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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殯葬改革設立殯葬規劃用地的意見的通知

2015-08-10 13:45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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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自治區民政廳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

推進殯葬改革設立殯葬規劃用地的意見的通知

寧政辦發〔2015〕10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民政廳、國土資源廳制定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殯葬改革設立殯葬規劃用地的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0日

關於進一步推進殯葬改革設立殯葬規劃用地的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3〕23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4〕20號)精神,進一步推進遺體火化後骨灰生態節地葬式葬法,改革土葬,提升基本殯葬服務均等化水平,保障全區各族群眾基本殯葬需求,推動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現就設立殯葬規劃用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動殯葬改革的重要性

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環境深刻變化,利益訴求日益多元,群眾殯葬服務需求日趨多樣。目前,我區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按照當前人口死亡率,預計在未來50年內,死亡人口總數將達到180萬人左右。近年來,我區殯葬服務設施不斷完善,惠民殯葬政策持續推進惠民殯葬政策持續實施,以節約土地、保護環境、移風易俗、減輕群眾負擔為目標的殯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績減輕群眾負擔為目標的殯葬改革穩步推進。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突出表現在:殯葬服務設施建設分佈不平衡,尤其是殯儀服務設施嚴重不足,群眾就近、低成本、環保辦理喪事的需求無法滿足,導致在小區搭建靈棚、舉辦送葬活動等現象屢禁不止;火化區範圍相對較小,遺體火化率下滑、骨灰裝棺再葬現象有所抬頭,土葬改革區亂埋亂葬、濫佔耕地現象嚴重,影響了殯葬改革推動節約殯葬用地效果;重殮厚葬、盲目攀比、奢侈浪費現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眾負擔;個別黨員、幹部甚至是領導幹部利用喪事活動大操大辦,違規圈地、佔地修建大墓豪華墓,損害了黨和人民政府的形象,敗壞了社會風氣。因此,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科學規劃殯葬用地,不斷完善殯葬服務設施,妥善解決好殯、葬、祭問題,顯得尤為迫切和十分必要。

各地要深刻認識妥善解決好群眾基本殯葬需求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內容,是深化殯葬改革、保護資源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以節約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為主要內容的殯葬改革的重要意義,通過設立殯葬規劃用地,把節約土地與滿足群眾基本喪葬需求有機統一起來,以打造公益殯葬為主要目標,採取政府投入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來滿足多樣化殯葬需求。要把設立殯葬規劃用地、深化殯葬改革作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加大資金投入,把這項工作作為實現殯葬改革長遠發展目標的重要舉措,全面推進,抓實抓好。

二、殯葬規劃用地的設立

(一)設立方法。殯葬規劃用地的設立要以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殯葬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之中。殯葬規劃用地主要用於建設公墓、殯儀館(服務中心)等基本殯葬服務設施。各地要根據年均人口死亡率(5.07‰)、墓穴標準佔地面積和綠化用地、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等因素,按照保障50年用地的需求,兼顧回、漢民各民族葬式葬法,科學評估測算出本行政區殯儀服務和公墓用地總量、除現有公墓用地外需增加的用地量。殯葬規劃用地一經設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設區的市轄區不單獨設立殯葬規劃用地,統一納入所在市規劃中。

(二)選址原則。選址應當選擇荒山瘠地,不得選定在耕地和水庫、湖泊、河流、溝渠的堤壩周邊,不得選定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源保護區2000米以內和鐵路、主幹道路兩側2000米以內,不得選定在耕地後備資源區。

(三)管理體制。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殯葬規劃用地的選址劃設、供地建設及管理工作,並做好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殯葬規劃用地在立項、審批以及道路建設、綠化美化、供水供電等方面積極予以支持,保證殯葬規劃用地建設及運營的公益屬性。

(四)開發建設。市、縣民政部門要對劃設的殯葬規劃用地提出詳盡的規劃實施方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堅持分期開發使用,每期按當地5年死亡人口測算總量所需土地進行供地,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立項,市、縣人民政府明確每期開發建設的殯葬設施性質,報自治區民政廳審核。自治區民政廳出具同意意見後,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國有未利用土地使用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公益性公墓及殯葬設施用地採取劃撥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供地;經營性公墓及殯葬設施用地由市、縣人民政府採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五)建設標準。要將殯葬規劃用地的建設與荒山荒坡綠化治理、散埋亂葬治理結合起來。一是保障50年的殯葬需求、明確20年的使用週期、堅持5年的開發建設期限。二是嚴格控制墓穴佔地標準。安葬骨灰的單獨墓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過1.5平方米。安葬遺體的獨立墓穴不得超過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過7平方米。墓位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墓穴佔地面積的1.5倍。三是殯葬規劃用地的綠地覆蓋率不低於30%,確保建設一片綠化一片,作為公共基礎設施永久保留、循環利用。

(六)火化區的設立。各市、縣人民政府需在縣人民政府須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殯葬規劃用地”的設立。不能按要求完成預留設立殯葬規劃用地或現有公墓預留土地不足、不能保障各族群眾土葬用地需求的地區,須及時做出設立火葬區的規劃,以當地人民政府名義提出設立火化區的申請,報自治區批准後執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完善殯葬工作協調和運行機制,制定完善本地殯葬事業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把設立殯葬規劃用地、穩步擴大火化範圍、改革土葬作為當前推動殯葬改革的主要抓手,採取有效措施,明確目標任務,妥善處理好滿足群眾基本喪葬需求和節約土地之間的矛盾,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殯葬權益。民政部門要主動發揮牽頭作用,主動協調配合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工商、物價等部門落實殯葬改革政策和管理措施,明確相關部門在殯葬改革、管理、服務、價格和喪葬用品生産銷售等方面的工作職責,推動殯葬事業科學發展。

(二)理順管理體制,提升服務水平。各級民政部門要從有利於殯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監管出發,積極推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在人、財、物等方面逐步與殯葬服務單位脫鉤。要切實加強殯葬從業人員素質教育,引導殯葬系統幹部職工增強宗旨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優良作風,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各殯葬服務單位要加強教育培訓和科學管理,進一步優化殯葬服務內容、程序和標準,完善便民惠民服務網絡。

(三)注重宣傳引導,建設文明殯葬倡導文明殯葬。充分發揮社會組織、行業協會、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以清明節等傳統節日為契機,開展殯葬改革宣傳進社區、進農村活動,大力宣傳推進殯葬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宣傳殯葬改革,倡導文明新風,爭取社會各界對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關注和支持,不斷促進我區殯葬事業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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