構編制從嚴從緊的要求,在現有機構編制總量內,建立和完善就業創業工作服務機構。

3.落實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落實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對電子商務、創業咖啡、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網絡、公共軟體等給予適當補貼。通過清退辦公用房、盤活商業用房、利用閒置廠房等資源提供成本較低的場所。

4.整合落實各類創業基地扶持政策,實施示範性創業園和孵化基地建設項目,到2020年,力爭打造100個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備、承載力強、具有示範和帶動效應,與區域優勢産業高度契合的創業園和孵化基地。自治區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獎勵扶持,獎勵資金主要用於創業服務平臺建設、購置與創業相關的實施設備和提供創業相關服務等。

(七)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

1.加大就業創業資金投入力度,設立創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創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創業型城市獎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創業帶動就業獎勵和宣傳、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獎勵補助、創業典型獎勵、創業創新大賽經費等。

2.建立創業創新政策導向和市場化投資機制,抓住國家設立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基金的重大機遇,推動國家級專業基金在自治區的投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充分發揮現有各類專項資金的作用,帶動區內大型企業、政府投融資公司、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共同加大對新興産業、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型企業、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力度。出臺創業創新引導資金運行管理辦法。

3. 建立多元的創業籌資機制,鼓勵和引導資金進入投資領域,支持風險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研究制定鼓勵風險投資、天使投資的相關配套政策,加大對種子期和成長期的創新創業項目、初創企業和高技術産業等支持力度。

(八)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發展。

1.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凡屬自治區境內創業的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釋解教人員、農牧民自主創業的城鄉勞動者,均可享受貸款期2年的創業擔保貸款扶持政策,借款人需要展期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長不超過1年,展期不予貼息。高校畢業生創業擔保貸款單筆最高額度為50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創業擔保貸款單筆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對帶動就業人數增長多的創業項目和擔保基金、貼息資金充足的地區,單筆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可提高到30萬元。創業項目帶動就業10人以上,有二次創業擔保貸款需求,擴大經營規模並再次新吸納帶動就業人數佔員工總數30%以上的,可給予首次創業擔保貸款一倍以上的貸款扶持。

2.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創業擔保貸款産生的貼息資金,執行國家政策;超出國家政策規定的創業擔保貸款産生的貼息資金,執行自治區現行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貼息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單筆貸款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貼息政策執行國家規定。

3.優化創業擔保貸款流程,健全創業擔保貸款發放考核辦法,提高代償效率,完善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規範擔保基金運行,減輕擔保基金壓力。各地區要落實自治區降低創業擔保貸款反擔保門檻政策,在確保按時足額回收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降低反擔保門檻、擴大反擔保範圍的辦法和措施。

(九)加大減稅降費力度。

1.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1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和創業負擔舉報反饋機制。

2.按照國家部署積極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政策,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企業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等試點政策落實工作。

(十)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專家項目評選、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在實施人才項目中向小微型企業傾斜,有針對性地引進創新創業人才。高層次人才自主創業的,享受自治區就業創業優惠政策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政策。

2. 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勵農村牧區勞動力創業。

1.支持農牧民工返鄉創業,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依託縣域經濟和特色經濟,扶持農牧民大力發展農畜産品加工、休閒農牧業、鄉村旅遊、農村牧區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産業項目。將農牧民返鄉創業園納入區域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總體計劃,依託現有各類園區等存量資源,整合創建一批農牧民返鄉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並按規定享受就業創業優惠政策扶持。

2.支持農牧民網上創業,大力發展“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積極組織創新創業農牧民與企業、小康村、市場和園區對接,推進農村牧區青年創業富民行動。對勞動者創辦社會組織、從事網絡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創業扶持。

(十二)營造大眾創業良好氛圍。

1.推動創業創新活動常態化,構建政府主導、企業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的多方聯動機制,組織開展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創新成果展示和創業項目推介等活動,搭建創業者交流平臺,培育創業典型,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良好社會氛圍,讓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蔚然成風。

2.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完善創業工作組織領導、政策支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工作考核五大體系,穩步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力爭新增2個盟市進入國家級創業型城市行列。開展自治區級創業型盟市和創業型旗縣創建活動。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創業型地區,自治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三、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

(十三)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

1.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通過加大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力度,培養創業意識,提升創業能力,激發創新創業活力等方式,引導和扶持更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到2020年,打造100個高校畢業生創業品牌,通過“以獎代補”項目給予資金扶持;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含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在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成功創業,並穩定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不低於1萬元的創業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盟市自行制定。上述獎補資金從各地創業發展資金中列支。在國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學回國人員,憑教育部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比照國內高校畢業生享受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2.深入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加強部門溝通,開展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實名登記。教育部門要在每年7月底前將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就業畢業生和未就業畢業生等實名制完整信息,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信息納入自治區就業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充分發揮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作用,及時提供各項就業創業指導服務。加大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建設力度,不斷擴大見習規模,落實好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所需提標資金由當地政府和見習單位共同分擔。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補貼對象範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

3.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旗縣級以下單位和小微企業就業。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和旗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就業,履行3年以上(含3年)服務期限的,執行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機關工作的取消試用期,在事業單位工作的直接執行定級工資,級別工資或薪級工資高定1至2檔(級)。

4.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在基層特別是蘇木鄉鎮 (街道辦事處)、嘎查村 (社區)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解決。

5.對高校畢業生申報從事靈活就業的,按規定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6.落實好促進基層服務項目服務期滿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按比例定向招錄基層服務項目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放寬對專業的限制。全區國有企業招聘人員,要安排不低於招聘總數10%的職位,對基層服務項目期滿考核合格且專業與企業需求相符的高校畢業生,按照企業招聘程序,擇優錄用。中小微企業吸納基層服務項目期滿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享受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停止執行實施相關項目的事業單位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聘用相應崗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政策。

(十四)加強對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

1.調整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範圍,把畢業3年以上仍未就業的蒙古語授課高校畢業生和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堅持市場導向,通過政策扶持、培訓服務等措施,鼓勵其到企業就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適當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2.出臺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總量,適度控制崗位規模,規範招用程序,加強在崗情況的核查和考核,做好退出後的政策銜接和服務。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力度,公益性崗位主要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3.實施殘疾人就業創業行動計劃,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落實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制定精神、智力和重度殘疾人專項扶持辦法,支持興辦工療、農療等殘疾人庇護性就業機構,建立自治區殘疾人示範性庇護工場。建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殘疾人就業公示、超比例安排殘疾人獎勵制度。每超額安排1名殘疾人,每年給予用人單位當地月工資標準5倍的獎勵(不含福利企業等集中就業機構)。安排1名盲人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政府集中採購要優先購買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産品和服務。對於以公益崗位形式安置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延長聘用期限。將農村牧區殘疾人、貧困人口作為重點扶持對象納入精準扶貧、“三到村三到戶”、金融扶貧工程和貧困監測體系,進行有針對性地幫扶。

(十五)推進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

1.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加強農牧民工輸出輸入地勞務對接,實現輸出輸入地務工人員信息互聯互通,推進農村牧區富餘勞動力有序外出就業和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強化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建立外來務工人員屬地化服務機制,勞務輸入集中的地區要完善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依託現有公共服務場所,設立外來務工人員服務平臺,將外來務工人員購房落戶、子女入托入學、社會保險、創業擔保貸款、低保救助等全部納入服務範圍。

2.扶持壯大勞務仲介機構、勞務經紀人、勞務帶頭人隊伍,勞務輸出人數較多的地區加快成立勞務輸轉行業協會,提高輸轉的組織化程度。2016年底前,勞務輸出人數較多的盟市至少要培育1家每年輸轉1000人以上的勞務仲介機構和1名年輸轉200人以上的勞務經紀人。推進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旗縣建設,逐步推進轉移就業實名制動態管理服務工作。構建勞務經濟評價監測體系,加強勞務經濟動態監測,對監測點給予適當的監測工作經費補助。

3.做好被徵地農牧民就業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就業安置作為積極推進多渠道安置被徵地農牧民的主要安置方式,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就業安置方式的,要明確促進被徵地農牧民就業的具體措施。

(十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規定享受就業創業各項優惠政策。各地區要組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駐區中直、區直企業及其他國有企業、國有控股或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企業新招錄職工時,如退役士兵符合企業招錄條件,企業要安排5%的工作崗位,擇優錄用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及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用人單位,依法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退役士兵權益,及時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待遇,按規定及時辦理各類社會保險關係。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四、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十七)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1.健全覆蓋城鄉、功能齊全、佈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體系,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繼續實施基層就業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和基層從業人員能力提升計劃。各地要依託現有公共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完善就業創業服務功能,推行“一站式”實體服務窗口,配備專兼職及蒙漢雙語服務人員。各地區要鼓勵高校、企業以及社會力量建立創業服務機構,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政策諮詢、創業培訓、創業指導、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站式”創業服務。通過公開徵集或政府購買引進、推介的方式,加大創業項目資源庫建設力度,盟市入庫創業項目一般不少於1000個,旗縣(市、區)不少於300個,通過項目推介、項目巡展、信息發佈等形式向創業者廣泛推介創業項目。

2.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切實將旗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旗縣級以下(不含旗縣級)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對旗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旗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和服務成效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支持各地按照精準發力、績效管理的原則,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十八)加快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

1.按照“統一建設、省級集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加快公共就業創業信息化建設,打造“兩縱一橫一平臺”升級版就業創業雲服務平臺。縱向升級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嘎查村(社區)五級勞動就業核心業務子系統數據庫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服務平臺。橫向推進就業創業信息共享,逐步實現自治區級就業創業數據庫與相關業務的互聯互通。依託內蒙古“12333”一體化公共服務平臺,在全區全面推廣網上服務大廳、手機客戶端、綜合櫃員制窗口、電話、短信、移動服務終端、自助服務一體機和互聯網社交平臺等功能,實現公共服務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

2.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領域 “互聯網+”行動,完善網上經辦服務目錄及網上經辦流程,推動網上辦理業務。積極推進人才E站人力資源信息化終端平臺進社區和大學生網上求職超市服務平臺進校園。

3.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區勞動力調查制度,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就業創業統計工作,完善統計指標,創新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數據質量。依託行業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人力資源預測和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發佈制度。建立部門、行業就業創業情況統計分析制度,對重大建設項目、重點行業(産業)帶動就業情況,有關部門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供就業信息。

(十九)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1.加快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殘疾等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形成有利於公平就業的制度環境。繼續開展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項目建設,力爭到“十三五”末,實現全區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項目全覆蓋。加強對各級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管,健全誠信評價和失信懲處體系。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全面清理和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

2.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打造人力資源服務業品牌,規範發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薦、人員培訓、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提升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

3.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落實國有企事業單位按比例招聘政策,推動實現招聘信息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

(二十)加強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

1.優化高校學科專業結構,堅持學科專業增量優化,重點建設一批適應地方需要的特色優勢學科專業。堅持學科專業存量調整,集中力量培育優勢應用學科並開展應用性科學研究。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積極推進自治區中職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國家中職教育基礎能力建設(二期)工程、中職教育改革發展示範校建設工程、教學質量提升工程的建設。深化招生考試製度改革,推動普通本科院校轉型發展,擴大“3+2”五年制高職、對口升學招生的規模。推進校企合作、産教融合,推廣“産業園區+標準廠房+職業教育”模式,推行“引廠入校”、“引校進廠”等校企合作模式。

2.順應産業結構邁向中高端水平、緩解就業結構矛盾的要求,整合各類培訓資源,構建以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為主體的多元化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引導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機構,大規模開展“定單式、定向式、定崗式”職業技能培訓。支持企業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重點實施農牧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和失業人員轉業轉崗培訓計劃,增強其就業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強化基礎能力建設,繼續實施職業技能實訓基地“以獎代補”項目,打造一批示範性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和知名特色職業(工種)培訓品牌。整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農牧業、扶貧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和社會團體的職業技能培訓專項資金,統籌使用,各計其功。按照“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扶優扶強、優質優價”的原則,依據培訓後就業質量、培訓職業(工種)難易程度、培訓成本等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調節機制。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

3.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開發針對不同群體、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特點的創業培訓項目。創業培訓要覆蓋有創業願望的所有人群,參加創業培訓合格的,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各高校要將創業創新教育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單獨開設創業基礎必修課,實行學分制管理。鼓勵和引導高校開展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積極探索創業培訓、創業模擬訓練、創業基地實訓一體化的培訓模式,加強創業實訓基地建設,旗縣級以上普遍建立創業實訓基地。

4.深化職業資格管理改革,推動社會化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工作,推行企業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工作,建立科學規範的院校職業資格考核鑒定方式,推行職業院校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規範職業資格管理,提高技能鑒定質量,增強資格證書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加大職業技能鑒定現場督考和上門服務力度,落實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就業的聯動機制。

1.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的作用,在確保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並落實好援企穩崗政策的前提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可按照上年度當期失業保險基金結餘額度50%的比例,調劑補充就業專項資金不足,用於促進就業支出。提取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地區,不再享受失業保險調劑補助。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將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創業補貼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不論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或低於當地低保保障標準,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額給予3個月的“漸退幫扶”生活保障,且其他低保待遇不變,所需資金從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其必要的就業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業登記辦法。

實行全區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對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不得以人戶分離、戶籍不在本地或沒有檔案等為由不予受理。要為各類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均等化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對城鎮常住人員要保障其享受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就業創業證》,免費發放,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與《就業創業證》同等作為勞動者享受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及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憑證。逐步推動社會保障卡在就業領域的應用。

五、強化組織領導

(二十三)健全協調機制。

健全自治區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研判就業創業形勢,落實政策措施,加強政策評估,抓好統籌協調。盟市、旗縣(市、區)要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健全政府負責人牽頭的就業創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各項就業目標完成和就業局勢穩定。自治區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責任分工方案》(見附件),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盡職履責,每半年向自治區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情況;配合部門要加強與牽頭部門的溝通,定期向牽頭部門報送工作情況。進一步發揮各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各方促進就業創業積極性。

(二十四)落實目標責任制。

落實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將就業創業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創業發展資金和就業專項資金投入、群眾滿意度等指標納入政府考核內容,提高考核權重,並層層分解,督促落實。將有關部門促進就業創業情況納入自治區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有關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實行問責。

(二十五)保障資金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關於就業創業資金投入的有關規定,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就業專項資金。按照系統規範、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政府間促進就業政策的功能定位,嚴格支出職責劃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就業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並開展就業創業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著力提高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六)注重輿論引導。

加強政策解讀,主動公開發佈,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預期。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和微博、微信、手機報等新媒體,廣泛宣傳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使廣大勞動者了解政策、享受政策,讓政策紅利得到充分釋放、惠及更多人群,努力營造公平公正、寬鬆和諧的創業就業環境。堅持典型引領,深入挖掘就業創業工作中的先進事跡,認真總結典型經驗,引導就業者轉變就業觀念,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制定具體方案和配套政策。要切實轉變職能,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自治區人民政府將適時對各地區、各部門政策制定和落實情況開展督查,確保各項就業創業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以穩就業惠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2015年7月3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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