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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8-24 16:11 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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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渝府發〔2015〕5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15〕47號),大力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積極就業政策,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穩就業惠民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現就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一)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優先目標。堅持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財稅、金融、産業、貿易等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評價機制。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在促進就業崗位增加的同時有效銜接人力資源配置,保持經濟與就業良性互動。

(二)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産業。創新服務業發展模式和業態,積極推動跨境電子商務、保稅商品展示交易、保稅區內保稅貿易、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跨境結算及投融資便利化等服務貿易五大專項建設;支持發展商業特許經營、連鎖經營,大力發展金融租賃、節能環保、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生産性服務業和旅遊休閒、健康養老、家庭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等生活性服務業,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結合實施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加快創新驅動發展,推進産業轉型升級,培育戰略性新興産業和先進製造業,提高勞動密集型産業附加值,創造更多優質就業崗位。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分類建設都市觀光農業、現代農業示範帶、生態農業基地和微型企業特色村,引導有文化、有技術、有市場經濟觀念的城鄉勞動者投身農村就業創業。

(三)發揮小微企業吸納就業主渠道作用。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風險分擔和補貼補償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創新政府採購支持方式,消除中小微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面臨的條件認定、企業資質等不合理限制門檻。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知識産權保護,對小微企業亟需獲得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優先審查。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支持。

(四)加強失業風險預防和調控。全面落實失業保險費率調整和穩崗補貼政策,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崗位。將穩崗補貼政策實施範圍擴大到所有依法參保繳費、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補貼標準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對確需裁員的,要完善裁員備案制度,制訂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專項就業幫扶,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再就業。淘汰落後産能獎勵資金、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進一步健全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就業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的作用。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人員,給予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補助額度按照其未領取的剩餘期限失業保險金計算,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完善失業監測預警機制,建立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

二、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五)降低創業門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公章“一窗受理、多表填報、多證聯辦、並聯審批、限時辦結”制度,出臺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意見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方案,實現“一照一碼”。放寬住所登記條件,推進“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住所登記改革。依託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請導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業目錄,對小微企業發展狀況開展抽樣統計。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約經濟發展、束縛企業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許可事項,努力營造寬鬆便捷的準入環境。

(六)培育創業平臺。以五大功能區域産業發展需求為導向,通過“互聯網+”等服務模式創新,完善現有樓宇産業園、小企業創業基地、微企孵化園、科技孵化器、留學生創業園、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等創業創新平臺的服務功能,提升發展一批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整合使用各項財政扶持資金,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網絡費、水電氣費等費用以及購買公共軟體、開發工具和科技仲介服務給予適當補貼。加大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力度,打造一批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提升創業孵化服務質量。對創業孵化基地內的孵化企業成功運營1年以上且每戶直接帶動一定人數就業的,給予基地一定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經費在區縣(自治縣)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鼓勵企業由傳統的管控型組織轉型為新型創業平臺,讓員工成為平臺上的創業者,形成市場主導、風投參與、企業孵化的創業生態系統。

(七)拓寬融資渠道。支持創業企業在境內外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重慶股份轉讓中心上市、掛牌。大力發展股權融資,積極發展天使基金、創投基金,探索設立創業引導資金,發揮好産業引導基金、戰略性新興産業基金等投資機構撬動作用,支持創新創業企業資本投入。探索創新股權眾籌、互聯網金融等融資新渠道。整合放大財政資金杠桿和政策引導作用,加快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發展,加大政策性貸款支持力度,推行創業扶持“政策性貸款+商業性貸款”組合模式,提高創業者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貸款最高額度由針對不同群體的5萬元、8萬元、10萬元統一調整為10萬元。簡化程序,細化措施,健全貸款發放考核辦法和財政貼息資金規範管理約束機制,提高代償效率,完善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

(八)加大減稅降費力度。落實國家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將適用條件由企業吸納失業1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吸納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和創業負擔舉報反饋機制。

(九)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創業就業。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商戶符合有關規定的從業人員,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商戶符合有關規定的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建設電子商務創業園區,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持和孵化服務。加強電子商務企業用工服務,完善電子商務人才供求信息對接機制。

(十)支持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有關政策。對於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勵農村勞動力創業。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將農民創業與發展區域經濟結合起來,開發一批農林産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特色産業項目,引導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帶動返鄉創業。依託現有各類園區等存量資源,整合發展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微型企業特色村,吸納農民工入駐創業。強化財政扶持和金融服務,提高返鄉創業政策的可獲得性。依託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做好返鄉人員創業服務、社保關係轉移接續等工作。鼓勵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搭建一批農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培訓一批農民創業創新輔導員。支持農民網上創業,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建立農民工創業就業成果展示交易平臺,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

(十二)加強創業服務。加快發展“互聯網+”創業服務和第三方專業化服務,促進創業與創新、創業與就業、線上與線下相結合,提升創業服務質量。蒐集創業金點子,完善創業項目庫,加強創業導師服務團建設,舉辦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創業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等活動,搭建創業者交流平臺,培育創業文化。對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創辦社會組織、從事網絡創業給予相應創業扶持政策。深入開展市級創業型城市創建活動,樹立一批創建典型區縣,營造大眾創業良好氛圍,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按規定予以表揚。

三、進一步推動重點群體就業

(十三)多渠道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首位。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和就業促進計劃,全面落實貧困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自願到扶貧開發工作重點區縣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加大就業見習工作力度,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範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有關就業補貼政策。

(十四)加強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合理確定就業困難人員範圍,規範認定程序,加強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確保零就業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出臺《重慶市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嚴格按照規定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不得用於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加大扶貧開發工作重點區縣就業扶持力度,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可通過公益性崗位過渡性安置並給予崗位補貼。依法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加大對用人單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的補貼和獎勵力度,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和靈活就業。

(十五)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做好農民進城落戶有關工作。加大城鄉就業統籌力度,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清理和廢止就業歧視性規定。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加強農民工就近就地就業服務,開展“宣傳回引、對接回引、市場回引、政策回引、服務回引”等工作,有序引導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加強城市新增人口來源分析,制定推動勞動力有序轉移的政策措施,積極發揮重點産業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作用,引導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富餘農村勞動力向都市功能拓展區、城市發展新區梯度轉移,促進人口向産業聚集。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工作,在制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

(十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服務,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義務兵,要確保崗位落實,細化完善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時同等條件優先錄用(聘用),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的措施。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貫徹落實促進軍轉幹部及隨軍家屬就業稅收政策。

四、進一步提升就業創業服務水平

(十七)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創業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中小企業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等機構的作用,為創業者提供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服務,創新服務內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支持各區縣(自治縣)按照精準發力、績效管理的原則,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加快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進程,建立市級集中的就業信息資源庫,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完善統計口徑和統計調查方法,逐步將性別等指標納入統計監測範圍。

(十八)提高人力資源配置科學化水平。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實施區縣(自治縣)公共就業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整合工作。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建設,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招聘秩序。制定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培育品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骨幹勞務經紀人,健全市場化招工體系。加大市外勞動力引進力度,打造中西部地區勞動力聚集高地。加強勞動力調查制度建設,建立全市人力資源基礎臺賬,加大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體等保障力度,動態掌握本市勞動力資源狀況。強化用工統籌,發揮重點工業企業人力資源服務聯盟作用,指導企業開展人力資源錯峰調劑,提高人力資源使用效益。

(十九)強化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加快建設重慶市職業培訓信息平臺,提高職業培訓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加大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建設,為産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針對不同創業群體、創業者不同創業階段,實行分類創業培訓,創新培訓方式。重點開展農民工創業培訓專項行動和失業人員轉業轉崗技能培訓,增強就業創業和職業轉換能力。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支持企業以新招用青年勞動者和新轉崗人員為重點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開展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活動,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於勞動者成長的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

(二十)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出臺《重慶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明確登記範圍,規範服務流程。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失業登記。各區縣(自治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登記失業的各類人員提供均等化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並逐步使外來勞動者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就業創業證》,加強證件使用和管理,加強失業人員檔案管理。發揮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逐步推進社會保障卡在發放各項就業補貼中的應用。

五、進一步完善就業創業工作機制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負責人牽頭的就業創業工作協調機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要切實轉變職能,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確保各項就業創業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全市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牽頭抓總,加強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形成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確保各項就業目標完成和就業局勢穩定。

(二十二)加強目標考核。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區縣(自治縣)年度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內容,根據年度重點工作科學設定考核指標,並督促落實。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對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對有關負責人及具體責任人實行問責。

(二十三)加強資金保障。依法落實政府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責任,根據本地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創業相關資金。明確市、區縣兩級政府間促進就業政策的功能定位,嚴格支出責任劃分。進一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宣傳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經驗做法和勞動者自主就業創業、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各類勞動者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3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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