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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7-31 10:46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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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
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寧政發〔2015〕6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我區就業創業工作,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大力促進就業

(一)深入落實就業優先戰略。各地要將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把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考核指標。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的評價機制和政府公共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對就業影響的評估機制。加快創新驅動發展,推進産業轉型升級,在發展能源化工、裝備製造、智慧儀錶等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産業的同時,積極發展枸杞、葡萄釀酒、生態紡織、馬鈴薯等優勢特色農副産品精深加工業等勞動密集型産業。注重發展草畜産業、設施農業等特色優勢産業,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推進農業産業化經營。挖掘第一、第二産業就業潛力,不斷增加城鄉就業機會。(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商務廳、地稅局、統計局、旅遊局,寧夏國稅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等相關單位負責。)

(二)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風險分擔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0%)以上,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鼓勵個體戶轉為小微企業,落實支持創辦小微企業的各項稅收政策。(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農牧廳、地稅局,寧夏國稅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負責。)

(三)引導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首位,深入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健全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統籌實施好大學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西部志願服務、特崗教師等基層服務項目。對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履行約定服務期限的,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國家助學貸款予以代償。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殘疾高校畢業生以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每人享受自治區財政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1000元。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靈活就業的,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給予補貼,最長不超過2年,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落實完善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享受高校畢業生相關就業補貼政策。(自治區教育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團委、殘聯等相關單位負責。)

(四)加強對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堅持市場導向,鼓勵其到企業就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並按城鎮職工標準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繳納社會保險並按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加大對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力度,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依法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總工會、殘聯負責。)

(五)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外出就業和就地就近轉移就業,有針對性地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做好跟蹤服務。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工作,在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的具體措施。(自治區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

(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按政策做好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工作。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義務兵,要確保崗位落實,細化完善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時同等條件優先錄用(聘用),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的措施。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負責。)

(七)積極預防和有效調控失業風險。將全區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現行規定的3%調整為2%。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裁員或裁員低於全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當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資委、地稅局,寧夏國稅局負責。)

(八)積極促進就業公平。推進就業機會平等,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戶籍、殘疾等影響平等就業的限制和歧視。各類用人單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確保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用工人數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自治區內國有大中型企業招聘員工,應做到招聘信息、招聘過程、招聘結果公開。加大專項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及時調處各類勞動爭議,堅決打擊拖欠勞動者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非法用工等違法行為。(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總工會、婦聯等相關單位負責。)

二、積極推進創業

(九)營造寬鬆便捷的準入環境。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並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規費、服務收費,進一步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激發商事主體投資創業活力和創造力。繼續優化登記方式,放鬆經營範圍登記管制,實施“先照後證”改革,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以外,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條件。放寬新註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住所登記改革,分行業、分業態釋放住所資源。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大幅減少投資項目前置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規範審批行為,明確標準,縮短流程,限時辦結,推廣“一個窗口”受理、網上並聯審批等方式。(自治區編辦、發展改革委、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政府法制辦,寧夏國稅局負責。)

(十)落實就業創業資金。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保障就業創業補貼資金,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創業資金主要用於創業貸款擔保基金、創業貸款貼息、創業培訓補貼(含師資培訓)、創業指導服務補貼、創業園區補貼、創業獎勵及購買社會服務等。進一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著力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十一)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運用財稅政策,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業活動,壯大創業投資規模。鼓勵金融機構繼續完善現有小微企業專營機構服務功能,支持發展小微企業特色支行,提供批量化綜合金融服務。大力發展供應鏈融資和商圈融資,深入開展創業類支持類貸款業務、專項金融債券業務、出口信用擔保和國內貿易信用擔保業務,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穩步擴大小微企業“助保貸”規模,探索開展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完善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加快建立小微企業發展基金,拓展小微企業融資渠道。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推動多渠道股權融資,對政府産業引導基金參股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我區初創期中小企業、創業企業的,投資獲利退出時,可從政府産業引導基金投資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資獎勵。積極探索和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促進大眾創業。(人行銀川中心支行,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地稅局、金融辦,寧夏國稅局負責。)

(十二)提高創業貸款額度。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不斷擴大創業貸款擔保基金,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力度,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個人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予以貼息。鼓勵支持金融機構探索“一套貸款手續、一個貸款流程、一站式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商業貸款”的模式,支持大眾創業。(人行銀川中心支行,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委、婦聯負責。)

(十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1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應屆高校畢業生首次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繳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法享受地方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的納稅人,月銷售額、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免徵增值稅、營業稅。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對持有《就業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已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5200元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的,扣減限額提高至6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不超過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寧夏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工商局、殘聯負責。)

(十四)培育創業創新公共平臺。大力發展技術轉移轉化、科技金融、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科技服務業,借鑒推廣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實現創新與創業、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綜合服務平臺和發展空間。落實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適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和獎補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網絡、公共軟體等給予適當補貼,或通過盤活商業用房、閒置廠房等資源提供成本較低的場所,或利用原有的經批准創建的各類園區,建設創業基地,為創業者打造一批創業示範基地,並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鼓勵電子商務平臺和産業園建設,加快形成電子商務産業集群。結合自治區優勢特色産業發展需要,建設集産學研用合作、協調創新、大學生就業創業、科技成果轉化等功能為一體的服務基地和平臺。鼓勵企業由傳統的管控型組織轉型為新型創業平臺,讓員工成為平臺上的創業者,形成市場主導、風投參與、企業孵化的創業生態系統。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創建工作。大力提升孵化基地功能,對達到地級市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標準的,由所在地級市給予每個孵化基地不低於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達到國家和自治區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標準的,由自治區給予每個孵化基地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團委,寧夏國稅局等相關單位負責。)

(十五)調動大眾創業的積極性。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有關政策,鼓勵科研人員帶頭創業。對於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加快科技特派員制度建設,落實科技特派員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深入推進農村領域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全面落實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積極引導大學生自主創業。應屆高校畢業生從事創業項目帶動就業,連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給予6000元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強化財政扶持和金融服務,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和進城創業,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依託現有各類園區等存量資源,整合創建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鼓勵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搭建一批農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和見習基地,培訓一批農民創業創新輔導員。支持農民網上創業,大力發展“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積極組織創新創業農民與企業、小康村、市場和園區對接。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實施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助推農村青年通過開辦特色農産品網店、創辦電子商務服務點等方式創業致富。扶持困難群體自主創業,對失業人員、低保人員、殘疾人等就業困難群體首次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3年內免繳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並按規定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個人繳納部分的50% 給予補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商務廳、工商局,團委、殘聯,人行銀川中心支行等相關單位負責。)

(十六)營造大眾創業良好氛圍。支持舉辦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等活動,搭建創業者交流平臺,培育創業文化,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良好社會氛圍,讓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蔚然成風。積極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和自治區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按規定予以表彰。(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總工會、團委負責。)

三、切實強化服務

(十七)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和信息化建設。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創新服務內容和方式,提高服務均等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水平。推進自治區級集中的就業信息資源庫和公共就業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實現就業管理、就業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和各類就業信息統一發佈、監測。加快寧夏人力資源發展促進中心建設,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大力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規範發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薦、人員培訓、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提升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基層公共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支持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加快全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為小微企業提供“找得著、用得起、有保障”的便捷服務。(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

(十八)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順應産業結構邁向中高端水平、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的需求,優化普通高校學科專業結構和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專業設置,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開發針對不同創業群體、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特點的創業培訓項目,並納入創業培訓補貼範圍,把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重點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和失業人員轉業轉崗培訓,增強其就業創業和職業轉換能力。尊重勞動者培訓意願,引導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機構。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支持企業以新招用青年勞動者和新轉崗人員為重點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創新培訓模式,利用互聯網技術推進線上線下培訓融合發展,將網絡創業培訓納入職業培訓體系。建立高水平、專兼職的創業培訓師資隊伍,提升培訓質量。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於勞動者成長成才的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暢通技能人才職業上升通道,推動形成勞動、技能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機制,使技能勞動者獲得與其能力業績相適應的工資待遇。實施小微企業經營者素質和創新能力提升培訓工程,不斷提升企業家創業創新能力。(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農牧廳、商務廳、扶貧辦,總工會負責。)

四、加強組織領導

(十九)落實目標責任制。各地要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把促進就業創業擺上重要議程,健全政府負責人牽頭的就業創業工作協調機制,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實行對就業創業工作的獎勵問責制,細化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群眾滿意度等指標,提高權重,層層分解,督促落實,確保各項就業目標完成和就業局勢穩定。

(二十)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健全就業統計指標,完善統計口徑和統計調查方法,逐步將性別等指標納入統計監測範圍,探索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完善勞動力統計調查工作機制,擴大調查範圍,增加調查內容。強化統計調查的質量控制。加大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體等保障力度,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依託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佈制度。

(二十一)注重輿論引導。堅持正確導向,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宣傳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經驗做法,宣傳勞動者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各類勞動者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社會風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盧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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