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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8-11 14:56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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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瓊府〔2015〕6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現結合實際,就進一步做好我省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要求

(一)總體要求。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創業工作的決策部署為指導,以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推動大眾創業和高校畢業生等各類重點群體就業為重點,抓好政策落實、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職業培訓和就業統計監測等重點環節的工作,進一步充實完善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政策措施,不斷提升工作科學化和規範化水平,促進我省就業創業工作取得更好的發展成果,大力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保持我省就業局勢長期穩定。

(二)主要目標。

1.進一步優化就業創業環境。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營造寬鬆便捷的準入環境,培育創業創新公共平臺,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完善就業創業服務,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積極幫助勞動者實現就業創業。

2.進一步優化就業結構。2015年至2020年,每年城鎮新增就業9萬人,轉移農村勞動力8.5萬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3.4萬人;應屆高校畢業生初次就業率穩定在82%以上。到2020年,第三産業從業人數比重達到60%。

3.全面推動大眾創業。2015年至2020年,扶持創建100個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等創業創新平臺;扶持創建3個國家級或省級創業型城市;統籌實施各類創新、創業大賽和技能競賽;每年為10000名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培訓,為200名創業指導教師開展創業師資培訓。

4.著力控制失業風險。2015年至2020年,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確保零就業家庭和失地農戶至少有一名適齡勞動力實現就業。

5.強化職業培訓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2015年至2020年,每年培訓農村勞動力5萬人,培訓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等人員2萬人;每年為5萬人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扶持創建5個國家級或省級充分就業社區。力爭到2020年,全省技能人才隊伍總量達到67萬人,高技能人才佔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30%。

二、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

(三)深入實施擴大就業發展戰略。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合理確定經濟增長速度和發展模式,科學把握宏觀調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穩增長促就業,以鼓勵創業就業帶動經濟增長。加強財稅、金融、産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建立擴大就業和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機制、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評價機制,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在制訂發展戰略和産業政策時,既要注重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産業,又要積極支持發展勞動密集型産業,大力發展第三産業,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産業結構體系,增加就業容量。重點扶持12個重點産業的發展,加大各類扶持資金對企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的支持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四)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産業。創新服務業發展模式和業態,支持發展商業特許經營、連鎖經營,大力發展信息技術服務、金融服務、現代物流、電子商務、科研與教育培訓等生産性服務業和旅遊休閒、健康養老、家庭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等生活性服務業,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加快創新驅動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産業和先進製造業,提高勞動密集型産業附加值。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大力發展農産品電子商務、休閒農業和農業園區,培育農業發展新業態。(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旅遊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民政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負責)

(五)大力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充分發揮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作用,大力發展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引導小微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方向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微企業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特徵,創新産品和服務。積極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發展,完善風險分擔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探索創新多種抵押擔保方式,對於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利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項目,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提供融資支持。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知識産權保護,對小微企業亟需獲得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積極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創新政府採購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面臨的條件認定、企業資質等不合理限制門檻。對小微企業新招用勞動者,符合相關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崗前培訓、技能鑒定、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建立小微企業“雙創”服務體系。推進創業服務機構標準化、專業化建設,建設雙創小微企業庫和雙創企業人才庫。(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團省委、省工商聯負責)

(六)積極預防和有效調控失業風險。繼續執行我省失業保險低費率政策,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穩定就業崗位。落實國務院關於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政策,對所有依法參保繳費、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生産經營困難企業可通過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等辦法不裁員或少裁員。對確實要裁員的,應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專項就業幫扶行動,妥善處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接續,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再就業。淘汰落後産能獎勵資金、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落實《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對領取失業金人員的各項補貼,規範發放程序,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再就業。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可以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完善失業監測預警機制,建立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對因就業和勞動關係調整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快速反應、妥善處理,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總工會、省工商聯負責)

三、大力推進創業帶動就業

(七)積極營造寬鬆便捷的準入環境。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推行“一照三號”,年底前實現“一照一碼”。實行“先照後證”,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除省政府規定的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以外,申請人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項目經營活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鼓勵債權、物權、知識産權等出資方式,鼓勵小微企業擴大非貨幣財政出資方式,允許勞務出資,支持小微企業股權二次出資。鼓勵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範的公司制改革。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允許“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經營場所)設在科技園、創新工場等集中辦公區樓宇的小微企業,實行住所(經營場所)報備制。實行小微企業簡易退出機制。取消省定的商標業務收費項目,落實中央關於暫停徵收企業註冊登記費和個體工商註冊登記費的收費政策。推動修訂與商事制度改革不銜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清理和規範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佈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規範審批行為,明確標準,開闢創業“綠色通道”。(省工商局會同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八)加快建設創業創新公共平臺。充分整合政府、企業、高校等資源,扶持創建一批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和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等創業創新公共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大專院校加強與企業、園區合作,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大力發展科技服務業,總結推廣新型孵化模式,加快發展眾創空間,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新與創業、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綜合服務平臺和發展空間。充分利用閒置樓盤、存量地産、高校場地、政府閒置樓院等一切可利用場所進行整合和改造,減免場地租賃費用,加快創業創新空間建設。對各類創業創新公共平臺,要積極落實場所,並在房租、基本設備、公共軟體等方面給予適當補貼。鼓勵企業由傳統的管控型組織轉型為新型創業平臺,讓員工成為平臺上的創業者,形成市場主導、風投參與、企業孵化的創業生態系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省地稅局、團省委、省工商聯負責)

(九)大力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落實海南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的獎勵政策,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創業投資公司和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發揮海南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作用。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效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處於種子期、初創期、早中期的創業企業,主要包括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産業,高新技術産業和現代服務業,以及科技型農業、旅遊、創意文化、海洋等海南特色産業,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培育壯大新興産業規模,推進全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充分發揮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改革,採用股權投資的方式,支持地方特色産業、服務業、外貿業、電子信息産業等領域的優秀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與技術産業升級、小微企業服務環境優化等。積極探索和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大力發展中小新型金融服務機構,促進大眾創業。(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政府金融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工商聯負責)

(十)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的效應。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建立健全創業擔保貸款聯動和考核機制,統一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調查、發放、回收和操作流程標準,開設創業擔保貸款綠色通道。建立創業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提高代償效率。實現創業擔保貸款全覆蓋,合理降低反擔保門檻,針對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創業人員,提高其金融服務可獲得性,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扶持中小型創業貸款擔保機構發展,降低銀行準入門檻,降低稅收優惠限定比例。鼓勵金融機構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鼓勵各市縣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和科技型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標準按我省現行貼息規定執行。規範貼息資金、獎補資金管理機制。強化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隊伍的建設、培訓和資金配置,實行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數字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完善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團省委、省婦聯、省工商聯負責)

(十一)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按照我省《關於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瓊財稅〔2014〕1535號)的規定予以最高幅度扣減相關稅費。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一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繼續清理我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認真落實取消或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部分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政策。加強稅費減免優惠政策跟蹤問效和監督檢查,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營造良好的就業創業發展氛圍。(省財政廳會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負責)

(十二)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有關政策。對於在職創業的,經單位同意,可在不影響工作、不損害單位集體利益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對於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自簽訂離崗創業協議之日起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加快推進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政策推廣。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

(十三)鼓勵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自主創業。加快推進我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性規定,保障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開展“春風行動”和民營企業招聘周等就業服務系列活動。積極發揮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的示範帶動作用,加強泛珠三角區域的勞務合作。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工作,在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深入開展“千戶百強”家庭服務企業創建活動,推進家庭服務職業化。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依託現有各類園區等存量資源,整合創建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大力發展農産品加工、熱帶花卉、休閒農業、休閒漁業、鄉村旅遊等産業。出臺《關於推進休閒農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實施休閒農業示範點創建行動和星級休閒農業企業培育計劃。大力發展農産品電子商務,出臺《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突出“特色中國·海南館”的示範帶動作用,推動“互聯網小鎮”建設。依託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等公共平臺,提供創業指導和服務。鼓勵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搭建一批農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和見習基地,培訓一批農民創業創新輔導員。推進“一鎮一産”等特色城鎮化建設,鼓勵我省農村勞動力緊密圍繞12個重點産業自主創業,鼓勵我省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鼓勵有技能和經營能力的農民工返鄉創辦家庭農場,舉辦涉農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培養計劃,整合創建一批農村青年創業園、搭建農村青年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和見習基地,重點支持農村青年網上創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公安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團省委負責)

(十四)營造大眾創業良好氛圍。支持舉辦創業創新大賽、創業訓練營、青年服務技能大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等活動,搭建創業者交流平臺,培育創業文化,營造鼓勵創業、支持創業、尊重創業者、寬容失敗的良好社會氛圍,讓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蔚然成風。對勞動者創辦社會組織、從事網絡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創業扶持政策。樹立創業典型,加大宣傳,營造大眾創業良好氛圍。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落實資金和政策,支持創業型城市在創建工作中先行先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工商聯負責) 

四、大力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十五)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首位,深入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探索創建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基金。完善工資待遇進一步向基層傾斜的辦法,鼓勵高校畢業生到鄉鎮特別是困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落實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單位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在基層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小型微型企業招用具有本省戶籍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不含勞務派遣機構派至用工單位的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我省高校有就業願望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生、殘疾畢業生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按1500元/人發放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繼續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每年組織2000名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活動;落實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研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積極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建設。對高校畢業生申報從事靈活就業的,按規定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求職創業補貼、技能鑒定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相關就業補貼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

(十六)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創業。建立健全大中專院校創業指導服務機構,加強創業培訓,依託創業孵化基地、公共實訓基地、科技産業園和科技孵化器等平臺,為大中專畢業生創業提供場所、公共服務和資金支持,以創業帶動就業。大中專院校要把創新創業實踐作為創新創業教育的重要延伸,通過舉辦創業創新大賽、講座、論壇、模擬實踐等方式,提升畢業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繼續實施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把創新創業教育質量作為衡量高校辦學水平的重要指標,將創新創業教育相關情況列為《海南省高等院校人才培養質量、專業預警與産業需求年度報告》重點內容。各高校要開設創新創業課程,並納入學分管理。對已開設創新創業課程的大中專院校,探索將創新創業課程的任課教師納入相應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團省委負責)

(十七)強化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加大對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力度,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先繳後補的原則,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就業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落實公益性崗位補貼的配套資金。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規範公益性崗位管理,公益性崗位不得用於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在崗情況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做好退出後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加大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的補貼和獎勵力度。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加快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和靈活就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殘聯負責)

(十八)大力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就業創業服務平臺,落實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各項就業創業優惠政策,落實我省《關於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瓊財稅〔2014〕1536號)規定的最高幅度稅收優惠政策。各級政府要按中央、省有關規定在事業單位中,安排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企業要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軍區關於進一步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2014〕25號),認真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民政廳、省國資委負責)

五、強化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十九)加快推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以服務均等化、標準化和專業化為目標,全面提升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中小企業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等機構的作用,為創業者提供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服務。保障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支出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支持各市縣、各部門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建設創業專家指導團隊,積極對創業人員和企業開展創業幫扶和指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團省委負責)

(二十)強化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建設、省級集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省級集中的就業信息資源庫,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推進公共就業信息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就業實名制管理系統建設,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各類就業信息統一發佈,健全就業信息監測平臺。推進就業信息共享開放,推動政府、社會協同提升公共就業服務水平。加快完成就業信息系統後期優化和完善工作,深化公共服務功能開發,擴展服務範圍和服務內容,實現就業創業、社會保險和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業務聯動。建立全省統一的網上公共服務系統,加強社會保障卡與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聯動。加強網站、電話、自助服務一體機等信息服務渠道的銜接,全面整合各項信息服務資源,形成一體化的信息服務能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

(二十一)強化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整合全省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統計分析發佈制度和網上公共求職招聘平臺。完善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人力資源服務行業準入、服務機構業務規範等市場監管制度,建立人力資源市場告示、投訴制度,健全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公開監督機制。推動市場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誠信教育培訓,組織誠信狀況評估,宣傳誠信服務典型;加強市場服務機構自身能力和規範化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嚴格市場招聘活動,大力發展專業性、精品化招聘會,培育發展網上市場,促進人力資源流動渠道的多元化和招聘活動的有序發展。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的意見》,加強對企業招聘行為、職業仲介活動的規範,及時糾正招聘過程中的歧視、限制及欺詐等行為。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推動實現招聘信息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國資委負責)

(二十二)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優化高校學科專業結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大規模開展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實施重點特色學科專業建設工程,實施中職本科“3+4”等試點項目。加強職業院校師資隊伍建設,創新教師補充機制,實行特聘兼職教師制度。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和青年教師到企業實踐項目。鼓勵高校、職業院校和企業廣泛開展技能比賽、技術比武、崗位練兵等活動。重點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和失業人員轉業轉崗培訓,支持企業以新招用青年勞動者和新轉崗人員為重點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尊重勞動者培訓意願,引導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機構。開展創業師資培訓(含創業諮詢師),建立高水平、專兼職的創業培訓師資隊伍。深化職業資格管理改革,積極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暢通技能人才職業上升通道;完善政策,幫助技能勞動者獲得與其能力業績相適應的工資待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農業廳、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工商聯、省殘聯負責) 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就業的聯動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大力推進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機結合,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的作用,鼓勵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儘快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完善社會救助制度,落實就業救助的政策措施。嚴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序。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 

(二十四)完善失業登記辦法。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失業人員登記統計制度。各市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登記失業的各類人員提供均等化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並逐步使外來勞動者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要落實各項就業援助政策。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就業創業證》,免費發放,作為勞動者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積極推動社會保障卡在就業領域的應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殘聯負責)  

六、強化就業創業工作組織領導

(二十五)健全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把促進就業創業擺上重要議程。健全就業創業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加強就業形勢分析研判,落實完善就業創業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各項就業目標完成和就業局勢穩定。各市縣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就業創業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本地就業創業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就業促進工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農業、工商、工業和信息化、民政、科技、稅務、人行、金融等相關部門按各自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及其他社會組織在協助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中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各方促進就業創業積極性。(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 

(二十六)落實目標責任制。要根據全省目標任務,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確定本地城鎮新增就業人數、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人數、登記失業率等工作目標,提出具體要求,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細化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群眾滿意度等指標,提高權重,並層層分解,督促落實。各市縣和有關部門要建立政府和部門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就業創業工作進展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建立面向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舉報機制,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限期解決;對工作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通報批評。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 

(二十七)保障資金投入。各市縣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就業相關資金。按照系統規範、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政府間促進就業政策的功能定位,嚴格支出責任劃分。進一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著力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

(二十八)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健全就業統計指標,完善統計口徑和統計調查方法,逐步將性別等指標納入統計監測範圍,探索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按照國家部署推進調查失業率統計工作。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全省勞動力調查制度建設,擴大調查範圍,增加調查內容。保障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調查經費,提升調查數據的質量。強化統計調查的質量控制。加大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體等保障力度,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依託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佈制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統計局負責) 

(二十九)加強輿論引導。各市縣、各有關部門和大中專院校要利用多種載體、採取各種形式,重點宣傳國家和本省新時期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宣傳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經驗做法,宣傳勞動者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引導各類勞動者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工商聯、省殘聯負責) 

各市縣、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方案和配套政策,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同時,要切實轉變職能,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確保各項就業創業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以穩就業惠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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