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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2015-08-17 14:08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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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寧政辦發〔2015〕1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3〕25號)、《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意見》(國開發〔2014〕9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機制深入推進百萬貧困人口扶貧攻堅戰略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4〕31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和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現就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扶貧開發工作決策部署。以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提高扶貧對象發展能力為目標,以增強資金使用針對性、促進資金管理權責匹配為抓手,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著力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財政發展資金、“三西”資金和自治區財政地方配套資金,實行責任、權力、任務、資金“四到縣”,進一步促進貧困縣經濟社會發展,幫助扶貧對象增加收入,為促進我區共同富裕、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精準扶持。在精準識別扶貧對象的基礎上,結合貧困縣(區)産業發展實際,優化扶貧項目設計,確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精確用於扶貧對象,切實做到扶真貧、真扶貧。

突出重點。在綜合扶貧政策框架下,科學編制扶貧攻堅規劃,並與行業規劃緊密銜接,處理好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的關係,突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重點,強化資金整合統籌,形成資金合力,充分發揮資金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

權責匹配。強化市、縣(區)級政府扶貧開發工作主體責任和資金使用、監管責任。誰負責審批具體項目,誰就對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的具體程序和最終結果負主要責任。逐步建立分工明確、權責統一、管理到位的資金使用管理機制。

公開透明。堅持公平公正,依法推進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信息公開。發揮扶貧對象的主體作用,引導村基層組織和扶貧對象自主參與資金使用管理,進一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更加嚴格的資金監管機制。

三、改革資金分配機制

(一)加大地方財政資金投入。自治區財政建立與中央財政扶貧資金相適應的財政扶貧資金穩定增長機制。在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持續加大扶貧資金投入的基礎上,市、縣人民政府應合理安排扶貧工作經費,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二)建立資金競爭性分配機制。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與扶貧開發工作考核結果和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相挂鉤,增強資金的正向激勵作用。自治區扶貧辦牽頭建立全面的扶貧開發工作考核和績效評價體系,並依據考核和評價結果,商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因素法”提出財政發展資金、“三西”資金和自治區財政地方配套資金切塊分配方案,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自治區扶貧辦和財政廳2家聯合下文執行。自治區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競爭性分配資金試點,探索“包乾制”等辦法,把資金分配與扶貧目標、任務緊密結合。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扶貧資金安排與減貧效果挂鉤,積極推行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民辦公助等辦法,優先支持積極性高、脫貧願望強烈、扶貧工作做得好、資金使用規範的貧困村和減貧效果好的項目,貧困村脫貧後,自治區要繼續給予産業政策支持,幫助進一步發展。

(三)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加強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自治區于每年3月底前將扶貧資金安排計劃下達給市縣。中央財政上一年度提前下達的資金及自治區配套資金,自治區財政于每年3月底前撥付,其餘資金,除少量須自治區審批的項目及獎勵資金以外,自治區財政于中央財政下達後2個月內下達完畢。縣級人民政府要科學設計扶貧項目,做好扶貧項目可行性研究,加強扶貧項目庫建設,及時把上級安排的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各級財政要及時盤活結余結轉扶貧資金,將結余結轉資金收回財政並調整安排到具體項目。扶貧項目原則上應在1年內實施完畢,當年建設,當年結算,當年運行。嚴禁扶貧資金長期滯留、結余。

四、改革資金使用機制

(四)下放項目審批權限。自2015年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原則上全部下放到縣,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據中央和自治區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自主確定扶持項目。有關部門要及時清理與審批權限下放不相適應的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名義限制縣級人民政府自主確定資金扶持項目。暫不適合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有關部門要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時間報國務院備案。建立扶貧項目備案制,縣級人民政府應在當年4月底前把年度項目安排計劃及項目實施方案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民委、財政廳等部門備案,作為自治區考核考評的依據。

(五)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在確定扶貧項目時,要與建檔立卡結果緊密銜接,將扶貧資金精準安排到與扶持對象相適應的項目上,激發扶貧對象內生動力、增強扶貧對象自我發展能力。要逐村逐戶制定幫扶措施、設計幫扶項目,切實做到産業發展扶持到村到戶、生産生活條件改善到村到戶、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戶,切實使資金直接惠及扶貧對象,讓扶貧對象更多更公平地分享發展成果。

(六)整合資金解決貧困問題。縣級人民政府要立足實際,深入分析本地扶貧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以扶貧攻堅規劃和重點扶持項目為平臺,整合扶貧和相關涉農資金,做到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發揮合力,有效解決突出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編制資金整合方案,確保實現集中資金辦大事的目標,並將實施情況納入扶貧開發工作考核和資金績效評價範圍。

(七)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各市、縣(區)要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積極探索購買社會服務,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凡符合目錄、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扶貧工作與扶貧項目,如規劃編制、項目評估、項目實施、項目驗收、扶貧培訓、第三方監管等工作,均可採取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通過公開、透明、規範的程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有條件的縣(區)可先行先試,總結經驗後逐步推廣。

(八)發揮資金放大效應。要積極創新資金使用機制,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放大效應,引導金融資本、社會資金投入扶貧開發。繼續做好扶貧貸款貼息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可視扶貧貼息貸款需求,自主擴大扶貧貸款貼息規模。鼓勵金融機構擴大扶貧貸款規模,提高金融扶貧精準度。降低貧困群眾獲得金融支持的門檻,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穩步推進貧困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支持開展扶貧小額信用貸款,努力滿足扶貧對象發展生産的資金需求。

(九)嚴格按照資金使用範圍使用資金。在自治區財政廳及有關部門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前,暫按《自治區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印發〈<寧夏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寧財農發〔2012〕351號)執行。新的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後,以新辦法為準。

五、改革資金監管機制

(十)明確資金監管責任。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要儘快建立與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相適應的工作機制,切實承擔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監管責任,建立常態化、多元化的監督檢查機制。財政扶貧資金原則上按照“誰安排、誰使用、誰負責監管”的原則,自治區扶貧辦對財政發展資金、“三西”資金和自治區財政地方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監管責任及追蹤問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民委、林業廳、寧夏農墾集團公司分別對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監管責任及追蹤問效;自治區財政廳、審計廳配合資金使用管理相關部門做好監管工作;自治區扶貧辦牽頭,組織財政、審計、廳監察等部門每年對9個重點貧困縣(區)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1次檢查,對其他縣(區)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審計。各縣(區)人民政府是扶貧開發工作的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好扶貧項目,並對資金安全、規範、有效運行具體負責。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中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嚴厲問責、嚴懲不貸。對涉及集體違規、性質惡劣、問題多發的地區和部門,除查處直接責任人之外,要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十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全面推進信息公開,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將扶貧資金的資金名稱、資金量、分配情況、分配依據等,通過門戶網站和主要媒體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人民政府要在本地政府門戶網站和主要媒體上公告公示資金安排和項目建設等情況。縣級人民政府公告公示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舉報電話等。項目村要以適當的方式將項目具體信息向村民進行公告公示。

(十二)構建全面監管體系。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起專家技術監督、仲介全程監控、群眾互相監督、行政審計監督的“四位一體”監督管理機制,提高項目綜合監督能力。要利用好鄉鎮財政、村基層組織就地就近監督優勢,為鄉鎮財政和村基層組織發揮監督作用創造條件。各地要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嚴防招投標環節和政府採購環節出現違規違紀問題。要進一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探索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第三方監督,並通過加強制度設計保障第三方的獨立性。要建立健全舉報受理、反饋機制,讓扶貧對象成為維護自己權益、監督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的重要力量。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7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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