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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項目“多規合一”並聯審批辦法(試行)》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審批上下聯審聯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5-08-07 14:15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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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項目“多規合一”並聯審批

辦法(試行)》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審

批上下聯審聯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政辦發〔2015〕11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中央駐寧各單位,區屬各大型企業: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項目“多規合一”並聯審批辦法(試行)》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審批上下聯審聯辦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7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項目多規合一

並聯審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寧黨發﹝2013﹞5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或者非政府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基礎設施建設(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運輸、城市建設等)、工業與信息化建設、社會事業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等項目。

本辦法所稱“多規合一”,是指實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環保、交通、林業、市政、水利等專項規劃在“一張圖”上有機統一、銜接融合。

本辦法所稱並聯審批,是指建設項目涉及2個或者2個以上部門審批辦理的,由政務服務中心協調、組織各審批部門分別決定、同步審批的服務方式。

第三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牽頭並聯審批工作,負責下列並聯審批的組織、協調、管理、考核等工作:

(一)制定並聯審批實施、監督、考核等配套制度,建立並聯審批工作流程,推進並聯審批工作網上辦理。

(二)搭建並聯審批平臺,配備並聯審批受理窗口工作人員,統一受理申請、送達辦理結果,向各有關部門分送申報材料、審批文書等,協調聯席會議及聯合勘驗,提供相應服務保障。

(三)組織開展並聯審批信息公開等工作。

(四)協調處理並聯審批中出現的問題。

(五)考核各有關部門並聯審批業務運行情況。

第四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是並聯審批的聯辦部門,負責下列並聯審批事項的諮詢、辦理工作:

(一)向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提供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內容並進行必要的解釋説明。

(二)及時告知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需要補正的事項。

(三)按時參加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的聯合勘驗及聯席會議。

(四)按照承諾時限將審批意見以及相關證照送達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

第五條  自治區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與《寧夏空間發展戰略規劃》不一致的建設項目規劃進行審查。

第六條  自治區監察廳對在並聯審批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線索進行調查,並依法依規處理。

自治區政府督查室對並聯審批各項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對並聯審批活動進行合法性審查及行政執法監督。

第二章  並聯審批程序

第七條 建設項目按照“一個窗口受理”原則,由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的並聯審批窗口統一受理。

並聯審批窗口對申請人遞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符合併聯審批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將申報材料在1個工作日內分送到聯辦部門。聯辦部門對並聯審批窗口轉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並聯審批窗口。

並聯審批窗口綜合各聯辦部門的審核結果,分別向申請人正式出具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將受理結果告知各聯辦部門。

並聯審批窗口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事項的審批條件、申報材料清單、審批流程及需要填報的申請表等內容。

第八條  建設項目由並聯審批窗口受理後,聯辦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正式啟動並聯審批工作,審批時限自並聯窗口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聯辦部門應當利用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項目“多規合一”網上並聯審批系統實時接收申報材料,與“多規合一”協同平臺互聯互通,形成的規劃信息聯動協同,一表形成審批意見、同步上傳審批結果。

建設項目需要上級或者下級部門審批的,聯辦部門將有關情況抄告並聯審批窗口。

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聯辦部門聯合踏勘、會商後形成初步意見。

第九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匯總各聯辦部門審批意見後,作出以下決定:

(一) 聯辦部門一致同意或者經會商後一致同意的,作出批准的決定,並出具辦結通知書、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證照等文書;

(二)聯辦部門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

定,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並告知各聯辦部門;

(三)申請材料欠缺能夠補正的,在申請人補正後作出批准的決定,並出具辦結通知書、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證照等文書;

(四)申請材料欠缺無法補正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並告知各聯辦部門。

補正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

第十條  作出決定後,並聯審批窗口應當將相關文書送達申請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集中管理、集約服務,統一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協調各相關部門辦理立項、規劃、土地、環評、安評、抗震、消防、施工許可等前期手續。

前款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自治區政府督查室應當登記備案,定期督辦落實,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及時反饋辦理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等部門確定的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目錄,確定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聯辦部門窗口,按季度通報聯辦部門窗口承辦重點項目進展情況,並納入年度政務服務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和相關聯辦部門應當加強對聯辦事項申請的指導和服務,在正式受理並聯審批事項前,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組織聯辦部門窗口與項目申請人對接,為申請人提供政策諮詢和報批手續指導等服務。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以其他並聯審批部門批復文件作為審批事項前置條件的,後續審批部門可以預先審核,完成申報材料實質性審查相關工作,待項目前置審批手續完成並達到法定條件後,直接出具審批意見。

第十六條  並聯審批可以採用聯席會議方式,由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組織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規劃辦等部門對建設項目聯合論證、審批:

(一)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向聯辦部門發出《並聯審批聯席會議通知單》,通知參加聯席會議的部門做好準備,在約定時間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聯合審批;需要多個部門審查相同資料或者進行現場核查、勘驗的,由聯辦部門提出,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

(二)聯席會議由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或者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委託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重大事項提請自治區政府分管領導)主持,聯辦部門負責人及窗口首席代表參加,一般事項當場辦結,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結的限時辦結,並以會議紀要形式發送相關窗口;

(三)經會簽或聯席會議同意批准的事項,聯辦部門在承諾時限內制發有關文件或批准證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

第十七條  聯辦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承諾時限完成審批工作。

第十八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和聯辦部門應當將並聯審批事項的辦事流程、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以及審批的進展情況等,通過網上審批平臺或者其他方式對外公開。

第十九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推動並聯審批事項網上辦理,實現行政審批系統與“多規合一”協同平臺互聯互通,提供網上諮詢、網上預約、網上申報、審批指南公開等網上辦事服務。

第二十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每季度會同自治區監察廳、政府督查室及部門窗口,以電話、網絡、信函、現場回訪等方式,對政務服務大廳辦結的並聯審批事項向企業抽查回訪,徵求和了解企業意見,改進服務,提高並聯審批工作效率。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開展建設項目並聯審批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多規合一”並聯審批流程圖、申報材料等相關配套文書由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印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審批上下聯審聯辦

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寧黨發﹝2013﹞57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自治區行政審批集中服務工作方案的通知》(寧政發﹝2015﹞1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上下聯審聯辦(以下簡稱上下聯審聯辦),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2級(個)或者2級(個)以上行政部門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初審(預審)、復審、終審的各級行政審批部門實行聯合審批、協同辦理的行政審批方式。

第三條 上下聯審聯辦應當堅持首辦負責制、一站式服務、聯合審批和限時辦結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上下聯審聯辦工作的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服務窗口開展上下聯審聯辦工作進行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事項涉及2級(個)或者2級(個)以上行政審批部門審核、審批的,應當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實行上下聯審聯辦。

第六條  上下聯審聯辦申請事項由具有初審(預審)職責的政務服務大廳部門窗口(以下簡稱初審窗口)受理並初審(預審)後,逐級報送上級行政審批部門駐政務服務大廳窗口(以下簡稱審批窗口)復審、終審。

初審窗口負責上下聯審聯辦事項所涉及的所有審批手續的聯絡、協調、跟蹤辦理等工作,並將審批決定統一送達申請人。

第七條 審批窗口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初審(預審)、復審、終審等手續,按時高效辦結上下聯審聯辦事項。

第八條  初審窗口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事項的審批條件、申辦材料清單、審批流程、辦理時限及需要填報的各類申請表等內容。

初審窗口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事項受理通知書,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計算。

初審窗口審查後,同意報批的,形成初審(預審)意見報告書,連同相關申辦材料于3個工作日內(實行一站式服務和具備條件實現網上審批的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從職能歸口渠道報上級審批窗口。

第九條 上級審批窗口收到初審(預審)意見報告書及相關申辦材料後,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事項需要報上一級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經審查同意報批的,形成復審意見報告書,連同相關申辦材料于3個工作日內(實行一站式服務和具備條件實現網上審批的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從職能歸口渠道報上級審批窗口審批。

(二)申請事項屬於本級行政部門終審的,應當在收到初審(預審)意見報告書後,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

(三)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變動需要中止(退回)審批的,作出中止(退回)告知書;有關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作出申辦材料補正告知書。

第十條  審批窗口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做出審批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批准決定,制發相應的批准文書;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形成不予批准告知書。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作出的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實行一站式服務和具備條件實現網上審批的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轉送初審窗口,由初審窗口負責將審批決定及時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範和優化上下聯審聯辦流程,建立《行政審批上下聯審聯辦事項目錄》,精簡申報材料,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

《行政審批上下聯審聯辦事項目錄》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政務服務大廳基礎設施規範化、信息共享機制和政務服務在線辦理審批監管平臺建設,實現網上辦理、網上審批及網上監管。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上下聯審聯辦會議制度,根據行政審批實際需要及初審(預審)意見,由具有終審職責的審批窗口組織召開上下聯審聯辦會議,討論決定行政審批重要事宜,組織進行專家論證和現場核查、勘驗等,避免重復論證、重復勘驗,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上下聯審聯辦工作的監督,及時查處上下聯審聯辦工作中的推諉扯皮、辦事拖拉、不作為、亂作為以及腐敗問題。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將行政審批部門開展上下聯審聯辦工作情況納入對各進駐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部門年度效能目標管理考核體系,進行嚴格考核。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上下聯審聯辦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規範上下聯審聯辦工作的開展。

第十八條  同級並聯審批事項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項目“多規合一”並聯審批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上下聯審聯辦所需各類文書,由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印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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