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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銀監局關於上海銀行業提高專業化經營和風險管理水平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的指導意見

2015-08-03 10:52 來源: 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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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銀監局關於上海銀行業提高專業化經營和
風險管理水平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的指導意見
滬銀監發〔2015〕146號


在滬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銀監會支持科技創新的各項金融政策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導上海銀行業充分利用上海科技創新中心與“四個中心”戰略融合的契機,通過模式和機制創新,圍繞“創新鏈”建設“金融服務鏈”,加強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的結合,全方位支持創新體系中各個環節、各類主體的金融需求,支持創新生態系統建設,促進科技産業全面可持續發展,落實國家戰略,現就上海銀行業支持科技創新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進“創投型”信貸機制創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

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具有的高風險和高成長性的“雙高”特徵,在銀監會支持小微企業“六項機制”和“四單原則”的基礎上,抓住“人、制度、系統”等機制創新的核心環節,進一步提高專業化經營和風險管理水平,以“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模式加強對創業期科技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並契合科技企業生命週期創新金融綜合服務模式。

(一)專營的組織架構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從自身戰略出發,建設科技金融事業部、科技分(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組織,將科技金融服務貫穿于系統化的體制建設之中,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徵與需求為導向,實施條線管理。

(二)專業的經營管理團隊。科技金融專營組織的管理層要配備具有科技産業背景的經營和投資專業人員。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自身條件確定專精的科技産業領域,培養業務團隊,引進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並利用各類科技資源,持續開展專業化培訓。

(三)專用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商業銀行要根據科技企業生命週期中不同階段的融資需求和風險特徵,創新風險管理制度與技術。商業銀行在完善風險定價的基礎上,可以採用多種風險補償手段,包括以適當方式,階段性分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股權及其選擇權,實現投貸聯動,其權益類收益的核心目的是用於彌補信貸風險。商業銀行可以使用互換、遠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權等技術,實現信貸風險與收益的跨期匹配,並有配套的風險管理體系。

(四)專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商業銀行要在全行信貸管理系統之內,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特點的專門流程,靈活高效地支持科技金融業務,並能適應金融創新和風險控制的要求,提高科技金融業務自動化水平和適應能力。商業銀行要應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聯合專業機構建設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信貸信息管理和風險管理體系。

(五)專項的激勵考核機制。商業銀行要根據不同的金融工具和風險分擔方式,制訂差異化風險容忍政策,適當提高風險補償型科技信貸的不良容忍度,對納入風險容忍範圍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在計算風險貸款相關指標時予以剔除。監管部門在監管評級過程中,將充分考慮各行實際的不良容忍度情況。商業銀行可專門制定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內部資金成本核算方式。商業銀行要完善信貸盡職免責機制,在滿足本行準入制度和信貸業務流程合規的前提下,因為市場變化等原因出現投貸聯動業務風險及損失,相應審查人、審批人應當免責。

(六)專屬的客戶信貸“新三查”標準。以科技型中小企業客戶為中心,執行不同於一般客戶的信貸“三查”標準與流程。貸前調查可使用不同於傳統客戶的內部評級要求,不完全以歷史過往業績和擔保作為放貸標準,參照創投機構篩選客戶方法,以技術優勢、專利質量、研發與管理團隊穩定性、商業模式和市場前景等要素劃分客戶並評級,開展營銷和客戶準入;貸時審查實行單獨切塊的審批計劃,建立單獨的審批渠道和審批流程,配置專職審查人和審批人,必要時,審批權可下沉前移到科技支行等基層經營單位;貸後檢查在本行直接檢查的基礎上,還可以利用風險投資(VC)等合作機構的渠道掌握信息,將企業成長性和後續融資進度等持續經營和融資能力設為判斷標準。

各商業銀行應按照以上“六專”原則,積極推動科技支行和科技資源集中區域的分支機構向專業化經營組織轉型,並結合本行實際情況,有效統一自上而下、各個層級的科技金融理念和業務策略。上海銀監局將適時對科技專營組織的建立、轉型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監管後評價。

二、建設商業銀行與多方聯動的金融服務平臺

鼓勵商業銀行建立“1+N”的多元化渠道,創新平臺服務模式,通過與各級政府部門、創投機構、科技園區、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以及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組織和機構等對接聯動,為客戶營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環境。鼓勵商業銀行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合作,並以捐贈等形式加入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更好實現風險共擔。

鼓勵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VC)等專業投資機構建立緊密合作關係實現銀投聯動,協同發揮各自優勢。商業銀行可以與合作的風險投資(VC)同時開展調查,共享調查結果,將信貸流程及風投流程更緊密同步結合。根據風險投資(VC)與企業約定股權融資金額和股權比例、估值,銀行匹配股權質押貸款等融資工具。

商業銀行投放首期信貸後,根據企業發展和風投資金介入情況,逐步增加信貸額度並追加其他金融工具,實現創業企業與金融機構共同成長、渠道共贏。

三、加大對科研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佈局的金融支持力度

根據《意見》關於優化重大科技創新佈局的部署,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重大創新功能型平臺和科技創新集聚區的建設。鼓勵政策性銀行使用開發性金融工具支持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包括科研院校投資、購造大型科學裝置和其他基礎設施等。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重大戰略項目和眾創空間,包括孵化器、加速器、創業社區等創新創業載體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租賃公司利用融資租賃方式,支持大型科研基礎設施融資。

四、創新金融産品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根據《意見》關於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的要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技術貿易特點的金融産品,創新技術類無形資産交易融資的擔保方式和風險管理技術,支持技術收儲機制建設,併為知識産權交易相關基礎設施提供金融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通過並購貸款等工具支持本土企業以境外投資並購等方式獲取關鍵技術,創新能滿足科技仲介服務機構需求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支持科技仲介服務集群化發展。

五、鼓勵採取多樣化的風險分擔方式

商業銀行應積極與科技主管部門聯絡,充分借助政策性信用擔保,緩釋信貸風險。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八條和第七十三條,計算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權重。商業銀行在信貸受理與審批時應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主動到政府科技型企業數據庫登記,可以將登記行為設為優先授信條件,更好地發揮企業數據庫對整個行業風險管理的支持作用。鼓勵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創新和推廣信用保險産品。

上海銀監局將進一步與科技主管部門密切合作,共同建立並深化監管數據庫與企業數據庫的信息聯動機制,為科技行業和金融行業加強風險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數據支持。上海銀監局將進一步探索和實施重實質風險管控,而非形式合規的差異化監管方法,加強與銀行業互動溝通,利用自貿區金融創新試驗平臺,構建支持科技創新的銀行監管機制,並在推進投貸聯動等科技金融模式創新時,探索實施公平信貸原則,維護科技型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2015年7月3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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