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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學生創新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5-08-01 09:14 來源: 青海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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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學生創新創業投資
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營造良好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環境,加大對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經省政府同意,設立“青海省大學生創新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規範資金使用和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從省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每年支持5000萬元。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共同管理,專項用於大學生利用自主研發或由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技術進行創新創業活動。

  第三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鼓勵創新、支持創業;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正公平、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引導資金支持的方向、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 引導資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活動,對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能夠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的項目,即:能夠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新興産業領域,有較好潛在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有望形成産業規模,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市場前景好、示範引領帶動能力強、影響力大的項目。支持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技術、檢驗檢測、知識産權、財務、法律、金融等服務。

  (二)支持促進金融資本與創新創業融合發展,創業企業利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渠道融資發展的項目;原創性強、能形成自主知識産權的項目;重大民營投資的新興産業項目。

  (三)獎勵業績較突出的創業園、孵化器、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和創新工場等創新創業服務機構。

  第五條 引導資金支持的對象

  (一)省內各高校在讀兩年以上的大學生及畢業7年以內的省內外高校畢業生在青海境內依法註冊創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具有不少於3人的核心創業團隊;擁有較為成熟的技術,商業模式清晰,有良好的成長性;且成立不滿7年,年銷售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科技企業;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企業。

  (三)發展方向明確,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具有一定的服務基礎和服務能力的服務機構。

  (四)具備優秀的管理團隊,能夠為大學生創業提供金融、創業輔導、檢驗檢測、知識産權、科技評估、企業管理、市場開拓等專業化服務機構。

  (五)服務企業數量有穩定增長、服務範圍不斷擴展、被服務企業成為高新企業或科技型企業的服務機構。

  第六條 引導資金支持的方式

  引導資金採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階段參股、貸款風險補助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支持。

  (一)無償資助。主要支持技術含量較高、市場前景好的創新創業項目;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優勝項目。項目實施週期不超過2年,單個項目一次性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以“後補助”方式獎勵創新創業服務機構,單筆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貸款貼息。主要用於支持産品具有一定技術含量、規模和效益,投資結構合理,在銀行基準利率範圍內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項目實施週期不超過3年; 以實施週期內實際發生的貸款利息為準,按一定比例貼息;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三) 階段參股。重點支持股權明確、知識産權明晰、預期成長性好的企業。引導資金向大學生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資金可以隨時退出,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自引導資金投入後3年內購買的,轉讓價格為引導資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為引導資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四)貸款風險補助。對設立大學生創新創業專項貸款額度的銀行給予財政風險補償,補償額度按有關銀行與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協議確定。

第三章 引導資金申報程序及要求

  第七條 大學生創業企業申請引導資金需編制創業計劃書,並通過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門、高新區、創業園、孵化器、高校創業管理部門等向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八條 創新創業服務機構通過所在省、市、州科技主管部門向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 申報企業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引導資金,或出於欺詐目的故意導致引導資金項目減值或破産清算等行為的企業,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引導資金申請資格,列入引導資金黑名單,進入社會信用檔案,按照法律程序追究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政府相關部門和相關金融及風險投資機構組成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年度工作計劃、資金預算和項目審批;在省生産力促進中心設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項目管理、資金管理、舉辦創新創業大賽,開展項目評審或評估、公示、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考評等日常事務;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創新創業項目評審。對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開展相關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經審核後撥付,總量不超過引導資金總量的2%。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將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使用引導資金,加強資金的管理,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具體使用參照《青海省省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並按照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以備檢查,並主動配合做好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並開展績效考評。創新創業企業、創新創業服務機構每年度末向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引導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應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主管部門需報經省財政廳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對已支出的資金做出經費決算上報省財政,剩餘資金如數退回省財政。

  第十四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佔引導資金的,將追回已經下撥的引導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引導資金使用績效考評和獎懲機制。省財政廳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仲介機構對引導資金進行績效考評,確保引導資金使用取得實效。

  績效考評是指對引導資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的考評。主要考評項目立項目標完成程度、立項目標的合理性、項目驗收的有效性、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産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的可持續影響、項目資金落實情況、項目資金實際支出情況、單位財務管理狀況、單位財務信息質量等方面的內容。

  績效考評的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引導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自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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