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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財政廳關於財稅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意見的通知

2015-08-11 13:40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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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財政廳關於

財稅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意見的通知

寧政辦發〔2015〕10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財政廳制定的《關於財稅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的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1日

關於財稅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的意見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政發〔2015〕52號)中加大財稅支持力度要求,為加快推動我區小微企業提升發展,鼓勵引導其向現代企業轉變,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促進我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轉型升級,培育穩定的稅源,優化財政收入結構,提出以下財稅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的落實意見:

一、財稅政策推動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一)個體工商戶升級為小微企業的以個體工商戶轉企前一年度繳納入庫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為基數,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轉企後前3年給予免徵,後2年減半徵收。

(二)“個轉企”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7年年底前在20%優惠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個轉企”後,2015年年底前對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四)“個轉企”後,經認定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五)“個轉企”後的小微企業,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三免三減半”政策;對納稅困難的小微企業,經地方稅務部門審批,可減徵或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營卻確有困難的小微企業,經審批可延期3個月繳納稅款,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六)轉型前的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後的企業之間劃轉土地、房屋權屬、投資主體不變的,免徵契稅。

(七)“個轉企”後的小微企業,免徵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2017年年底前,對其中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八)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九)對“個轉企”的納稅人在個體經營期間取得的固定資産,如果沒有原始有效憑證證明其價值,可按照有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確定的價值,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産核算和管理。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十)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1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新招用就業退役士兵的每人每年6000元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十一)對新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自治區財政給予5000元的社會保險費補貼。高校畢業生到小微企業就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對科技型小微企業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達到現有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以上,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十二)201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十三)設立自治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參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貸款工作,引導合作金融機構以向企業發放項目貸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合作金融機構在自治區及各市、縣(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規模的基礎上給予5倍—~10倍放大的貸款授信,並在利率上予以一定的優惠,對所貸項目出現風險時,自治區補償專項資金與市、縣(區)補償資金和金融機構按4︰:4︰:2的比例共同承擔風險,項目承擔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貸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四)對2014年、2015年、2016年在“新三版”掛牌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經費扶持,對在寧夏法人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前50家企業給予適當經費扶持。扶持經費自治區財政、市縣財政各承擔50%。

(十五)按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目錄進行生産的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所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中央財政對其貸款按優惠利率政策規定的優惠利差(現行為2.88%)給予貼息。

二、財稅政策扶持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

(十六)以首次入規模的企業上年度繳納入庫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為基數,增量部分前3年給予免徵,後2年減半徵收。

(十七)對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十八)預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除協議供貨、定點採購外),優先從中小企業採購。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僅接受中小企業投標;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邀請符合相應條件的中小企業參加投標;採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的,應當確定中小企業參加談判或詢價。

(十九)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産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

(二十)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對於已在本地區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已簽訂採購合同滿5份或者中標總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信譽良好的中小企業參加投標,視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減少繳納投標保證金。

以上條款中所説小微企業,除涉及所得稅優惠政策條款的按照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劃型為小型微利企業外,其他均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劃型為小型微型企業。

三、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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